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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新型農村金融機構
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金〔2009〕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現將《中央財政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為及時辦理審核撥付手續,請於6月10日前將2009年補貼資金申請材料報我部(金融司)。補貼資金審核以新型農村金融機構2008年末涉農貸款餘額為依據。

財 政 部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中央財政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
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管理,支持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持續發展,促進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是指財政部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按上年貸款平均餘額給予一定比例的財政補貼。
  本辦法所稱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農村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批准設立的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三類農村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貸款平均餘額,是指農村金融機構該年度每季度末貸款餘額的算術平均值。具體統計口徑以《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統計制度》及相關通知規定為準。
  第三條 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工作遵循政府扶持、商業運作、風險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則。
  政府扶持,是指財政部建立定向費用補貼制度,促進農村金融機構加大支農力度,支持其持續發展。
  商業運作,是指農村金融機構按商業經營規律,自主決策、自擔風險、自負盈虧。
  風險可控,是指農村金融機構在加大涉農貸款投放的同時,應當加強內部管理,改善經營指標,控制相關風險。
  管理到位,是指財政部門規範補貼資金的預決算管理,嚴格審核,及時撥付,加強監督檢查,保證資金安全和政策實施效果。

第二章 補貼條件和標準

  第四條 財政部對上年貸款平均餘額同比增長,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上年貸款平均餘額同比增長、上年末存貸比高於50%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村鎮銀行,按其上年貸款平均餘額的2%給予補貼。
  第五條 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
  第六條 補貼資金作為農村金融機構當年收入核算。

第三章 補貼資金預算管理

  第七條 財政部根據全國農村金融機構當年貸款平均餘額預測和規定的補貼標準,安排專項補貼資金,列入下一年度中央財政預算。
  第八條 財政部每年向省級財政部門撥付補貼資金,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規定轉撥,由縣級財政部門向農村金融機構據實撥付。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關於財政資金管理的規定,做好補貼資金的決算。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於撥付補貼資金後,及時編制補貼資金決算,經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審核後,于財政部撥付補貼資金後3個月內報財政部。

第四章 補貼資金申請、審核和撥付

  第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按年向縣級財政部門申請補貼資金。
  第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財政部規定的補貼比例,計算上年貸款平均餘額和相應的補貼資金,向縣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補貼資金申請、審核和撥付,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於每年2月20日前,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補貼資金申請書及相關材料。補貼資金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應當反映上年貸款平均餘額、同比增長情況、申請補貼資金金額、村鎮銀行上年末存貸比等數據,並對農村金融機構上年度監管指標情況以及是否達到銀監會要求進行説明。不符合補貼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上年貸款情況表,包括上年貸款平均餘額、同比增長情況。
  (二)縣級財政部門收到農村金融機構的補貼資金申請材料後,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
  (三)縣級財政部門向省級財政部門報送補貼資金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農村金融機構的補貼資金申請書及相關材料、貸款發放和補貼資金情況表(附1)和縣級財政部門審核意見等。
  (四)省級財政部門對補貼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匯總後,送專員辦審核。
  (五)專員辦收到省級財政部門的補貼資金申請材料後,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並送省級財政部門。
  (六)省級財政部門在4月30日之前向財政部報送補貼資金申請材料,包括本省和各縣貸款發放和補貼資金情況表(附1及附2),並附專員辦審核意見。
  (七)財政部審核後,據實向省級財政部門撥付補貼資金。
  (八)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財政部撥付的補貼資金後,在10個工作日內轉撥資金。
  (九)縣級財政部門收到補貼資金後,在10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撥付給農村金融機構。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認真如實統計和上報本機構貸款發放和餘額情況。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對行政區域內農村金融機構的補貼申請工作進行指導,做好補貼審核撥付的組織和協調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對補貼審核撥付工作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和反映,保證財政補貼政策落到實處。
  第十五條 專員辦對行政區域內農村金融機構貸款和各項監管指標完成情況認真審核,出具意見作為中央和省級財政部門審核撥付補貼資金的依據。
  專員辦應當加強對補貼資金撥付和使用的監督檢查,規範審核撥付程序,保證補貼資金專項使用。
  第十六條 財政部不定期對補貼資金進行監督檢查,對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效果進行評價,作為調整政策的依據之一。
  第十七條 農村金融機構虛報材料,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財政部門應當追回補貼資金,取消農村金融機構獲得補貼的資格,並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專員辦未認真履行審核職責,導致農村金融機構虛報材料騙取補貼資金,或者挪用補貼資金的,上級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採取追回已撥資金,並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可根據當地情況制定補貼資金管理細則,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1.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貸款發放及補貼資金情況表(略)
    2._____縣(市)貸款發放及補貼資金情況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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