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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關於執行《人身保險新型産品信息
披露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

保監發〔2009〕104號  

各人身保險公司、各保監局:
  為確保《人身保險新型産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9〕年第3號,以下簡稱“《辦法》”)的順利實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保單利益演示
  保險公司在産品説明書和其他宣傳材料中演示保單利益時,用於利益演示的分紅保險的高、中、低三檔假設投資回報率分別不得高於6%、4.5%和3%,現金紅利累積年利率不得高於3%;用於利益演示的投資連結保險的高、中、低三檔假設投資回報率分別不得高於7%、4.5%、1%;用於利益演示的萬能保險高、中、低三檔假設結算利率分別不得高於6%、4.5%和最低保證利率。其中,用於利益演示的分紅保險的假設投資回報率是指用於計算分紅保險紅利分配的實際投資收益率假設,用於利益演示的投資連結保險的假設投資回報率是指投資連結保險對應資産扣除資産管理費後的凈投資回報率。
  二、關於信息披露材料
  除産品説明書以外的其他用於銷售和展業的宣傳材料,包括宣傳單和宣傳彩頁等,可以對産品説明書的有關內容進行簡化,但至少應當包括風險提示和該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進行保單利益演示的,應當符合《辦法》關於利益演示的有關要求。
  三、關於保單狀態報告和紅利通知書的提供方式
  保險公司向投保人提供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的保單狀態報告和分紅保險的紅利通知書時,可以採取向投保人寄送紙質信函的方式提供。經投保人同意,也可以以電子郵件等非紙質方式提供。
  四、關於客戶回訪
  各保險公司總公司可以按照《辦法》要求,對每一産品制定全國統一的回訪標準話術,應用到對全國各地投保人的回訪工作之中。制定全國統一回訪標準話術的,應當將回訪話術作為産品備案內容統一向中國保監會備案。
  五、關於《辦法》有關條文的釋義
  (一)《辦法》第四條和第六條所指的“投保提示書”,是指按照《關於推進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保監發〔2009〕68號)及《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基準內容》有關要求制定的投保提示書。
  (二)《辦法》第十八條要求投資連結保險在産品説明書中披露各投資賬戶過去10年每月末賬戶賣出單位價格變化圖。保險公司在報備産品時,上述價格為産品報備時報備該投資連結保險所連結的各投資賬戶過去10年的賬戶價格。在産品銷售過程中,保險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對産品説明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中有關上述價格變化情況進行隨時更新。僅由於價格變化導致産品説明書的變更無需另行向中國保監會備案。
  (三)《辦法》第二十一條所指的“各行業股票市值及佔比”,行業按照有關市場分類標準執行;“各類債券賬面餘額及佔比”,債券類別分為國債、央票、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和其他類別;“各類基金凈值及佔比”,基金類別包括開放式和封閉式兩種,開放式基金又包括股票型、債券型、貨幣型和混合型。
  六、其他
  (一)自《辦法》下發之日起,廢止下列文件:
  1.《關於人身保險新型産品信息披露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2〕77號)
  2.《關於加強萬能保險銷售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5〕94號)
  3.《關於加強投資連結保險銷售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7〕76號)
  (二)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執行。

保 監 會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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