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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加快供銷合作社
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發〔2009〕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供銷合作社是為農服務的合作經濟組織,是推動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對於活躍農村流通,完善商品流通體系,建設現代農業,拉動農村需求,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形成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具有重大意義。現就新形勢下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新形勢下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目標任務
  (一)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取得顯著成就。近年來,全國供銷合作社系統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始終堅持為農服務宗旨,不斷深化體制改革、創新經營機制、拓展服務領域,全面推進基層社、社有企業、聯合社、經營網絡改造,成功實現扭虧為盈,發展活力明顯增強,經濟實力明顯提升,服務能力明顯提高,為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增收、農村繁榮做出了重要貢獻。經過多年改革發展,供銷合作社正在從傳統經營方式向現代流通業態轉變,從單純購銷業務向綜合經營服務轉變,從單一供銷合作向多領域全面合作轉變,成為經營性服務功能充分發揮、公益性服務作用不斷體現的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
  (二)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當前,我國改革發展進入關鍵階段,農村正在發生深刻變革。發展現代農業,要求供銷合作社發揮組織體系完整的優勢,積極參與構建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推進農業産業化經營,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要求供銷合作社發揮紮根基層的優勢,廣泛凝聚各類社會資源,大力開展農村社區綜合服務,不斷提高農民的生活質量;擴大國內需求,要求供銷合作社發揮流通網絡覆蓋城鄉的優勢,加快推進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建設,改善農村消費環境,開拓農村市場,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統籌發展。
  (三)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總體要求。新形勢下推進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要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為農服務宗旨,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堅持合作制基本原則,大力推進經營創新、組織創新、服務創新,加快構建運轉高效、功能完備、城鄉並舉、工貿並重的農村現代經營服務新體系,努力成為農業社會化服務的骨幹力量、農村現代流通的主導力量、農民專業合作的帶動力量,真正辦成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不斷開創中國特色供銷合作事業新局面。
  二、加快推進供銷合作社現代流通網絡建設
  (四)加快發展農業生産資料現代經營服務網絡。依託供銷合作社建設一批統一採購、跨地區配送的大型農資企業集團,在糧食主産區和交通樞紐,完善農資倉儲物流基礎設施,建設區域物流配送中心。加快推進農資連鎖經營,大力發展統一配送、統一價格、統一標識、統一服務的農資放心店。支持符合條件的供銷合作社從事種子、農機具、成品油等商品經營,辦好莊稼醫院,面向農民開展各種技術服務。支持供銷合作社符合條件的企業,利用現有設施承擔化肥、農藥等重要物資的國家商業儲備、救災儲備任務。
  (五)加快發展農村日用消費品現代經營網絡。支持供銷合作社培育壯大日用消費品連鎖骨幹企業,加快傳統經營網絡改造升級,加強區域物流配送中心、連鎖超市和便利店等農村零售終端建設,逐步形成縣有配送中心、鄉有超市、村有便利店的連鎖經營體系,營造便利實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鼓勵供銷合作社發揮“一網多用”優勢,依法開展家電、圖書、藥品、煙花爆竹等連鎖經營業務。
  (六)加快發展農副産品現代購銷網絡。支持供銷合作社開辦的農産品批發市場升級改造和功能提升,增強倉儲運輸、冷鏈物流能力,建立健全檢驗檢測、資金結算、信息服務系統。引導供銷合作社創新農産品流通方式,推動大型連鎖超市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産基地、專業大戶等直接建立採購關係,培育品牌産品,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支持供銷合作社在棉花主産區和主銷區建設倉儲物流設施,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接受政府委託,承擔國家棉花儲備、進出口等任務。鼓勵供銷合作社承擔邊銷茶、羊毛等儲備和經營任務。
  (七)加快發展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鼓勵供銷合作社積極參與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規範建設社區和村鎮回收網點、專業化分揀中心、區域集散交易市場和綜合利用處理基地。支持供銷合作社有條件的企業依法開展廢舊家電、報廢汽車等回收拆解業務,形成回收、分揀和加工利用一體化經營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實現再生資源産業化經營、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三、著力強化供銷合作社服務功能
  (八)加強專業合作服務。立足當地優勢資源和特色産業,利用供銷合作社人才、網絡、設施等條件,採取多種方式積極領辦農民專業合作社。帶動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息、營銷、技術、農産品加工儲運等服務,推進規模化種養、標準化生産、品牌化經營,提高農産品質量安全水平和市場競爭力。幫助農民專業合作社開拓市場,開闢合作社産品進超市、進社區、進批發市場的便捷通道。積極參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建設,加強人員培訓,各級財政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九)完善行業協會服務。加強供銷合作社系統行業協會建設,增強服務功能,強化行業自律,反映行業訴求,推動行業誠信建設。推進協會內部改革,建立健全規範的運行機制。在農資、棉花、茶葉、果品、食用菌、蜂産品、畜産品、煙花爆竹和再生資源等傳統優勢領域,重視發揮供銷合作社系統行業協會在制定産業政策、行業規劃、産品標準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十)強化農村綜合服務。按照政府引導、多方參與、整合資源、市場運作原則,支持供銷合作社參與建設主體多元、功能完備、便民實用的農村社區綜合服務中心。按照農民生産生活實際需要,進一步拓展服務領域,創新服務方式,在繼續搞好農資、農副産品、日用消費品經營基礎上,積極開展文體娛樂、養老幼教、勞動就業等服務。各級政府要制定相關扶持政策,推進公共服務向農村延伸,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共同打造農村社區綜合服務平臺。
  四、不斷加強供銷合作社組織建設
  (十一)繼續加強基層社建設。基層社是植根農村、貼近農民、強化為農服務的基本環節,只能加強,不能削弱。根據縣域經濟發展特點和城鎮建設規劃要求,調整建制,優化佈局,改造建設一批輻射帶動能力強的基層社。加強基層社民主管理,建立完善社員代表大會制度,引導社員參與基層社經營管理活動,密切與農民社員的經濟聯絡,逐步結成利益共同體。維護供銷合作社資産完整性,基層社改制後的剩餘資産,由縣聯社代為行使所有權和管理權。
  (十二)增強聯合社的服務功能。各級聯合社要認真履行指導、協調、監督、服務、教育培訓職能。推進開放辦社,廣泛吸納各類合作經濟組織、龍頭企業、專業大戶,積極組建行業協會、農産品經紀人協會,為農民專業合作搭建服務平臺。強化社有資産監管,切實行使出資人職責,落實資産保值增值責任。積極探索建立與績效挂鉤的激勵約束機制,充分調動管理者和經營者積極性。監督社有企業依法合規經營,督促其完善內部管理、加強風險控制。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按期召開社員代表大會,做好換屆選舉工作。
  (十三)依法維護供銷合作社權益。各級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理事會是本級社集體財産和所屬企事業單位財産的所有權代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隨意侵佔、平調其財産,不得隨意改變供銷合作社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的隸屬關係,保持供銷合作社組織體系的完整性。各級政府根據實際需要,積極創造條件,將可以由供銷合作社承擔的任務和職能委託或賦予供銷合作社。縣及縣以上聯合社在嚴格核定人員的情況下,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對未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聯合社機關,由地方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管理辦法。
  五、積極創新社有企業經營機制
  (十四)推動社有企業參與農業産業化經營。供銷合作社具有聯絡農民、産業眾多、熟悉市場的綜合優勢,有條件的社有企業都要積極參與農業産業化經營。引導社有企業與農戶結成更緊密的利益關係,為生産者提供全方位服務,把更多的利潤返還給農民。依託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標準化生産的規範,加快建立水平較高的優質農産品基地,引導農民發展集約化、規模化生産。在果品、茶葉、畜産品、蜂産品、食用菌等傳統優勢領域,加大品牌整合培育力度,加快技術含量和附加值高的産品開發,拓展國內外市場,提升農産品競爭力。支持社有企業參與國家農業産業化、標準化示範、農業技術研發推廣等項目,加大對農業綜合開發供銷合作社項目的支持力度。
  (十五)推進社有企業健全現代企業制度。採取經營者和職工持股、引進社會資本等多種形式,加快推進投資主體多元化,不斷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完善企業經營機制,提高市場競爭能力。對為農服務的骨幹龍頭企業,要保持供銷合作社控股地位。規範企業改制行為,切實防止社有資産流失。完善企業財務、投資和風險控制機制,加強內部審計監督,提高管理水平。鼓勵具備條件的企業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
  (十六)做大做強社有企業。調整優化社有資本佈局,促進優勢資源向骨幹企業集中。推進企業並購重組,加快縱向整合和橫向聯合,著力在農資、棉花、農副産品、日用消費品、再生資源等領域培育一批主業突出、市場競爭力強、行業影響力大的企業集團,增強供銷合作社為農服務實力。拓展社有企業經營範圍和服務領域,促進工農産品雙向流通、城鄉産業緊密融合。支持社有企業參與“萬村千鄉”和“雙百”市場工程以及農超對接、家電下鄉、以舊換新等工作,鼓勵社有企業積極利用農村物流服務體系發展專項資金、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商貿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開拓農村市場。
  六、切實加大對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支持力度
  (十七)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對2002年財政部等七部門共同核復的供銷合作社系統地方政策性財務挂賬,地方政府要儘快採取有效措施,抓緊落實處理;支持供銷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經營性財務挂賬,有關金融機構加快處置供銷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債務。要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根據實際使用情況,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確定土地權屬,加快供銷合作社土地登記頒證工作。供銷合作社使用的原國有劃撥建設用地,經批准可採取出讓、租賃方式處置,收益實行“收支兩條線”,優先用於支付供銷合作社破産和改制企業職工安置費用、改善農村流通基礎設施。抓緊落實相關政策,切實解決好供銷合作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問題。
  (十八)支持發展供銷合作事業。抓緊完善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工程建設規劃,擴大實施範圍,充實建設內容,中央和省級財政繼續加大資金扶持力度。鼓勵供銷合作社的企業法人按照市場準入條件參與組建村鎮銀行,支持供銷合作社領辦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農村資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險試點工作。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與供銷合作社系統企業的業務合作,積極探索發展適合當地農村特點的金融産品和服務方式。支持供銷合作社系統科研機構承擔國家科研和農業成果轉化項目。支持供銷合作社開展農村信息化網絡建設。支持利用供銷合作社教育培訓資源,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帶頭人、農産品經紀人、農民技能培訓,發展農村中等職業教育。
  (十九)加強供銷合作社人才隊伍建設。健全理事會、監事會機構設置,保持領導班子相對穩定。實行人才興社戰略,大力引進和培養各類經營管理與專業技術人才,積極吸納高校畢業生,不斷優化幹部職工知識和年齡結構。大力弘揚供銷合作社“扁擔精神”、“背簍精神”,培育造就一支甘於奉獻、勇於創新、善於開拓的高素質幹部職工隊伍。

國 務 院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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