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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

第 41 號

  《世界文化遺産保護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11月14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部 長  孫家正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世界文化遺産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世界文化遺産的保護和管理,履行對《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産公約》的責任和義務,傳承人類文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世界文化遺産,是指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産名錄》的世界文化遺産和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産中的文化遺産部分。
  第三條 世界文化遺産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確保世界文化遺産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四條 國家文物局主管全國世界文化遺産工作,協調、解決世界文化遺産保護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監督、檢查世界文化遺産所在地的世界文化遺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管理制度,落實工作措施,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世界文化遺産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世界文化遺産保護和管理所需的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世界文化遺産保護基金,專門用於世界文化遺産保護。世界文化遺産保護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國家對世界文化遺産保護的重大事項實行專家諮詢制度,由國家文物局建立專家諮詢機制開展相關工作。
  世界文化遺産保護專家諮詢工作制度由國家文物局制定並公佈。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依法保護世界文化遺産的義務。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世界文化遺産保護。
  國家文物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對在世界文化遺産保護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世界文化遺産保護志願者工作制度,開展志願者的組織、指導和培訓工作。
  第八條 世界文化遺産保護規劃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承擔世界文化遺産保護規劃編制任務的機構,應當取得國家文物局頒發的資格證書。世界文化遺産保護規劃應當明確世界文化遺産保護的標準和重點,分類確定保護措施,符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有關世界文化遺産的保護要求。
  尚未編制保護規劃,或者保護規劃內容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世界文化遺産,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編制、修改保護規劃。
  世界文化遺産保護規劃由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報國家文物局審定。經國家文物局審定的世界文化遺産保護規劃,由省級人民政府公佈並組織實施。世界文化遺産保護規劃的要求,應當納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第九條 世界文化遺産中的不可移動文物,應當根據其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依法核定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文物主管部門予以登記並公佈。
  世界文化遺産中的不可移動文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實施保護和管理。
  第十條 世界文化遺産中的文物保護單位,應當根據世界文化遺産保護的需要依法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並予以公佈。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應當符合世界文化遺産核心區和緩衝區的保護要求。
  第十一條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為世界文化遺産作出標誌説明。標誌説明的設立不得對世界文化遺産造成損害。
  世界文化遺産標誌説明應當包括世界文化遺産的名稱、核心區、緩衝區和保護機構等內容,並包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佈的世界遺産標誌圖案。
  第十二條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為世界文化遺産建立保護記錄檔案,並由其文物主管部門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國家文物局應當建立全國的世界文化遺産保護記錄檔案庫,並利用高新技術建立世界文化遺産管理動態信息系統和預警系統。
  第十三條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為世界文化遺産確定保護機構。保護機構應當對世界文化遺産進行日常維護和監測,並建立日誌。發現世界文化遺産存在安全隱患的,保護機構應當採取控制措施,並及時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報告。
  世界文化遺産保護機構的工作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主要負責人應當取得國家文物局頒發的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 世界文化遺産辟為參觀遊覽區,應當充分發揮文化遺産的宣傳教育作用,並制定完善的參觀遊覽服務管理辦法。
  世界文化遺産保護機構應當將參觀遊覽服務管理辦法報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備案。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對世界文化遺産的參觀遊覽服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在參觀遊覽區內設置服務項目,應當符合世界文化遺産保護規劃的管理要求,並與世界文化遺産的歷史和文化屬性相協調。
  服務項目由世界文化遺産保護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實施服務項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並維護當地居民的權益。
  第十六條 各級文物主管部門和世界文化遺産保護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文化旅遊的調查和研究工作,發掘並展示世界文化遺産的歷史和文化價值,保護並利用世界文化遺産工作中積累的知識産權。
  第十七條 發生或可能發生危及世界文化遺産安全的突發事件時,保護機構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同時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報告。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2小時內,向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文物局報告。
  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接到有關報告後,應當區別情況決定處理辦法並負責實施。國家文物局應當督導並檢查突發事件的及時處理,提出防範類似事件發生的具體要求,並向各世界文化遺産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通報突發事件的發生及處理情況。
  第十八條 國家對世界文化遺産保護實行監測巡視制度,由國家文物局建立監測巡視機制開展相關工作。
  世界文化遺産保護監測巡視工作制度由國家文物局制定並公佈。
  第十九條 因保護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實性和完整性受到損害的世界文化遺産,由國家文物局列入《中國世界文化遺産警示名單》予以公佈。
  列入《中國世界文化遺産警示名單》的世界文化遺産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改進保護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世界文化遺産損害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列入《中國世界文化遺産預備名單》的文化遺産,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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