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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加強和改進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通知

(2009年4月24日)

  近年來,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在全國各地農村深入開展,對保障村民實行自治、發展農村基層民主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應看到,有的地方村民委員會選舉競爭行為不規範、賄選現象嚴重,影響了選舉的公正性;有的地方沒有嚴格執行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影響了村民的參與熱情;有的地方對村民委員會選舉中産生的矛盾糾紛化解不及時,影響了農村社會穩定。為進一步做好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保障村民委員會選舉的公正有序,保障村民享有更多更切實的民主權利,推動農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確保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就加強和改進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和改進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重要意義
  村民委員會選舉,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在農村最廣泛的實踐形式之一。當前,我國農村正在發生新的變革,農村社會結構快速變動,社會利益格局和農民思想觀念深刻變化。適應農村改革發展的新形勢,不斷加強和改進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進一步完善選舉各項程序,做深做細做實選舉各個環節工作,有利於保障村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發展農村基層民主;有利於密切黨群幹群關係,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有利於調動億萬農民群眾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推動農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
  各地區各部門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黨的十七大關於堅持和完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和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關於健全農村民主管理制度的要求,充分認識加強和改進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重要意義,認真研究解決目前選舉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把以直接選舉、公正有序為基本要求的村民委員會選舉實踐進一步推向深入。
  二、切實加強村民委員會選舉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加強選舉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凡舉行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的地方,省、市、縣、鄉各級都要成立專門的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保證必要的工作人員和經費,推動選舉工作有組織、有步驟、有秩序地開展。要積極指導依法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組織好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
  加強選舉教育和培訓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在農民群眾中廣泛深入地開展社會主義民主法制教育,激發他們參與村民委員會選舉的熱情,了解村民委員會選舉的基本程序,珍惜民主權利,真正把辦事公道、廉潔奉公、遵紀守法、熱心為村民服務的人選進村民委員會。縣級黨委和政府要重點做好對縣鄉兩級負責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黨政幹部的培訓工作,使他們牢固掌握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不斷提高指導選舉工作的能力和水平。鄉級黨委和政府要重點做好對包村幹部、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培訓工作,使他們熟悉村民委員會選舉程序和方法步驟,不斷提高實際操作的規範化水平。凡不掌握村民委員會選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縣鄉幹部以及在選舉培訓中不合格的縣鄉幹部,不得派到村裏指導選舉工作。
  加強選舉方案制定工作。縣鄉兩級要圍繞組建村民委員會選舉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選舉教育和培訓、選舉工作各個階段的基本要求、選舉工作進展安排等制定工作方案。積極開展調查研究,摸清本地區社會結構變化、人口流動、基層幹部群眾思想狀況等社情民意,增強選舉方案的指導性和針對性。加強與外出務工經商人員聯絡溝通,妥善解決他們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問題。重點關注村情複雜、幹群矛盾突出以及歷次選舉中問題較多的村,並制定工作預案,加強工作力量,加大指導力度。未經縣(市、區)委批准,無故取消或拖延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的,要依法追究鄉(鎮、街道)黨委(工委)、政府和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加強村級財務審計工作。鄉級黨委和政府要認真組織開展對現任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民主評議,做好村級財務清理和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屆滿審計工作。村集體財務收支情況、集體財産管理使用情況、生産經營和建設項目的發包和管理情況、土地補償分配和使用情況、村級債權債務情況,以及農民群眾反映集中、強烈要求審計的其他內容,要列入審計範圍,並及時將審計結果公之於眾。
  三、依法規範村民委員會選舉程序
  規範村民選舉委員會産生程序。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必須依法推選産生,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任意指定、撤換。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將村黨組織負責人推選為村民選舉委員會主任,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工作,發揮村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依法被確定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所缺名額從原推選結果中依次遞補。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不履行職責的,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討論同意,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或者另行推選。
  規範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提名方式。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候選人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提名産生,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於應選名額。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各地要對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資格條件作出規定,引導村民把辦事公道、廉潔奉公、遵紀守法、熱心為村民服務的人提名為候選人。鼓勵農村致富能手、復轉軍人、外出務工經商返鄉農民、回鄉大中專畢業生、大學生“村官”、縣鄉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提前離崗或退休幹部職工通過法定程序積極參與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競爭。提倡村黨組織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交叉任職,但要從實際出發,不搞一刀切。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需要,提倡把更多女性村民特別是村婦代會主任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
  規範候選人的競爭行為。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積極主動、客觀公正地向村民介紹正式候選人的情況。有條件的地方,提倡組織候選人同村民見面,介紹治村設想或競職承諾,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禁止候選人或候選人指使的人私下拉票。要加強對候選人治村設想或競職承諾的審核把關工作,治村設想或競職承諾不得有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的內容,不得有侵犯其他村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産權利的內容,不得有對競爭對手進行人身攻擊的內容。要引導候選人著力圍繞發展經濟、完善管理、改進服務提出方案和措施,防止出現為當選進行個人捐助村內公益事業財物比拼加碼的現象。對候選人承諾捐助村集體的資金或物資,不應由候選人在選舉前或選舉後私自決定分配方案,而應交由依法選舉産生的村民委員會組織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討論決定。
  規範投票行為。全面設立秘密劃票處,普遍實行秘密寫票制度,保障村民在無干擾的情況下自主表達選舉意願。嚴格規範委託投票,限定選民接受委託投票的人次,禁止投票現場臨時委託。嚴格控制流動票箱的使用,確有必要使用流動票箱的,其對象和人數應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並張榜公佈。切實維護選舉大會的現場秩序,禁止任何人實施向選民展示錢物等擾亂選舉現場秩序、影響選民投票意向的行為。投票結束後,應當公開唱票、計票,當場公佈選舉結果。
  四、紮實做好村民委員會選舉後續工作
  紮實做好新老村民委員會交接工作。新老村民委員會的交接工作,由鄉級政府負責主持,村黨組織參與。原村民委員會應依法在規定期限內將印章、辦公場所、辦公用具、集體財務賬目、固定資産、工作檔案、債權債務及其他遺留問題等,及時移交給新一屆村民委員會。已經完成選舉的地方,要認真檢查驗收。對拒絕移交或者無故拖延移交的,鄉級黨委和政府、村黨組織應當給予批評教育,督促其改正。要耐心做好落選人員思想工作,引導他們積極支持新當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開展工作。選舉工作結束後,要及時統計、匯總、上報選舉結果,建立健全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檔案。
  紮實做好新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培訓工作。選舉結束後,各地區應根據當地實際,制訂規劃,廣泛培訓新當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組織他們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學習法律法規和實用技術,增強村民委員會成員堅持黨的領導的信念,增強正確執行政策、堅持依法辦事、善於做群眾工作的能力,增強帶領廣大農民群眾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本領。
  紮實做好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工作。加強對村民委員會成員履行選舉期間競職承諾的監督,防止其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理順村級各類組織的關係,抓好以村黨組織為核心的村級組織配套建設,領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等村級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開展工作。進一步健全完善村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制,深入開展以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議事為主要形式的民主決策實踐,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實踐,以村務公開、財務監督、群眾評議為主要內容的民主監督實踐,全面推進村民自治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凡未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任何組織或個人擅自以集體名義借貸,變更和處置村集體的土地、企業、設備、設施等,均為無效,村民有權拒絕,造成的損失由相關責任人承擔,構成違紀的給予其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為村民服務職責或拒不協助鄉(鎮)政府開展工作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村黨組織和鄉(鎮)黨委、政府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對拒不改正的應依法啟動罷免程序。
  紮實做好村民委員會成員合法權益保障工作。妥善解決村幹部的報酬和養老保險等問題,幫助他們解決工作和生活中的實際困難,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按規定渠道,切實解決村民委員會的活動場所問題,及時撥付工作運行經費;鄉級政府需要委託村民委員會承辦的事項,應按照“權隨責走、費隨事轉”的原則妥善解決。對於一心為民、工作成績突出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應及時給予宣傳表彰。
  五、堅決查處村民委員會選舉中的賄選等違法違紀行為
  堅決制止和查處賄選行為。在村民委員會選舉的過程中,候選人及其親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收買本村選民、選舉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候選人,影響或左右選民意願的,都是賄選。各地要結合實際,進一步明確賄選的界限,加強監督,加大查處力度。對參與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違法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礙村民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以及對控告、檢舉選舉違法行為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要發現一起堅決查處一起。對選舉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並依法處理。對參與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違法手段參選的,一經發現即取消其參選資格,已經當選的,其當選無效;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加大對選舉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在村民委員會選舉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要及時終止其資格。對偽造選舉文件、篡改選舉結果或者以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的農村黨員幹部,要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農村黨員和國家公務員有參與或者慫恿村民委員會選舉中違法違紀行為的,要分別給予黨紀或者政紀處分。對假借選舉之名,打著宗教旗號從事非法活動、民族分裂活動和刑事犯罪活動的,要堅決依法予以打擊。
  六、加強對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組織領導
  健全和落實領導責任制。各級黨委、人大、政府要把加強和改進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形成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實施、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的工作體制和運行機制。縣級黨委書記要認真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鄉級黨委書記要認真履行“直接責任人”的職責,村黨組織要在村民委員會選舉中充分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地方各級人大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在本行政區域內要切實保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實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選舉權利。各級黨委組織部門要統籌協調村級黨組織選舉工作和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加強指導。各級民政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認真抓好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要落實相關工作經費,保證選舉工作順利進行。各級紀檢監察、宣傳、信訪、公安、司法、綜合治理、婦聯等部門,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積極參與、配合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要建立健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因領導和指導工作不力、敷衍應付、處置不當引發較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要追究相關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認真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工作。縣鄉兩級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要向社會公佈辦公地址和工作電話,提供諮詢服務。對有關村民委員會選舉的來信來訪,要及時調查研究,妥善答覆,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對群眾反映的問題,如果屬實或基本屬實的,要及時糾正解決;對與實際情況有出入的,要本著有什麼問題就解決什麼問題的原則進行完善;對與實際情況完全不符的,要儘快説明情況,爭取群眾的認可;對群眾聽信謠傳、上當受騙的,要及時予以揭露,澄清事實,消除群眾誤解。縣鄉村三級都要建立健全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信息報告制度,全面掌握選舉動態,及時上報選舉引發的重大事件。在選情複雜的地方,縣鄉兩級要建立應急處置工作機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加強對突發事件的防範和處置。
  加大對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監督力度。要充分發揮黨委、人大、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監督作用,同時結合實際,發揮村民選舉委員會、村民對選舉全過程的監督作用。要積極探索輿論監督以及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擔任選舉監督員等形式,加強社會力量對選舉工作的監督。
  加強對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輿論引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積極作用,大力宣傳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宣傳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宣傳選舉中涌現的好經驗好做法,形成正面引導的強大聲勢。縣鄉村三級都要把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貫穿于選舉工作全過程,把依法辦事貫穿于選舉實踐全過程,把為什麼舉行村民委員會選舉、應該選舉什麼樣的人進村民委員會、什麼樣的選舉行為為法律法規所允許等問題,通過多種方式清清楚楚地告訴廣大村民,引導他們行使好自己的民主權利,引導候選人堅持社會主義榮辱觀,正確對待自己、其他候選人和村民,正確對待困難、挫折和榮譽,促進理性公平競爭,努力形成和諧選舉的良好局面。
  各地區各部門要將本通知精神儘快傳達貫徹到農村幹部群眾中,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請及時報告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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