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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 農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生豬保險和
防疫工作促進生豬生産發展的通知

保監發〔2009〕86號  

各保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畜牧獸醫(農業、農牧)局(廳、委、辦),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農業局,各有關保險公司,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國保監會 農業部關於做好生豬保險和防疫工作的通知》(保監發〔2007〕68號)精神,加快形成生豬保險與防疫工作相互結合、相互促進的工作局面,進一步增強生豬養殖戶抵禦風險的能力,促進生豬生産發展,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生豬保險工作的重要意義
  生豬生産是農業生産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農民收入的重要來源,豬肉産品是我國城鄉居民的主要副食品。發展生豬保險,是妥善解決生豬生産問題、穩定豬肉産品市場的重要措施。自2007年國家啟動生豬保險業務以來,截至2009年6月底,全國已累計承保生豬1.53億頭次,承保能繁母豬9700萬頭次,生豬出險賠付700萬頭次,能繁母豬出險賠付500余萬頭次。生豬保險的開展,降低了生豬養殖者損失,提高了養殖積極性,促進了生豬生産發展,對穩定豬肉市場供應做出了積極貢獻,得到了各級政府、廣大養殖戶和社會各界的認同和讚譽。
  發展生豬保險,是貫徹落實國家扶持生豬生産政策的重要內容,是保障生豬生産穩定發展的重要措施,有利於幫助養殖戶分散轉移動物疫病及自然災害帶來的風險,進一步提高生豬産業防災能力,增強農民抵禦自然災害和應對意外事故的能力,調動養豬積極性,促進農民增收、農村和諧穩定;有利於穩定生豬和豬肉價格,建立生豬産業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有利於放大財政補貼資金使用效果,加大社會和財政資源對農村配置的力度和效能,逐步探索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業保險財政補貼長效保障機制,構建新型農業産業保障體系,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各級保險和獸醫部門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確保生豬保險工作順利開展。
  二、加快完善保險與防疫協同推進的工作機制
  在生豬保險工作取得重要成績,保險覆蓋面迅速擴大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制約生豬保險業務發展的突出問題,如耳標佩戴率不高導致保險基數不準,無害化處理措施不到位導致理賠數量不清等問題。特別是當前豬肉價格持續低位運行,一些地區出現了養殖戶變相殺豬、惡意出險的現象,生豬保險的道德風險增加。因此,保險監管部門、獸醫部門和保險經辦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合作,建立資源互享、人員互通、信息共用的工作機制,共同推進生豬保險和防疫工作的發展。
  (一)協同推進生豬保險與疫病防控工作
  各地獸醫部門要在耳標監管、生豬防疫、死亡原因鑒定、無害化處理等方面給予保險經辦機構支持配合。保險經辦機構要積極尋求獸醫部門的協助,建立順暢的良性合作機制,提高生豬保險管理水平。各有關單位要共同努力,全力推進落實生豬疫病防控工作,促進生豬保險工作持續健康發展。
  (二)共同建立能繁母豬專用檔案管理體系
  建立能繁母豬管理系統,有效區分育肥豬與能繁母豬,對提高能繁母豬養殖和防疫工作水平,促進生豬生産發展具有重要作用。要在動物標識及疫病可追溯體系建設的基礎上,應用能繁母豬專用標識和中央數據庫對能繁母豬實行單獨管理。各保險經辦機構和獸醫部門要進一步深化合作,共同推進能繁母豬保險工作,提升能繁母豬保險的精細化管理水平和風險防範能力。
  (三)建立防疫與保險信息共享機制
  為完善保險和防疫信息的採集與管理,更好地推進防疫工作和生豬保險發展,各地保險監管部門、保險經辦機構和獸醫部門要推動實現生豬及能繁母豬保險和防疫信息數據的高效共享。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參與生豬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要積極與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溝通協調,做好保險和防疫工作銜接的具體事宜,協同指導各地實施好保險和防疫各項工作,建立健全生豬保險與疫病防治相結合的長效機制,共同促進生豬生産發展。
  三、採取有力措施,確保生豬保險和防疫工作取得實效
  (一)保險監管部門要充分發揮市場協調和監管職能
  一要推動建立由當地財政、獸醫、保險監管部門以及保險經辦機構組成的聯席會議制度,明確各自的職責,共同研究解決生豬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充分發揮政府引導和政策支持的推動作用。二要加強對保險市場的監管力度,對能繁母豬保險的承保、理賠、服務等環節嚴格監管,督促保險公司提升服務意識和服務水平。三要加大對違反市場秩序、套取國家財政資金、損害養殖戶利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情節嚴重者取消經辦資格。
  (二)獸醫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疫情防控
  各級獸醫部門要高度重視並積極協同保險部門開展生豬保險工作,明確工作職責,建立健全與保險工作相協調的防疫檢疫工作體系。一要強化耳標佩戴力度。嚴格落實《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加大對耳標佩戴的指導力度和監管力度,確保耳標佩戴率,並及時採集、上傳信息。二要嚴格免疫制度。對保險生豬按照規定的免疫程序進行免疫,要建立統一的防疫檔案,詳細記錄保險生豬免疫情況。三要嚴格無害化處理。根據《動物防疫法》規定,對因一類、二類、三類動物疫病死亡的生豬,必須嚴格監督養殖經營者執行無害化處理,堅決防止病死豬肉進入生産加工流通領域。四要給予保險經辦機構支持協助。要及時向保險經辦機構提供轄區內免疫、無害化處理情況等相關信息,積極配合保險經辦機構對能繁母豬進行承保前鑒定、耳標查驗等工作,並在查勘定損時,協助判斷死亡原因,出具死亡鑒定報告。
  (三)保險經辦機構要進一步提高服務水平
  一要在當地保險監管部門和獸醫部門的領導下,帶頭維護市場秩序,不搞惡性價格競爭和違規經營。二要強化規範管理,堅持保險宣傳到戶、保險憑證到戶和保險賠款到戶,做到惠農政策公開、承保情況公開、理賠結果公開、服務標準公開和監管要求公開。三要準確核實承保數量,詳細登記承保明細信息,確保保險數據的真實準確,堅決防止出現虛增承保數量套取國家財政補貼資金等嚴重違規行為。四要主動加強與當地獸醫部門的有效合作,配合獸醫部門做好耳標監管、疫情防控、疾病診斷和無害化處理等工作,並支付一定的工作及勞務、培訓等費用,實現有效激勵,確保生豬保險工作順利進行,降低養殖風險,促進畜牧業健康發展。

保 監 會         
農 業 部         
二○○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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