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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 22 號

  《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第84次委主任辦公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公佈,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主 任  李榮融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

2009年12月31日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22號

(2003年10月21日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第8次委主任
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2006年12月30日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46次委主任辦公會議修訂 2009年12月28日國務院國有資産
監督管理委員會第84次委主任辦公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企業國有資産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落實國有資産保值增值責任,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産法》、《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考核的中央企業負責人是指經國務院授權由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下列人員:
  (一)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
  (二)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列入國資委黨委管理的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
  (三)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股權代表出任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列入國資委黨委管理的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
  第三條 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實行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結合、結果考核與過程評價相統一、考核結果與獎懲相挂鉤的考核制度。
  第四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採取由國資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與企業負責人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國有資産保值增值和股東價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
  (二)按照企業所處的不同行業、資産經營的不同水平和主營業務等不同特點,實事求是,公開公正,實行科學的分類考核。
  (三)按照權責利相統一的要求,建立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同激勵約束機制相結合的考核制度,即業績上、薪酬上,業績下、薪酬下,並作為職務任免的重要依據。建立健全科學合理、可追溯的資産經營責任制。
  (四)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推動企業提高戰略管理、價值創造、自主創新、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和安全發展水平,不斷增強企業核心競爭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五)按照全面落實責任的要求,推動企業建立健全全員業績考核體系,增強企業管控力和執行力,確保國有資産保值增值責任層層落實。

第二章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

  第六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以公曆年為考核期。
  第七條 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雙方的單位名稱、職務和姓名;
  (二)考核內容及指標;
  (三)考核與獎懲;
  (四)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五)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第八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包括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
  (一)基本指標包括利潤總額和經濟增加值指標。
  1.利潤總額是指經核定的企業合併報表利潤總額。利潤總額計算可以加上經核準的當期企業消化以前年度潛虧,並扣除通過變賣企業主業優質資産等取得的非經常性收益。
  2.經濟增加值是指經核定的企業稅後凈營業利潤減去資本成本後的餘額(考核細則見附件1)。
  (二)分類指標由國資委根據企業所處行業特點,針對企業管理“短板”,綜合考慮企業經營管理水平、技術創新投入及風險控制能力等因素確定,具體指標在責任書中明確。
  第九條 確定軍工企業和主要承擔國家政策性業務等特殊企業的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可優先考慮政策性業務完成情況,具體指標及其權重在責任書中確定。
  第十條 確定科研類企業的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突出考慮技術創新投入和産出等情況,具體指標及其權重在責任書中確定。
  第十一條 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按照下列程序簽訂:
  (一)報送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每年第四季度,企業負責人按照國資委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要求和企業發展規劃及經營狀況,對照同行業國際國內先進水平,提出下一年度擬完成的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並將考核目標建議值和必要的説明材料報送國資委。考核目標建議值原則上不低於上年考核指標實際完成值或者前三年考核指標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國資委根據“同一行業、同一尺度”原則,結合宏觀經濟形勢、企業所處行業發展週期、企業實際經營狀況等,對企業負責人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並就考核目標值及有關內容同企業溝通後加以確定。凡企業年度利潤總額目標值低於上年目標值與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的,最終考核結果原則上不得進入A級(處於行業週期性下降階段但與同行業其他企業相比仍處於領先水平的企業除外)。
  (三)由國資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同企業負責人簽訂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
  第十二條 國資委對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實施動態監控。
  (一)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籤訂後,企業負責人每半年必須將責任書執行情況報送國資委,同時抄送派駐本企業的監事會。國資委對責任書的執行情況進行動態跟蹤。
  (二)建立重大生産安全事故、環境污染事故和質量事故,重大經濟損失,重大法律糾紛案件,重大投融資和資産重組等重要情況的報告制度。企業發生上述情況時,企業負責人應當立即向國資委報告,同時向派駐本企業監事會報告。
  第十三條 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完成情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前,企業負責人依據經審計的企業財務決算數據,對上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並將年度總結分析報告報送國資委,同時抄送派駐本企業的監事會。
  (二)國資委依據經審計並經審核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和經審查的統計數據,結合企業負責人年度總結分析報告並聽取監事會對企業負責人的年度評價意見,對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計分細則見附件2),形成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
  (三)國資委將最終確認的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反饋各企業負責人及其所在企業。企業負責人對考核與獎懲意見有異議的,可及時向國資委反映。

第三章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

  第十四條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以三年為考核期。
  第十五條 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雙方的單位名稱、職務和姓名;
  (二)考核內容及指標;
  (三)考核與獎懲;
  (四)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五)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第十六條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包括基本指標和分類指標。
  (一)基本指標包括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和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
  1.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業考核期末扣除客觀因素(由國資委核定)後的國有資本及權益同考核期初國有資本及權益的比率。計算方法為:任期內各年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積。企業年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以國資委確認的結果為準。
  2.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是指企業任期內三年主營業務的平均增長情況。計算公式為:
  
  (二)分類指標由國資委根據企業所處行業特點,綜合考慮企業技術創新能力、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水平、可持續發展能力及核心競爭力等因素確定,具體指標在責任書中確定。
  第十七條 確定軍工企業和主要承擔國家政策性業務等特殊企業的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可優先考慮政策性業務完成情況,具體指標及其權重在責任書中確定。
  第十八條 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按照下列程序簽訂:
  (一)報送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考核期初,企業負責人按照國資委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要求和企業發展規劃及經營狀況,對照同行業國際國內先進水平,提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並將考核目標建議值和必要的説明材料報送國資委。考核目標建議值原則上不低於前一任期的考核指標實際完成值,或者不低於目標值與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國資委根據“同一行業、同一尺度”原則,結合宏觀經濟形勢、企業所處行業發展週期及企業實際經營狀況等,對企業負責人的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並就考核目標值及有關內容同企業溝通後加以確定。
  (三)由國資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同企業負責人簽訂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
  第十九條 國資委對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實施年度跟蹤和動態監控。
  第二十條 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完成情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業負責人對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並將總結分析報告報送國資委,同時抄送派駐本企業的監事會。
  (二)國資委依據任期內經審計並經審核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和經審查的統計數據,結合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總結分析報告並聽取監事會對企業負責人的任期評價意見,對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計分細則見附件3),形成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
  (三)國資委將最終確認的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反饋各企業負責人及其所在企業。企業負責人對考核與獎懲意見有異議的,可及時向國資委反映。

第四章 獎  懲

  第二十一條 根據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得分,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最終結果分為A、B、C、D、E五個級別,完成全部考核目標值(經濟增加值指標除外)為C級進級點。
  第二十二條 國資委依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對企業負責人實施獎懲,並把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作為企業負責人任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對企業負責人的獎勵分為年度績效薪金獎勵和任期激勵或者中長期激勵。
  第二十四條 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分為基薪和績效薪金兩個部分。績效薪金與年度考核結果挂鉤。績效薪金=績效薪金基數×績效薪金倍數。具體計算公式為:
  當考核結果為E級時,績效薪金為0;
  當考核結果為D級時,績效薪金按照“績效薪金基數×(考核分數-D級起點分數)/(C級起點分數-D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薪金在0-1倍績效薪金基數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C級時,績效薪金按照“績效薪金基數×〔1+0.5×(考核分數-C級起點分數)/(B級起點分數-C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薪金在1倍績效薪金基數到1.5倍績效薪金基數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B級時,績效薪金按照“績效薪金基數×〔1.5+0.5×(考核分數-B級起點分數)/(A級起點分數-B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薪金在1.5倍績效薪金基數到2倍績效薪金基數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A級時,績效薪金按照“績效薪金基數×〔2+(考核分數-A級起點分數)/(A級封頂分數-A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薪金在2倍績效薪金基數到3倍績效薪金基數之間。
  但對於利潤總額低於上一年的企業,無論其考核結果處於哪個級別,其績效薪金倍數應當低於上一年。
  第二十五條 被考核人擔任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其分配系數為1,其餘被考核人的系數由企業根據各負責人的業績考核結果,在0.6-0.9之間確定,報國資委備案後執行。
  第二十六條 績效薪金的60%在年度考核結束後當期兌現;其餘40%根據任期考核結果等因素,延期到任期考核結束後兌現。對於離任的法定代表人,還應當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確定延期績效薪金兌現方案。
  第二十七條 對於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A級、B級和C級的企業負責人,按期兌現延期績效薪金。根據考核結果、經濟增加值改善情況等,給予企業負責人相應的任期激勵或者中長期激勵。
  第二十八條 對於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D級和E級的企業負責人,根據考核分數扣減延期績效薪金。
  具體扣減績效薪金的公式為:
  扣減延期績效薪金=任期內積累的延期績效薪金×(C級起點分數-實得分數)/C級起點分數。
  第二十九條 未完成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或者連續兩年未完成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且無重大客觀原因的,對企業負責人予以調整。
  第三十條 對業績優秀及在自主創新、管理增效、節能減排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給予任期特別獎(實施細則見附件4)。對承擔國家重大結構性調整任務且取得突出成績的,年度考核給予加分獎勵。
  第三十一條 實行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談話制度。對於年度考核結果為D級和E級、發生重大生産安全責任事故和重大環境污染責任事故、嚴重違規經營和存在重大經營風險等情形的企業,經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批准,由國資委業績考核領導小組與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談話,幫助企業分析問題、改進工作。
  第三十二條 對於全員業績考核工作開展不力的企業,扣減經營業績考核得分(計分細則見附件2)。
  第三十三條 企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虛報、瞞報財務狀況的,國資委根據具體情節給予降級或者扣分處理,並相應扣發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負責人的績效薪金、任期激勵或者中長期激勵;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調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負責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導致重大決策失誤、重大安全與質量責任事故、重大環境污染責任事故、重大違紀和法律糾紛案件,給企業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者造成國有資産流失的,國資委根據具體情節給予降級或者扣分處理,並相應扣發其績效薪金、任期激勵或者中長期激勵;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調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對於在考核期內企業發生清産核資、改制重組、主要負責人變動等情況的,國資委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更經營業績責任書的相關內容。
  第三十六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黨委(黨組)書記、副書記、常委(黨組成員)、紀委書記(紀檢組長)的考核及其獎懲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國有資本參股公司、被兼併破産企業中由國資委黨委管理的企業負責人,其經營業績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具體經營業績考核事項在經營業績責任書中確定。
  第三十八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國有獨資公司,國資委授權董事會對高級管理人員的經營業績進行考核:
  (一)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完善;
  (二)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健全;
  (三)外部董事人數超過董事會全體成員半數;
  (四)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成員全部由外部董事擔任。
  國資委依據有關規定和規範性文件,對董事會業績考核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級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對國家出資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考核,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經濟增加值考核細則(略)
     2.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計分細則(略)
     3.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計分細則(略)
     4.任期特別獎實施細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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