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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 41 號

  《關於廢止、修改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于2007年7月6日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7年第2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局 長  周生賢      
二○○七年十月八日   

 

關於廢止、修改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7〕12號),我局決定對《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等7件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予以廢止或者修改:
  一、決定予以廢止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1.《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1988年3月20日,國家環境保護局〔88〕環水字第111號)
  2.《污水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1988年5月9日,國家環境保護局〔88〕環水字第187號)
  3.《放射環境管理辦法》(1990年5月28日,國家環境保護局令第3號)
  4.《核電廠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規定》(1991年8月29日,國家核安全局令第2號)
  二、決定予以修改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1.《化學品首次進口及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規定》(1994年3月16日,國家環境保護局、 海關總署、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環管〔1994〕140號)
  修改內容:刪除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2.《國家重點環境保護實用技術推廣管理辦法》(1999年6月21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4號)
  修改內容:刪除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目錄》(2002年10月13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4號)
  修改內容:刪除其中項目類別中的流域開發和區域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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