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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局關於印發《國家海洋局海洋行政處罰
專用章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海法字〔2010〕110號  

中國海監總隊,北海、東海、南海分局:
  《國家海洋局海洋行政處罰專用章使用管理辦法》于2010年2月26日經國家海洋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 洋 局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國家海洋局海洋行政處罰專用章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海洋局海洋行政處罰專用章的使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海洋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國家海洋局機關印章保管使用規定》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國家海洋局名義實施海洋行政處罰權的海監機構(以下簡稱海監機構)使用處罰專用章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海洋局負責海洋行政處罰專用章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政策法規和規劃司組織實施。
  海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海洋行政處罰專用章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海區分局法制工作機構承擔。
  第四條 海洋行政處罰專用章由國家海洋局統一刻製、啟用、廢止。
  第五條 海監機構應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國家海洋局委託權限範圍內使用海洋行政處罰專用章。
  第六條 海洋行政處罰專用章只能在國家海洋局行政處罰法律文書中使用。不以國家海洋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使用海洋行政處罰專用章。
  第七條 海監機構應當建立海洋行政處罰專用章使用制度,加強對專用章的管理。
  第八條 海洋行政處罰專用章實行專人保管使用制度。
  海區海監總隊、海區海監支隊海洋行政處罰專用章保管人員情況應當報國家海洋局海區分局法制機構備案。
  海洋行政處罰專用章不得轉借他人使用。
  第九條 海監機構應當建立海洋行政處罰專用章使用登記制度。
  印章使用登記應當包含案件承辦部門、事由、經辦人、審核人、批准人、時間、份數等內容。
  第十條 使用海洋行政處罰專用章須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未經批准不得使用。
  印章保管人應當認真核對用印文件的內容,確認無誤後方可用印。
  印章保管人暫時無法履行職責時,可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指定臨時印章保管人。
  第十一條 印章保管人必須親自用印,蓋印時要求圖章清晰端正,位置適當。
  第十二條 加蓋海洋行政處罰專用章的法律文書應當有明確的內容。
  特殊情況需要在空白法律文書上加蓋海洋行政處罰專用章的,應當事先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並登記空白法律文書的用途、編號、數量、領用人等內容。
  領用人使用空白法律文書後,應及時將該文書複製件向印章保管人備案。
  第十三條 發生印章遺失或損壞的,保管印章的海監機構應當採取措施消除影響,並及時向國家海洋局報告。
  第十四條 海區海監總隊、海區海監支隊應當定期向所屬的海區分局法制機構報告行政處罰專用章的使用管理情況。
  第十五條 海區分局法制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對轄區內海洋行政處罰專用章制度建設情況、臺賬建立及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定期向國家海洋局報告。
  國家海洋局定期對海洋行政處罰專用章使用管理情況進行通報。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對有關人員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經批准擅自用印的;
  (二)超越委託權限用印的;
  (三)私自出借印章的;
  (四)未按照本辦法建立印章使用制度,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其他違法使用印章的情形。
  第十七條 國家海洋局收回其委託的海洋行政處罰權時,應當同時收回海洋行政處罰專用章。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4月1日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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