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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 92 號

  修訂後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已經2007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佈施行。

二○○七年六月五日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規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樹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以下簡稱公安民警)著裝,是指公安機關在編在職的職業制人民警察按照規定,穿著全國公安機關統一的制式服裝。
  第三條 除規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時間應當著裝。
  第四條 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著裝:
  (一)執行特殊偵查、警衛等任務或者從事秘密工作不宜著裝的;
  (二)工作時間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公安民警懷孕後體型發生顯著變化的;
  (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情形。
  第五條 公安民警辭職、調離公安機關,或者被辭退、開除公職、因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審查、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不得著裝。
  第六條 公安民警在工作時間,通常著執勤服;參加訓練時,通常著作訓服;參加授銜儀式、宣誓、閱警、重大會議、外事等活動時,除主管(主辦)單位另有規定外,著常服。
  第七條 公安民警著裝時,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套穿著,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與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內著非制式服裝時,不得外露。
  (二)按照規定綴釘、佩戴警銜、警號、胸徽、帽徽、領花等標誌,係扎制式腰帶,不同制式警用標誌不得混戴。不得佩戴、係挂與公安民警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誌、物品。
  (三)保持警服乾淨整潔。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應當穿制式皮鞋、膠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腳穿鞋或者赤腳;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於3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於4厘米。
  (五)不得係扎圍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發、戴首飾。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長髮、大鬢角、卷髮(自然卷除外)、剃光頭或者蓄鬍鬚,女性公安民警髮辮(盤發)不得過肩。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第八條 公安民警著裝時,除在辦公區、宿舍內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應當戴警帽。
  (一)進入室內時,通常脫帽。立姿可以將警帽用左手托夾于左腋下(帽頂向體外側,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將警帽置於桌(臺)前沿左側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側膝上(帽頂向上,帽徽朝前)。
  在辦公室和宿舍內時,警帽挂在衣帽架上(帽頂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統一放置在床舖被褥正上方。
  (二)除緊急情況外,駕駛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車時,應當戴警用頭盔。
  第九條 公安民警著裝時,應當儀錶端莊,舉止文明,精神飽滿,姿態良好。
  第十條 公安民警著裝時,不得在公共場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不得飲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
  第十一條 公安民警著裝時,應當隨身攜帶《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
  第十二條 2名以上公安民警著裝徒步巡邏執勤或者外出時,應當行列整齊,威嚴有序。
  第十三條 公安民警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警服以及警銜、警號、胸徽、帽徽、領花等標誌,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贈送、轉借給公安民警以外的人員。
  第十四條 公安民警季節換裝的時間由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根據氣候條件和工作需要確定。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公安民警,由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依照《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置:
  (一)情節輕微的,當場予以批評教育和糾正;
  (二)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拒絕、阻礙警務督察人員執行現場督察工作任務的,可以暫扣其證件及相關物品,通過下發《公安督察通知書》等方式通報其所在單位要求整改。必要時,可以採取帶離現場、停止執行職務或者禁閉措施。
  第十六條 違規者所在單位收到《公安督察通知書》後,應當對違規者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寫出書面檢查;對再次違規者,應當在本級公安機關範圍內予以通報,並取消當年參與評功受獎資格;對屢教不改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紀律處分或者辭退,該單位集體和主管領導當年不得參與評功受獎。
  違規者所在單位應當及時向發出《公安督察通知書》的警務督察部門報送處理結果。
  第十七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公安機關,鐵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和海關緝私部門及其人民警察。
  第十八條 離休、退休公安民警在參加重大禮儀活動時,可以根據需要,參照本規定穿著制式服裝,並佩戴專用標誌。
  試用期尚未評授警銜的公安民警以及公安警察院校學生著裝,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警服主要品種穿著規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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