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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關於債券投資有關事項的通知

保監發〔2009〕105號  

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
  為進一步加強債券投資管理,改善資産配置,優化資産結構,分散投資風險,根據《保險機構投資者債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關於增加保險機構債券投資品種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我會決定調整保險機構債券投資的有關政策,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險機構投資的企業(公司)債券,發行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的要求,調整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凈利潤)不少於所有債券一年的利息。
  二、保險機構投資企業(公司)債券的比例,由不超過該保險機構上季末總資産的30%,調整為不超過該保險機構上季末總資産的40%。其中,投資香港市場債券的比例,統一按《通知》第二條第(四)項執行。其他投資比例,仍按《暫行辦法》和《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保險機構投資大型國有企業、香港聯交所公告的H股和紅籌股公司在香港市場發行的債券和可轉換債券,應當具有國際公認評級機構評定的BBB級或者相當於BBB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
  四、保險機構應當堅持資産負債匹配管理原則,在分析宏觀經濟與金融市場的基礎上,按照資産戰略配置計劃和年度投資策略,統籌安排債券資産的期限結構、品種配置、信用分佈和流動性要求,進一步改善債券資産配置,防範錯配風險。
  五、保險機構應當加強債券投資風險管理能力,配備2名具有2年以上信用分析經驗的專職評估人員,運用內部信用評級檢驗外部評級結果,投資無擔保債券的,內部信用風險評估能力還應達到監管規定標準。保險機構必須關注償債資金來源的充分性,明確第一還款來源,重點關注擔保的有效性,防範以小保大、互相擔保、連環擔保造成的風險。

保 監 會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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