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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548 號

  現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
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附件《國務院決定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目錄》中的部分項目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12項的項目名稱,由“跨省區或規模較大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設立與變更審批”修改為“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與變更審批”;將實施機關,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
  二、將第373項的項目名稱,由“外國通訊社及其所屬信息機構在中國境內開展經濟信息業務審批”,修改為“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的服務業務審批”;將實施機關,由新華社改為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三、將第374項的項目名稱,由“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佈新聞信息業務的審批”,修改為“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提供新聞的服務業務審批”;將實施機關,由新華社改為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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