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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首都機場
新建專機及公務機樓懸挂國徽的函

                            國辦函〔2007〕56號  

民航總局:
  你局《關於首都機場新建專機及公務機樓懸挂國徽的請示》(民航總局〔2007〕37號)收悉。經商有關部門並報有關領導同志同意,現函覆如下:
  同意首都機場新建專機及公務機樓懸挂國徽,國徽直徑為80厘米,請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規定使用國徽,切實維護國徽尊嚴。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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