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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
行業協會商會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辦發〔2007〕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行業協會、商會(以下統稱行業協會)發展較快,在提供政策諮詢、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於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政策措施不配套,管理體制不完善,行業協會還存在著結構不合理、作用不突出、行為不規範等問題。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指出,要按市場化原則規範和發展各類行業協會等自律性組織;十六屆六中全會進一步強調,要堅持培育發展和管理監督並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會組織的政策,發揮各類社會組織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作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加快推進行業協會的改革和發展,更好地適應新形勢的需要,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行業協會改革發展的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要求,採取理順關係、優化結構,改進監管、強化自律,完善政策、加強建設等措施,加快推進行業協會的改革和發展,逐步建立體制完善、結構合理、行為規範、法制健全的行業協會體系,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總體要求。一是堅持市場化方向。通過健全體制機制和完善政策,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優化結構和佈局,提高行業協會素質,增強服務能力。二是堅持政會分開。理順政府與行業協會之間的關係,明確界定行業協會職能,改進和規範管理方式。三是堅持統籌協調。做到培育發展與規範管理並重,行業協會改革與政府職能轉變相協調。四是堅持依法監管。加快行業協會立法步伐,健全規章制度,實現依法設立、民主管理、行為規範、自律發展。
  二、積極拓展行業協會的職能
  (三)充分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進一步轉變職能,把適宜於行業協會行使的職能委託或轉移給行業協會。在出臺涉及行業發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前,應主動聽取和徵求有關行業協會的意見和建議。行業協會要努力適應新形勢的要求,改進工作方式,深入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積極向政府及其部門反映行業、會員訴求,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積極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宏觀調控和産業政策的研究、制定,參與制訂修訂行業標準和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準入條件,完善行業管理,促進行業發展。
  (四)加強行業自律。行政執法與行業自律相結合,是完善市場監管體制的重要內容。行業協會擔負著實施行業自律的重要職責,要圍繞規範市場秩序,健全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訂並組織實施行業職業道德準則,大力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規範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五)切實履行好服務企業的宗旨。行業協會代表本行業企業的利益,必須切實為企業服務。行業協會根據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掌握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收集、發佈行業信息;依照有關規定創辦報刊和網站,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諮詢服務;組織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培訓,幫助會員企業提高素質、增強創新能力、改善經營管理;參與行業資質認證、新技術和新産品鑒定及推廣、事故認定等相關工作;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交易會、展覽會等,為企業開拓市場創造條件。
  (六)積極幫助企業開拓國際市場。行業協會要借鑒國外先進做法,在維護國內産業利益和支持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等方面充分發揮作用。要積極組織國內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聯合行動,開拓國外市場;建設行業公共服務平臺,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聯絡相關國際組織,指導、規範和監督會員企業的對外交往活動;主動參與協調對外貿易爭議,積極組織會員企業做好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應訴、申訴等相關工作,維護正常的進出口經營秩序。
  三、大力推進行業協會的體制機制改革
  (七)實行政會分開。行業協會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切實解決行政化傾向嚴重以及依賴政府等問題。要從職能、機構、工作人員、財務等方面與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徹底分開,目前尚合署辦公的要限期分開。現職公務員不得在行業協會兼任領導職務,確需兼任的要嚴格按有關規定審批。行業協會使用的國有資産,要明確産權歸屬,按照有關規定劃歸行業協會使用和管理。建立政府購買行業協會服務的制度,對行業協會受政府委託開展業務活動或提供的服務,政府應支付相應的費用,所需資金納入預算管理。
  (八)改革和完善監管方式。要按照政會分開、分類管理、健全自律機制的原則,加強和改進行業協會登記管理工作。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簡化和規範管理內容和方式,逐步建立健全科學、規範、有效的監管體制,為行業協會創造公平、公正的發展環境。選擇若干城市和全國性的行業協會,開展行業協會管理體制改革試點。條件成熟時,調整和改革行業協會間的代管關係。對根據法律法規授權履行特殊職能的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産評估師、律師等行業協會,有關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督和指導。
  (九)調整、優化結構和佈局。積極推進行業協會的重組和改造,加快建立評估機制和優勝劣汰的退出機制。建立行業協會綜合評價體系,定期跟蹤評估,對誠信守法、嚴格自律、作用突出的要予以表彰。行業協會之間可通過適度競爭提高服務質量。在具有産業、産品和市場優勢的經濟發達地區和城市,可以將地方性的行業協會依法重組或改造為區域性的行業協會。全國性的行業協會可將總部設在産業集中、便於開展服務的地區和城市。積極創造條件,培育一批按市場化原則規範運作,在行業中具有廣泛代表性,與國際接軌的行業協會。
  四、加強行業協會的自身建設和規範管理
  (十)健全法人治理結構。行業協會要建立和完善以章程為核心的內部管理制度,健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制度,認真執行換屆選舉制度,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黨的基層組織,充分發揮黨組織的監督保障作用。理事會成員要嚴格按照民主程序選舉産生,會長(理事長)應由理事會提出人選,通過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産生,並逐步實行差額選舉。鼓勵選舉企業家擔任會長(理事長)。秘書長可通過選舉、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等方式産生。
  (十一)深化勞動人事制度改革。行業協會要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保障工作人員合法權益。建立健全崗位管理制度,完善激勵機制,吸引優秀人才,優化人員的年齡、知識結構。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行業協會及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並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工作人員進行職稱評定。
  (十二)規範收費行為。會費收取標準和辦法,由行業協會自主確定,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代表同意後方能生效。行業協會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依法所得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不得投入會員企業進行營利。未按照規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得針對企業舉辦全國性或行業性的評比活動,經批准舉辦的評比活動不得收取費用。行業協會舉辦展覽會、交易會、研討會、培訓等活動可以實行有償服務,收費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公開收費依據、標準和收支情況;對依法或經授權強制實施具有壟斷性質的仲裁、認證、檢驗、鑒定以及資格考試等活動的收費,應執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有關規定。
  (十三)加強財務管理。行業協會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財務核算制度,設立專門的財務人員,並對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實行統一管理。建立行業協會資産管理制度,並按有關規定接受監督檢查。
  (十四)加強對外交流管理。行業協會要建立和完善各項對外交流管理制度,在對外交往中遵守法律法規和紀律,維護國家利益。
  五、完善促進行業協會發展的政策措施
  (十五)落實社會保障制度。行業協會工作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屬地管理原則,參加當地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等社會保險,履行繳費義務,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障待遇。
  (十六)完善稅收政策。財政等部門要根據稅制和行業協會改革進展情況,適時研究制定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支持協會加快發展。
  (十七)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體系。有關部門要總結經驗,並借鑒發達國家的有益做法,做好立法調研和法律法規起草工作,將行業協會發展納入法制化軌道。
  (十八)加強和改進工作指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採取措施,指導行業協會開展行業服務、自律、協調等工作。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民政部等部門,抓緊制訂配套措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制訂具體的實施辦法。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七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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