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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6 號

  《農業機械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已經2009年9月2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農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2日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內貿易部、機械工業部、農業部發佈的《農業機械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國經貿質〔1998〕123號)同時廢止。

     長  王 勇          
     長  周伯華          
農 業 部 部 長  韓長賦          
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  李毅中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三日   

 

農業機械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農業機械産品用戶的合法權益,提高農業機械産品質量和售後服務質量,明確農業機械産品生産者、銷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為三包)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農業機械産品(以下稱農機産品),是指用於農業生産及其産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機械、設備。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機産品的生産、銷售、修理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農機産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
  銷售者承擔三包責任,換貨或退貨後,屬於生産者的責任的,可以依法向生産者追償。
  在三包有效期內,因修理者的過錯造成他人損失的,依照有關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擔責任。
  第五條 本規定是生産者、銷售者、修理者向農機用戶承擔農機産品三包責任的基本要求。國家鼓勵生産者、銷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於維護農機用戶合法權益的、嚴於本規定的三包責任承諾。
  銷售者與農機用戶另有約定的,銷售者的三包責任依照約定執行,但約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六條 國務院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農業機械工業産業政策和有關規劃。國務院産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按照本規定的要求,根據生産者的三包憑證樣本、産品使用説明書以及農機用戶投訴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對生産者、銷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諾、農機用戶集中反映的農機産品質量問題和服務質量問題向社會進行公佈,督促生産者、銷售者、修理者改進産品質量和服務質量。

第二章 生産者的義務

  第七條 生産者應當建立農機産品出廠記錄製度,嚴格執行出廠檢驗制度,未經檢驗合格的農機産品,不得銷售。
  依法實施生産許可證管理或強制性産品認證管理的農機産品,應當獲得生産許可證證書或認證證書並施加生産許可證標誌或認證標誌。
  第八條 農機産品應當具有産品合格證、産品使用説明書、産品三包憑證等隨機文件:
  (一)産品使用説明書應當按照農業機械使用説明書編寫規則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要求編寫,並應列出該機中易損件的名稱、規格、型號;産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未列入國家標準的,其適用範圍、技術性能指標、工作條件、工作環境、安全操作要求、警示標誌或説明應當在使用説明書中明確。
  (二)有關工具、附件、備件等隨附物品的清單。
  (三)農機産品三包憑證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産品品牌、型號規格、生産日期、購買日期、産品編號,生産者的名稱、聯絡地址和電話,已經指定銷售者、修理者的,應當註明名稱、聯絡地址、電話、三包項目、三包有效期、銷售記錄、修理記錄和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應當明示的內容等相關信息;銷售記錄應當包括銷售者、銷售地點、銷售日期和購機發票號碼等項目;修理記錄應當包括送修時間、交貨時間、送修故障、修理情況、換退貨證明等項目。
  第九條 生産者應當在銷售區域範圍內建立農機産品的維修網點,與修理者簽訂代理修理合同,依法約定農機産品三包責任等有關事項。
  第十條 生産者應當保證農機産品停産後五年內繼續提供零部件。
  第十一條 生産者應當妥善處理農機用戶的投訴、查詢,提供服務,並在農忙季節及時處理各種農機産品三包問題。

第三章 銷售者的義務

  第十二條 銷售者應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嚴格審驗生産者的經營資格,仔細驗明農機産品合格證明、産品標識、産品使用説明書和三包憑證。對實施生産許可證管理、強制性産品認證管理的農機産品,應當驗明生産許可證證書和生産許可證標誌、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
  第十三條 銷售者銷售農機産品時,應當建立銷售記錄製度,並按照農機産品使用説明書告知以下內容:
  (一)農機産品的用途、適用範圍、性能等;
  (二)農機産品主機與機具間的正確配置;
  (三)農機産品已行駛的里程或已工作時間及使用的狀況。
  第十四條 銷售者交付農機産品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面交驗、試機;
  (二)交付隨附的工具、附件、備件;
  (三)提供財政稅務部門統一監製的購機發票、三包憑證、中文産品使用説明書及其他隨附文件;
  (四)明示農機産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
  (五)提供由生産者或銷售者授權或委託的修理者的名稱、聯絡地址和電話;
  (六)在三包憑證上填寫銷售者有關信息;
  (七)進行必要的操作、維護和安全注意事項的培訓。
  對於進口農機産品,還應當提供海關出具的貨物進口證明和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第十五條 銷售者可以同修理者簽訂代理修理合同,在合同中約定三包有效期內的修理責任以及在農忙季節及時排除各種農機産品故障的措施。
  第十六條 銷售者應當妥善處理農機産品質量問題的諮詢、查詢和投訴。

第四章 修理者的義務

  第十七條 修理者應當與生産者或銷售者訂立代理修理合同,按照合同的約定,保證修理費用和維修零部件用於三包有效期內的修理。
  代理修理合同應當約定生産者或銷售者提供的維修技術資料、技術培訓、維修零部件、維修費、運輸費等。
  第十八條 修理者應當承擔三包期內的屬於本規定範圍內免費修理業務,按照合同接受生産者、銷售者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修理者應當嚴格執行零部件的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得使用質量不合格的零部件,認真做好維修記錄,記錄修理前的故障和修理後的産品質量狀況。
  第二十條 修理者應當完整、真實、清晰地填寫修理記錄。修理記錄內容應當包括送修時間、送修故障、檢查結果、故障原因分析、維護和修理項目、材料費和工時費,以及運輸費、農機用戶簽名等;有行駛里程的,應當註明。
  第二十一條 修理者應當向農機用戶當面交驗修理後的農機産品及修理記錄,試機運行正常後交付其使用,並保證在維修質量保證期內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條 修理者應當保持常用維修零部件的合理儲備,確保維修工作的正常進行,避免因缺少維修零部件而延誤維修時間。農忙季節應當有及時排除農機産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
  第二十三條 修理者應當積極開展上門修理和電話諮詢服務,妥善處理農機用戶關於修理的查詢和修理質量的投訴。

第五章 農機産品三包責任

  第二十四條 農機産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銷售者開具購機發票之日起計算,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機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質量保證期,易損件和其他零部件的質量保證期。
  內燃機、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插秧機的整機三包有效期及其主要部件的質量保證期應當不少於本規定附件1規定的時間。內燃機單機作為商品出售給農機用戶的,計為整機,其包含的主要零部件由生産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插秧機的主要部件由生産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
  其他農機産品的整機三包有效期及其主要部件或系統的名稱和質量保證期,由生産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且有效期不得少於一年。
  內燃機作為農機産品配套動力的,其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的質量保證期按農機産品的整機的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質量保證期執行。
  農機産品的易損件及其他零部件的質量保證期達不到整機三包有效期的,其所屬的部件或系統的名稱和合理的質量保證期由生産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
  第二十五條 農機用戶丟失三包憑證,但能證明其所購農機産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可以向銷售者申請補辦三包憑證,並依照本規定繼續享受有關權利。銷售者應當在接到農機用戶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辦。銷售者、生産者、修理者不得拒絕承擔三包責任。
  由於銷售者的原因,購機發票或三包憑證上的農機産品品牌、型號等與要求三包的農機産品不符的,銷售者不得拒絕履行三包責任。
  在三包有效期內發生所有權轉移的,三包憑證和購機發票隨之轉移,農機用戶憑原始三包憑證和購機發票繼續享有三包權利。
  第二十六條 三包有效期內,農機産品出現質量問題,農機用戶憑三包憑證在指定的或者約定的修理者處進行免費修理,維修産生的工時費、材料費及合理的運輸費等由三包責任人承擔;符合本規定換貨、退貨條件,農機用戶要求換貨、退貨的,憑三包憑證、修理記錄、購機發票更換、退貨;因質量問題給農機用戶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依法負責賠償相應的損失。
  第二十七條 三包有效期內,農機産品存在本規定範圍的質量問題的,修理者一般應當自送修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修理工作,並保證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條 三包有效期內,送修的農機産品自送修之日起超過30個工作日未修好,農機用戶可以選擇繼續修理或換貨。要求換貨的,銷售者應當憑三包憑證、維護和修理記錄、購機發票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産品。
  第二十九條 三包有效期內,農機産品因出現同一嚴重質量問題,累計修理2次後仍出現同一質量問題無法正常使用的;或農機産品購機的第一個作業季開始30日內,除因易損件外,農機産品因同一一般質量問題累計修理2次後,又出現同一質量問題的,農機用戶可以憑三包憑證、維護和修理記錄、購機發票,選擇更換相關的主要部件或系統,由銷售者負責免費更換。
  第三十條 三包有效期內或農機産品購機的第一個作業季開始30日內,農機産品因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更換主要部件或系統後,又出現相同質量問題,農機用戶可以選擇換貨,由銷售者負責免費更換;換貨後仍然出現相同質量問題的,農機用戶可以選擇退貨,由銷售者負責免費退貨。
  第三十一條 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本規定更換主要部件的條件或換貨條件的,銷售者應當提供新的、合格的主要部件或整機産品,並更新三包憑證,更換後的主要部件的質量保證期或更換後的整機産品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
  符合退貨條件或因銷售者無同型號同規格産品予以換貨,農機用戶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按照購機發票金額全價一次退清貨款。
  第三十二條 因生産者、銷售者未明確告知農機産品的適用範圍而導致農機産品不能正常作業的,農機用戶在農機産品購機的第一個作業季開始30日內可以憑三包憑證和購機發票選擇退貨,由銷售者負責按照購機發票金額全價退款。
  第三十三條 整機三包有效期內,聯合收割機、拖拉機、播種機、插秧機等産品在農忙作業季節出現質量問題的,在服務網點範圍內,屬於整機或主要部件的,修理者應當在接到報修後3日內予以排除;屬於易損件或是其他零件的質量問題的,應當在接到報修後1日內予以排除。在服務網點範圍外的,農忙季節出現的故障修理由銷售者與農機用戶協商。
  國家鼓勵農機産品生産者、銷售者、修理者農忙時期開展現場的有關售後服務活動。
  第三十四條 三包有效期內,銷售者不履行三包義務的,或者農機産品需要進行質量檢驗或鑒定的,三包有效期自農機用戶的請求之日起中止計算,三包有效期按照中止的天數延長;造成直接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六章 責任免除

  第三十五條 農機用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農機産品的使用説明書進行操作或使用。
  第三十六條 贈送的農機産品,不得免除生産者、銷售者和修理者依法應當承擔的三包責任。
  第三十七條 銷售者、生産者、修理者能夠證明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承擔三包責任:
  (一)農機用戶無法證明該農機産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
  (二)産品超出三包有效期的。
  第三十八條 銷售者、生産者、修理者能夠證明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對於所涉及部分,不承擔三包責任:
  (一)因未按照使用説明書要求正確使用、維護,造成損壞的;
  (二)使用説明書中明示不得改裝、拆卸,而自行改裝、拆卸改變機器性能或者造成損壞的;
  (三)發生故障後,農機用戶自行處置不當造成對故障原因無法做出技術鑒定的;
  (四)因非産品質量原因發生其他人為損壞的;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第七章 爭議處理

  第三十九條 産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三包有關質量問題監管職責。
  生産者未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履行明示義務的,或通過明示內容有意規避責任的,由産品質量監督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銷售者未按照本規定履行三包義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維修者未按照本規定履行三包義務的,由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條 農機用戶因三包責任問題與銷售者、生産者、修理者發生糾紛的,可以按照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協商解決。
  協商不能解決的,農機用戶可以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産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設立的投訴機構進行投訴,或者依法向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反映情況,當事人要求調解的,可以調解解決。
  第四十一條 因三包責任問題協商或調解不成的,農機用戶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二條 需要進行質量檢驗或者鑒定的,農機用戶可以委託依法取得資質的農機産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檢驗或者鑒定。
  質量檢驗或者鑒定所需費用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本規定所稱質量問題,是指在合理使用的情況下,農機産品的使用性能不符合産品使用説明中明示的狀況;或者農機産品不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或者農機産品不符合生産者在農機或其包裝上註明執行的産品標準。質量問題包括:
  (一)嚴重質量問題,是指農機産品的重要性能嚴重下降,超過有關標準要求或明示的範圍;或者農機産品主要部件報廢或修理費用較高,必須更換的;或者正常使用的情況下農機産品自身出現故障影響人身安全的質量問題。
  (二)一般質量問題,是指除嚴重質量問題外的其他質量問題,包括易損件的質量問題,但不包括農機用戶按照農機産品使用説明書的維修、保養、調整或檢修方法能用隨機工具可以排除的輕度故障。
  內燃機、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插秧機嚴重質量問題見本規定附件2。
  本規定所稱農業機械産品用戶(簡稱農機用戶),是指為從事農業生産活動購買、使用農機産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本規定所稱生産者,是指生産、裝配及改裝農機産品的企業。農機産品的供貨商或進口者視同生産者承擔相應的三包責任。
  本規定所稱銷售者,是指以其名義向農機用戶直接交付農機産品並收取貨款、開具購機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産者直接向農機用戶銷售農機産品的視同本規定中的銷售者。
  本規定所稱修理者,是指與生産者或銷售者訂立代理修理合同,在三包有效期內,為農機用戶提供農機産品維護、修理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十四條 農機産品因用於非農業生産活動而出現的質量問題符合法律規定的有關修理、更換或退貨條件的,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農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2日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內貿易部、機械工業部、農業部發佈的《農業機械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國經貿質〔1998〕123號)同時廢止。
  附件:1.內燃機、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插秧機整機的三包有效期以及主要部件的
       名稱、質量保證期(略)
     2.內燃機、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插秧機嚴重質量問題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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