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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強住房城鄉
建設行政復議工作的若干意見

建法〔2009〕297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及有關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部機關各單位:
  近年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有效發揮了行政復議在化解行政爭議、推進依法行政、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中的重要作用。同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復議工作還面臨不少問題,有的領導對行政復議工作不重視,有的地方對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積極,行政復議辦案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行政復議能力建設也需要進一步加強。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復議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暢通行政復議渠道,積極受理行政復議案件
  要進一步暢通行政復議渠道,熱情接待申請人,積極受理行政復議案件,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行政復議請求權。
  凡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行政復議申請,都必須依法受理。以下情況的復議申請都應當依法受理:經審查不能證明申請人已經超過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不能判斷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無利害關係的;申請人不服請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産權等法定職責的投訴處理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的。
  對依法確實不屬於行政復議範圍或者應當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的事項,要耐心解答申請人的訴求和疑惑,告知其解決問題的途徑。
  (一)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依照《信訪條例》的規定申請復查、復核;
  (二)對舉報、控告處理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按照舉報、控告的相關規定表達訴求;
  (三)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屬於本機關職責範圍的,應當告知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具有相應職責的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
  (五)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經上級行政機關批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以批准機關為被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
  加強與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的溝通和聯絡。不同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要依法受理,並及時與相關的行政復議機關溝通協調。人民法院已受理同一申請人就同一事項提起的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不得再受理其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已受理不同申請人就同一事項提起的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中止行政復議,待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後再恢復審理。
  二、提高行政復議案件辦理質量和效率,努力做到“定紛止爭、案結事了”
  在案件辦理中,要始終把是否有效化解矛盾作為衡量行政復議辦案質量的重要標準,不斷提高辦案質量,努力做到政治上維護大局、法律上無懈可擊、維護群眾權益合法合理。
  落實《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和完善行政復議工作規程,規範案件受理、審查、決定等程序,完善案件集體討論、徵求專家意見、聽證等制度,進一步提高案件辦理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偏聽偏信,保證案件受理有據、審理有序、裁決合法。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受理。被申請人收到提出答覆通知書10日內應當提交答覆意見。除依法延長審理期限外,行政復議機關要在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在案件辦理中,對行政復議機關確認被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正確而相對人不理解等情況,應當主動宣傳法律法規,耐心解釋説明,力爭使當事人理解接受。
  嚴格依照法定職責、法定程序受理、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盡可能方便當事人,提高辦案效率,提供優質服務。要建立激勵機制,充分激發和調動行政復議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不斷提高行政復議工作信息化水平,為保證行政復議辦案質量和效率提供技術支持。
  三、創新行政復議工作機制,增強行政復議的公信力和權威性
  要根據行政復議的客觀規律,以提高行政復議的公信力和權威性為目標,不斷完善和創新行政復議工作機制。
  要靈活運用書面審理、實地調查、公開聽證等多樣化審理方式。區別行政爭議案件的繁簡程度,對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可以書面審理為主;對事實不清、爭議較大的案件,要認真核實情況,可以實地調查核實證據,充分聽取專家和有關各方意見;對案情複雜、社會關注的重要案件,還要採取當面審理、公開聽證等方式。
  對符合《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有可能達成和解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可以主動與當事人溝通,引導當事人達成和解;案件受理後達成和解的,由行政復議機關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和解協議,終止行政復議。
  對符合《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有調解可能的案件,行政復議機構要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及時提出調解方案,認真做好解釋和説服工作,引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達成一致意見,並依法製作調解書結案。要加大對城市房屋拆遷、城鄉規劃等類型行政復議案件的調解力度,積極與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協商,盡可能通過調解化解矛盾,解決爭議。
  要通過行政復議意見書和建議書,及時提出改進工作、規範執法、糾正錯誤、加強管理的意見建議,有關行政機關要將落實情況及時向行政復議機關報告。行政復議機構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或有突發事件苗頭的,應當督促被申請人採取必要的應對措施,並向行政復議機關報告。
  四、加強行政復議能力建設,為做好行政復議工作提供組織保障
  要積極創造條件,健全行政復議工作機構,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素質,切實保障行政復議工作順利開展。
  要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為行政復議機構充實和調劑專職行政復議人員,切實保證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辦、重大複雜案件有3人承辦,保證行政復議機構的辦案能力與工作任務相適應。
  要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將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列入機關預算,保障行政復議工作的經費支出。要根據行政復議工作中接待群眾、調查取證、現場勘驗,以及舉行當面審理、公開聽證的客觀需要,為行政復議機構提供接待場所,配備必要設備。
  要採取切實措施,不斷提高行政復議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強化其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加強學習,不僅要學習《行政復議法》,還要重視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確保準確地適用法律;不斷加強行政復議人員的作風建設,樹立求真務實、團結協作、嚴謹細緻、清正廉潔的工作作風。
  五、加強行政復議指導、監督和宣傳工作,確保行政復議工作整體推進、協調發展
  要通過工作座談會、經驗交流會等方式,總結交流工作經驗,研究行政復議工作中的共性問題;定期組織對行政復議人員的培訓;宣傳表彰在行政復議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上級行政復議機關要依法對下級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執行行政復議決定、落實行政復議意見書等情況進行監督,必要時組織行政復議工作檢查。
  要落實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報上級行政復議機關備案制度,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群體性行政復議案件和審理中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15日內報上級行政復議機關備案。
  要按照《關於建立住房城鄉建設系統行政復議和應訴案件統計報告制度的通知》要求,定期報送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報表和行政復議案件分析報告。
  要充分運用報刊、網絡、廣播電視等多種形式,宣傳行政復議法律制度的基本知識以及行政復議的成效和作用,使更多的人選擇行政復議渠道表達利益訴求。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提高認識,加強對行政復議工作的領導,把行政復議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經常聽取有關工作彙報,積極支持和督促行政復議機構依法辦理行政復議案件,認真研究解決行政復議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切實做好行政復議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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