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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第 46 號

  《關於〈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已經2009年7月10日新聞出版總署第2次署務會議和商務部通過,現予公佈,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聞出版總署署長  柳斌傑     
       長  陳德銘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關於《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
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

  為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鼓勵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商業企業,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六》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六》,現就《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文化部、商務部令第28號)做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獨資形式提供音像製品(含後電影産品)的分銷服務。
  二、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經營音像製品的分銷服務內容,應符合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審查制度的規定。
  三、本規定中的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中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四、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設立獨資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的其他規定參照《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執行。
  五、本規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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