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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 164 號

  《建設部關於修改〈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經建設部第14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部 長  汪光燾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建設部關於修改《物業管理企業
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

  建設部決定對《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5號)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
  二、將“物業管理企業”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本決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發佈。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
(2004年3月17日建設部令第125號發佈 2007年11月26日
根據《建設部關於修改〈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物業管理市場秩序,提高物業管理服務水平,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實施對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等級分為一、二、三級。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一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二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頒發和管理,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産主管部門負責二級和三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頒發和管理,並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産主管部門負責三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頒發和管理,並接受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各資質等級物業服務企業的條件如下:
  (一)一級資質:
  1.註冊資本人民幣500萬元以上。
  2.物業管理專業人員以及工程、管理、經濟等相關專業類的專職管理和技術人員不少於3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於20人,工程、財務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3.物業管理專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4.管理兩種類型以上物業,並且管理各類物業的房屋建築面積分別佔下列相應計算基數的百分比之和不低於100%:
  (1)多層住宅200萬平方米;
  (2)高層住宅100萬平方米;
  (3)獨立式住宅(別墅)15萬平方米;
  (4)辦公樓、工業廠房及其他物業50萬平方米。
  5.建立並嚴格執行服務質量、服務收費等企業管理制度和標準,建立企業信用檔案系統,有優良的經營管理業績。
  (二)二級資質:
  1.註冊資本人民幣300萬元以上。
  2.物業管理專業人員以及工程、管理、經濟等相關專業類的專職管理和技術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於10人,工程、財務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3.物業管理專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4.管理兩種類型以上物業,並且管理各類物業的房屋建築面積分別佔下列相應計算基數的百分比之和不低於100%:
  (1)多層住宅100萬平方米;
  (2)高層住宅50萬平方米;
  (3)獨立式住宅(別墅)8萬平方米;
  (4)辦公樓、工業廠房及其他物業20萬平方米。
  5.建立並嚴格執行服務質量、服務收費等企業管理制度和標準,建立企業信用檔案系統,有良好的經營管理業績。
  (三)三級資質:
  1.註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以上。
  2.物業管理專業人員以及工程、管理、經濟等相關專業類的專職管理和技術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於5人,工程、財務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3.物業管理專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4.有委託的物業管理項目。
  5.建立並嚴格執行服務質量、服務收費等企業管理制度和標準,建立企業信用檔案系統。
  第六條 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向工商註冊所在地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産主管部門申請資質:
  (一)營業執照;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物業管理專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和勞動合同,管理和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和勞動合同。
  第七條 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等級核定,並設1年的暫定期。
  第八條 一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承接各種物業管理項目。
  二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承接30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項目和8萬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項目的物業管理業務。
  三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承接20萬平方米以下住宅項目和5萬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項目的物業管理業務。
  第九條 申請核定資質等級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
  (三)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
  (四)物業管理專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和勞動合同,管理和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和勞動合同,工程、財務負責人的職稱證書和勞動合同;
  (五)物業服務合同複印件;
  (六)物業管理業績材料。
  第十條 資質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相應資質等級條件的企業核發資質證書;一級資質審批前,應當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産主管部門審查,審查期限為20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申請核定資質等級,在申請之日前1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資質審批部門不予批准:
  (一)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
  (二)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業務一併委託給他人的;
  (三)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
  (四)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六)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八)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不按照規定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和有關資料的;
  (九)與物業管理招標人或者其他物業管理投標人相互串通,以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十)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業主投訴較多,經查證屬實的;
  (十一)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
  (十二)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
  (十三)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
  第十二條 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
  企業遺失資質證書,應當在新聞媒體上聲明後,方可申請補領。
  第十四條 企業發生分立、合併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30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證書登出手續,並重新核定資質等級。
  第十五條 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辦理變更手續後30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企業破産、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登出手續後15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資質證書登出手續。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取得資質證書後,不得降低企業的資質條件,並應當接受資質審批部門的監督檢查。
  資質審批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審批部門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根據職權可以撤銷資質證書:
  (一)審批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批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批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批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物業服務企業頒發資質證書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審批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産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産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資質審批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不予頒發資質證書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未在法定期限內予以審批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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