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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07〕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國發〔2006〕36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為指導開展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訂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標
  全面掌握各類污染源的數量、行業和地區分佈,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費用等情況,為污染治理和産業結構調整提供依據。建立國家與地方各類重點污染源檔案和各級污染源信息數據庫,促進污染源信息共享機制的建立,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礎。掌握污染源的總體樣本,為建立科學的環境統計制度、改革環境統計調查體系、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創造條件;根據普查結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環境統計平臺。提高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尤其是基層環保部門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級環境統計、監測、監督和執法體系。通過普查工作的宣傳與實施,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廣泛參與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環境保護意識。
  二、普查時點、對象、範圍和內容
  (一)普查時點。
  普查時點:2007年12月31日。
  時期資料:2007年度。
  (二)普查對象與範圍。
  污染源普查對象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業源、農業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1.工業源。主要普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第二産業中除建築業(含4個行業)外39個行業中的所有産業活動單位。工業源普查對象劃分為重點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別進行詳細調查和簡要調查。
  重點污染源範圍是(1)有重金屬、危險廢物、放射性物質排放的所有産業活動單位;(2)11個重污染行業(造紙及紙製品業、農副食品加工業、化學原料及化學製品製造業、紡織業、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食品製造業、電力/熱力的生産和供應業、皮革毛皮羽毛(絨)及其製品業、石油加工/煉焦及核燃料加工業、非金屬礦物製品業、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中的所有産業活動單位;(3)16個重點行業(飲料製造業、醫藥製造業、化學纖維製造業、交通運輸設備製造業、煤炭開採和洗選業、有色金屬礦採選業、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製品業、石油和天然氣開採業、通用設備製造業、黑色金屬礦採選業、非金屬礦採選業、紡織服裝/鞋/帽製造業、水的生産和供應業、金屬製品業、專用設備製造業、計算機及其它電子設備製造業)中規模以上企業。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業源中除重點污染源以外的工業企業。
  2.農業源。主要普查第一産業中的農業、畜牧業和漁業。
  農業源普查範圍主要是結合優勢農産品區劃,針對穀物種植業、油料和豆類作物種植業、棉麻等種植業、蔬菜及花卉種植業、茶果類及中藥材種植業的主要産區開展肥料、農藥和農膜污染調查。
  畜牧業和漁業源普查範圍是人工飼養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和養殖專業戶、淡水及近海灘塗養殖場。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産業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單位和城鎮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産業普查範圍主要是具有一定規模的住宿業、餐飲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包括洗染、理髮及美容保健、洗浴、攝影擴印、汽車與摩托車維修與保養業)、醫院、具有獨立燃燒設施的機關事業單位、機動車、民用核技術利用和大型電磁輻射設施使用單位。
  城鎮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區、縣城、建制鎮為單位(不包括村莊和集鎮)進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調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普查範圍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場)和危險廢物處置廠等。
  (三)普查內容。
  1.工業源。
  (1)企業的基本登記信息及其它相關情況,包括企業排污口情況、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況,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電、氣等)結構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輔材料消耗量等;
  (3)生産産品情況,包括該企業主要産品的種類、産量等;
  (4)産生污染的設施情況,包括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鍋爐、窯爐等設施,産生廢水、固體廢物的設施,以及這些設施的種類、數量和規模;
  (5)各類污染物産生、治理、排放、綜合利用情況,各類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運行及投入情況等;
  (6)污染物排放監測情況,包括監測點位、時間、頻次,污染物種類和排放濃度、排放量等。
  2.農業源。
  (1)樣本的基本情況,包括經濟規模及用水排水情況等;
  (2)産、排污情況,包括肥料、農藥施用情況,農膜使用和秸稈處理情況,飼料餌料投放情況,畜禽養殖糞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産生、殘留和排放情況等;
  (3)養殖業污染治理情況,各種污染治理設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況、投入和運行情況等。
  3.生活源。
  (1)排污單位基本情況,包括第三産業單位註冊的基本登記信息,各類污染物的産生、排放情況,污染治理情況等;
  (2)以城市(地區)為單位的機動車排氣污染情況等;
  (3)城市(鎮)生活能源結構及其消費量、污染物排放情況,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濃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單位基本情況,污染治理設施情況和運行狀況,污染物的處理處置量等情況,滲濾液、污泥、焚燒殘渣的産生、處置及利用情況等。
  (四)普查污染物種類。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點的原則,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種類為對環境影響較大、對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義的污染物。具體是:
  1.廢水:化學需氧量(COD)、氨氮、石油類、揮發酚、汞、鎘、鉛、砷、六價鉻、氰化物;造紙、農副食品加工、食品製造、飲料製造業廢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鎮污水處理廠增加總磷、總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廢氣:煙塵、工業粉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電解鋁、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業廢氣中增加氟化物;機動車排氣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氫化合物。
  3.工業固體廢物:包括危險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分類調查)、冶煉廢渣、粉煤灰、爐渣、煤矸石、尾礦、放射性廢渣等類別。
  4.脫硫設施産生的石膏、污水處理廠産生的污泥和危險廢物焚燒的殘渣。
  5.伴生放射性礦物開發利用和民用核技術利用企業産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農業源中還包括:總磷、總氮、總銅、總鋅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難降解的農藥和魚藥。
  三、普查技術路線和步驟
  (一)普查技術路線。
  按照現場監測與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數計算相結合,技術手段與統計手段相結合,國家指導、地方調查和企業自報相結合的原則確定普查的技術路線。
  1.對工業源中佔各省(區、市)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設施,同時採用現場監測和物料衡算與排污系數等方法,並按照規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對其他工業源,採用分類抽樣監測的方式,核對物料衡算與排污系數測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對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簡單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數法直接計算排污量。
  2.對農業源,採取面上調查和分類抽樣實地監測相結合的方式,結合全國農業普查結果和有關農業統計資料,測算全國的農業面源污染情況。
  3.對生活源,第三産業中的調查單位採取面上對基本情況進行調查,結合分類抽樣監測與排污系數測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調查根據統計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結構和消耗量,通過排污系數測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驟。
  本次污染源普查採取“先行試點、再全面普查”的方式,分三個階段進行。
  1.準備試點階段(2006.10—2007.12):成立機構,落實經費,開展宣傳,進行組織動員;制訂普查方案和各類技術規範,編制普查表,開發相應的軟體和數據庫;組織普查試點;開展普查培訓。
  確定試點的原則:試點地區有條件和能力驗證普查工作方案的操作性;試點地區有一定的區域分佈代表性;試點地區有一定的産業結構和企業代表性。通過試點,驗證排污系數和物料衡算方法,完善各項技術規範、普查表格及計算機軟體。
  2.全面普查階段(2008.1—2008.12):對排污企業和單位進行清查,組織填報普查表,完成審核錄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檔案,省級進行審核驗收等。2008年7月底前,省級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將本地區污染源普查數據匯總,報國務院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下半年基本完成全國污染源普查數據的審核和匯總。
  3.總結發佈階段(2009.1—2009.7):建立全國污染源數據庫,上報和發佈普查數據,開發利用普查成果,總結驗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組織及實施
  (一)基本原則。
  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
  (二)組織機構。
  國務院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的組織和實施工作。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環保總局,負責普查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主要職責是:
  1.組織擬訂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經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審定後組織實施;
  2.擬訂全國污染源普查行政法規,按程序報國務院批准公佈施行;
  3.制訂和組織實施全國污染源普查各階段工作方案;
  4.組織開展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傳報道和培訓;
  5.對各省(區、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督促檢查和驗收;
  6.向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提交普查報告,根據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決定發佈普查數據。
  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設立行政區域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按照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統一規定和要求,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中,可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居民委員會、有關教育單位臨時聘用部分普查員。
  (三)部門分工。
  普查工作在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加強部門分工協作。環保總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擬定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階段的工作方案,制訂有關技術規範,組織普查工作試點和培訓,負責污染源的監測,對普查數據進行匯總、分析和結果發佈,組織普查工作的驗收。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參與編制和審議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階段工作方案,並按照部門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和督促檢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動本系統參與污染源普查工作,協調落實相關事項:
  宣傳部門負責組織污染源普查的新聞宣傳工作,配合辦好新聞發佈會及有關宣傳活動;
  發展改革部門(經貿部門)配合做好工業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應用;
  公安部門配合做好機動車排氣污染的普查及相關普查成果的分析、應用;
  財政部門負責普查經費預算審核、安排和撥付,並監督經費使用情況;
  建設部門參與生活源普查,會同環保部門負責城鎮污水處理廠和垃圾處理廠(場)普查;
  農業部門、環保部門負責農業源的普查;
  工商部門負責提供污染源企業的基本登記信息;
  環保部門負責工業源、生活源和危險廢物處置廠的普查;
  統計部門負責審定污染源普查表,參與普查總體方案設計,協同環保部門做好數據統計和分析工作;
  總後勤部負責按全國的統一要求組織軍隊、武警部隊所屬單位污染源和環保設施的普查。
  (四)培訓。
  國家負責省、市(地)級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和骨幹以及各省級普查培訓教師的培訓。省、市(地)分級負責其餘普查人員的培訓。力爭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員都經過培訓。
  培訓內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內容,普查範圍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術路線,普查方法,各類普查表格和指標的解釋、填報方法,普查數據錄入軟體的使用,數據庫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等。
  (五)質量保證。
  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專門的普查數據質量控制文件,確定普查工作評價的標準,指導全國普查質量控制工作。
  地方各級污染源普查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的統一規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控制責任制,設立專門的質量控制崗位,並對污染源普查實施中的每個環節實行質量控制和檢查驗收。
  制定污染源普查各項技術規定,吸收相關行業或領域的專家參加,依託環保總局科技委員會和環境諮詢委員會的專家,對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術規定進行評審和論證,確保污染源普查各項技術方案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國務院和各省(區、市)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組織污染源普查數據的質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環節,按一定比例抽樣,抽查結果作為評估全國及各地區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的依據。數據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必須重新調查。
  (六)宣傳動員。
  各級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按照《通知》要求,深入開展污染源普查的宣傳工作,為污染源普查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根據普查不同階段宣傳的重點,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精心策劃,落實經費,採取生動活潑的形式,確保宣傳效果。要突出主流新聞媒體的作用,組織開展一些有影響力的宣傳活動,把宣傳動員工作貫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終。
  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各界力量積極參與並認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點調查産業活動單位應當設立污染源普查機構,負責本産業活動單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報工作。其他各類法人單位應當指定相關人員負責本單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報。各有關單位應當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普查員。
  五、普查經費
  普查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各級人民政府均應將污染源普查所需經費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
  中央財政安排經費主要用於: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術文件的制訂,普查表格編制與印刷,軟體及信息系統開發建設,宣傳與培訓,全國數據的匯總、加工與建檔,對中西部貧困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等。
  地方經費按任務分工由各級財政部門安排,用於:各地普查方案制訂,組織動員、培訓,入戶調查與現場監測,設備購置,數據錄入、校核、加工、檢查驗收、總結、表彰等。省級財政要對財政較困難的市(地)縣所需普查經費給予支持。
  各級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普查工作方案編制普查總體經費預算和分年度經費使用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作為污染源普查專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分別列入各相關部門的部門預算中,分年度按時撥付。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預算編制的指導和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六、普查資料的填報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對象都必須按時、如實填報普查數據,確保基礎數據真實可靠,虛報、瞞報、拒報、遲報,或偽造、篡改普查資料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對象資料嚴格限定用於污染源普查目的,不與其完成“十一五”總量削減計劃挂鉤,不作為對普查對象實施處罰和收費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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