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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加強中央廉租住房保障
專項補助資金管理的通知

財綜〔2009〕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按照《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的要求,中央財政從2007年開始對財政困難地區廉租住房保障給予專項補助,大部分地區能夠嚴格按照規定分配、管理和使用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以下簡稱中央補助資金),對於切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從近期審計專項調查以及財政部駐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專項檢查情況來看,個別地區存在虛報數據、滯撥資金、未按規定管理和使用資金等問題。為進一步加強中央補助資金管理,提高中央補助資金使用效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如實上報廉租住房保障相關數據
  財政困難地區廉租住房保障戶數、保障資金支出金額等有關基礎數據是分配中央補助資金的重要依據。各地應如實上報廉租住房保障相關數據,以確保中央補助資金分配的公平、公正。廉租住房保障相關數據應按照“收付實現制”的原則認定。其中,租賃補貼戶數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各地實際實施租賃補貼保障的戶數;租賃補貼金額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各地實際支付給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租賃補貼金額;實物配租戶數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各地實際新增(以發放入住鑰匙為準)的實物配租戶數;實物配租金額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各地用於新建、購買、改造、租賃廉租住房的實際支出金額;租金核減戶數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各地實際實施租金核減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戶數;租金核減金額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各地實際核減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租金數額。財政部將通過中央補助資金分配前核查和中央補助資金分配後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加大對各地填報廉租住房保障相關數據的檢查力度。對於通過造假或虛報數據騙取中央補助資金的,一經查出,財政部將相應扣減分配該地區的中央補助資金數額。同時,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追究有關部門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並將有關情況在全國範圍內進行通報。
  二、各地要及時分配下達中央補助資金
  財政困難地區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應制定和完善本地區廉租住房補助資金的分配管理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同時,要嚴格按照制定的辦法分配中央補助資金。為確保中央補助資金及時下達市縣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的師、團場,落實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中央補助資金後,應當嚴格按照我部規定,于每年5月31日前統一下達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省級財政部門不得佔壓、滯留中央補助資金。
  三、各地要嚴格按照規定使用中央補助資金
  中央補助資金要嚴格按照財政部規定用途使用,主要用於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租賃補貼開支,用於租賃補貼開支後仍有結余的,可以用於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支出。省級財政部門要積極主動配合有關部門及時下達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計劃,確保中央補助資金用於租賃補貼以及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各地不得將中央補助資金用於彌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經費以及其他開支。各地購買、改建和租賃廉租住房,應編制政府採購預算,並納入政府採購範圍。其中,購買廉租住房可以購買舊房,也可以購買新房。
  四、各地要加強中央補助資金專項管理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中央補助資金專項管理,實行分賬核算。任何部門和單位均不得將應在國庫核算的中央補助資金,轉移到財政專戶或單位銀行賬戶核算,嚴禁將中央補助資金公款私存或計入個人賬戶。違反上述規定的,一律視同“小金庫”處理。
  五、各地要積極籌措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按照國發〔2007〕24號文件規定,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由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為此,各地要切實加強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管理,確保該項資金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餘額全部用於廉租住房保障;要落實好土地出讓凈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加大一般預算支持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力度;省級財政部門要安排適當資金,對財政困難市縣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
  六、各地要積極配合專員辦做好中央補助資金審核上報工作
  為確保中央補助資金及時分配下達,省級財政部門要積極配合專員辦做好中央補助資金審核上報工作,嚴格按照規定時間,會同同級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將本地區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戶數、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及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支出等相關資料加蓋部門印章、附文字説明,並提交專員辦審核認定後,向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民政部報送。逾期不報送的,視同該地區自動放棄申請中央補助資金。
  為確保2010年中央補助資金及時下達,省級財政部門要會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認真、如實填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兵團)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情況表》(附件1)、《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兵團)2010年廉租住房保障計劃表》(附件2)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兵團)截至2009年底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收支情況表》(附件3),加蓋相關部門印章後,將附件1于2010年2月28日之前,提交專員辦審核認定,並於2010年3月31日之前,將經專員辦審核認定後的附件1和附件2、附件3及相關文字説明報送財政部一式一份。同時,附帶電子文檔或發送電子郵件(gaofeng@mof.gov.cn)。相關省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前做好相關工作,嚴格按規定時間向專員辦及財政部報送相關數據和資料。
  附件:1.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兵團)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情況表(略)
     2.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兵團)2010年廉租住房保障計劃表(略)
     3.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兵團)截至2009年底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收支情況表(略)

財 政 部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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