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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國有資産
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央企業
工傷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7〕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各中央企業:
  為深入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進一步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中切實保障農民工工傷保險權益的要求,積極做好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業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工傷保險,按照所在地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業工傷保險費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社會統籌,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跨地區、流動性大的中央企業,可以採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
  二、中央企業要認真貫徹落實國發〔2006〕5號精神,為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全部職工辦理工傷保險手續。對以勞務派遣等形式使用的農民工,也要採用有效辦法保障其參加工傷保險權益。對於建築施工等農民工集中、流動性較大行業的中央企業,要按照《關於做好建築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44號)等有關文件要求,制定符合行業特點的農民工參保辦法,如以建築施工項目為單位參保,實現施工項目使用的農民工全員參保,切實保障農民工工傷保險權益。
  三、《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中央企業已確認並享受工傷待遇的傷殘職工及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應同步納入工傷保險管理。具體納入方式和步驟,由中央企業與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協商確定。
  四、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認真做好中央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組織實施工作,加強對中央企業參保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並結合其行業特點,切實做好工傷保險管理服務工作,方便中央企業工傷人員的救治、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及待遇支付。
  五、各中央企業要積極配合勞動保障部門,共同做好中央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在實施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勞動保障部門反映,確保該項工作順利實施。

勞動保障部         
國 資 委         

二〇〇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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