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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關於印發《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業務經營標準》的通知

保監發〔2009〕91號  

各保險公司,各保監局:
  為規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健康發展,我會制定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經營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現予以印發,請嚴格遵照執行。現將《標準》執行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保險公司和各保監局要高度重視《標準》的貫徹執行工作。各保險公司要加強組織領導,指定一名負責人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和專人負責該項工作的組織、實施和落實。各保監局要嚴格監管,督促轄內保險機構嚴格執行《標準》的各項要求。
  二、各保險公司要對照《標準》的要求,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穩步推進意外險業務的規範管理工作。要系統梳理相關管理制度,對意外險業務流程進行改造,升級完善信息系統,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限期清理、回收和銷毀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意外險單證,全面實現單證上機管理;
  (二)全面梳理與保險仲介機構的合作模式,停止與不符合規定的仲介機構的業務往來,及時結清保費和手續費。
  三、各保險公司總公司要對照《標準》要求,組織開展對分支機構意外險經營管理條件的驗收工作,對達不到《標準》要求的分支機構不得授權其經營意外險。各級分支機構應對保險仲介機構銷售意外險的條件進行驗收,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終止合作關係。自2010年1月1日起,各保險公司應當確保各級分支機構和通過仲介機構銷售的意外險業務符合《標準》要求。
  四、各保險公司總公司應于2009年12月20日前向保監會報送貫徹執行《標準》工作的專題報告,並抄報各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保監局。報告應詳細説明本公司貫徹落實《標準》的有關情況,包括管理制度修訂、業務流程改造、信息系統升級和內部驗收等情況,聲明本公司是否具備《標準》所要求的意外險業務經辦條件,並列明擬授權經營意外險業務的分支機構名稱及擬開辦的意外險險種等。各保險公司應當對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五、針對目前卡折式意外險業務量較大、佔比較高,特別是在農村地區,受制于電話和網絡的缺陷,短期內仍有一定需求這一現狀,為確保平穩過渡,給予卡折式意外險業務半年的過渡期,即從2010年7月1日起執行《標準》的各項要求。
  其中,卡折式意外險業務是指以自然人為投保人、保險人事先確定保險險種、保險金額、保險費及保險合同其他約定內容,並印製在卡折式定額保險單上的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六、各保監局要結合當地市場情況,把規範意外險業務作為規範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利益的一項重點工作,統一對産壽險公司的監管尺度,統籌監管資源,實行産、壽、仲介監管聯動,督促轄內分支機構嚴格執行《標準》有關要求。
  七、保監會和各保監局將組織人員對部分保險公司總公司和分支機構落實《標準》情況進行抽查驗收。對達不到《標準》要求的公司,將責令限期整改,並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保 監 會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經營標準

  為規範人身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健康發展,制定本標準。
  一、單證管理
  (一)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意外險”)保單(包括保險憑證,下同)應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統一設計、統一編碼管理。意外險紙質保單應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經授權的省級分公司印製。保險公司不得授權保險仲介機構或個人印製具有保單性質的保險信息單、保障告知卡等單證。
  (二)保險公司應建立單證管理系統,及時準確記錄意外險紙質保單印製、發放、領取、使用、核銷、留存等環節的詳細信息。
  (三)保險公司應要求保險仲介機構建立單證管理系統或臺賬,及時完整記錄意外險保單領取、使用、作廢、回銷的詳細情況。保險公司應對保險仲介機構單證管理情況進行定期檢查。
  二、出單管理
  (一)保險公司及保險代理人(經紀人)銷售意外險,應實現系統聯網電腦出單,禁止手工出單或脫機打印。保單應當載明下列信息:保險公司名稱、保險産品名稱、投保人姓名或名稱、被保險人姓名、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期間、免責條款提示、銷售機構、客戶服務電話和保單查詢方式。
  (二)意外險出單系統應與核心業務系統實時對接,保單信息內容應當實時完整記錄在保險公司核心業務系統。激活註冊式保單在激活註冊時應要求輸入投保人及被保險人身份信息,激活註冊時保單信息應當進入公司核心業務系統。
  (三)意外險出單系統應與單證管理系統無縫對接,相互勾稽校驗意外險保單類型、編碼和狀態。
  (四)保險公司應加強運用信息技術對意外險出單系統進行管理,防止未授權保險仲介機構使用出單端口出單。
  三、銷售管理
  (一)保險公司委託保險仲介機構銷售意外險的,應確保保險仲介機構在單證管理、出單管理和銷售行為等方面符合本通知要求。保險公司應當要求保險仲介機構不得將意外險産品作為從事傳銷、非法集資等活動的工具。
  (二)保險公司不得委託不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仲介機構或個人銷售意外險産品;也不得委託經營區域外的保險仲介機構或個人銷售意外險産品。保險公司應當要求保險仲介機構不得通過其子公司、分支機構在保險公司經營區域外銷售意外險産品,也不得將保險業務代理權轉讓給其他不具有合法資格機構或個人。中國保監會對網絡銷售、電話銷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保險公司應在激活註冊式意外險産品上標明激活註冊方式,並明確提示消費者保險責任在激活註冊後才開始。
  (四)保險公司及保險代理人(經紀人)銷售標有固定面額的意外險産品時,應按標示的保費金額進行銷售。
  (五)意外險産品不得捆綁在非保險類商品或服務上向不特定公眾銷售或變相銷售。
  四、財務管理
  (一)保險公司應實現財務系統與核心業務系統無縫對接,真實準確完整記錄有關意外險收支情況。
  (二)保險公司應按保單上標示的保費金額確認保費收入,不得衝減保費抵扣佣金,以凈保費入賬。
  (三)保險公司應按照財務制度據實列支向保險仲介機構支付的佣金,不得向不具有合法資格的機構和個人支付佣金,不得向沒有發生代理(經紀)業務的機構支付佣金,不得虛構仲介業務套取資金。
  五、查詢服務
  (一)保險公司應為客戶提供電話和互聯網兩種方式的意外險保單信息查詢服務。自2010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簽發保單或客戶註冊激活保單後,客戶可通過保單上標明的客服電話即時查詢保單信息,並最遲可在2日後通過公司網站自助查詢保單信息。保單信息查詢服務應當至少保留至保險責任結束後一個月。
  (二)各保險公司總公司應在其門戶網站的醒目位置設置意外險保單信息查詢欄目。
  (三)各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各産品特點設置不同的查詢內容和查詢界面,但至少應當提供下列信息:保險産品名稱、保單號碼、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期間、銷售單位。
  (四)保險公司提供保單查詢服務時,應注意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隱私。
  六、産品管理
  (一)意外險産品應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統一管理,統一向中國保監會備案。
  (二)保險公司開發的激活註冊式意外險産品的保險期間應不少於7天,保險責任開始時間應在激活註冊之後。
  七、其他
  (一)除特別説明外,本標準所稱保險公司均指保險公司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二)本標準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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