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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委 交通運輸部關於規範
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0〕22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交通運輸廳(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交通局:
  高速公路車輛救援對於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暢通具有重要作用。近年來,部分地區的高速公路車輛救援主體不明確,救援服務與收費行為不規範,一些執法單位違規將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指定給社會救援機構實施並收取高額費用,加重了車主負擔,社會反映強烈。為規範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和收費行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確保高速公路安全暢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明確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主體。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是指有關單位受當事人委託將發生故障或事故的機動車拖移至指定地點並收取相關費用的行為。考慮到高速公路封閉運行等特點,今後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工作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統籌組織實施,具體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專職救援隊伍承擔。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拖移違章停放車輛,屬於行政執法行為,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也不得指定社會救援機構實施並收取費用。
  二、健全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體系。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要將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納入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在高速公路沿線統一佈局施救站點,根據需要配置救援車輛和設備,並以路網管理與應急處置平臺為依託,按照“快速準確、合理高效、信息服務”的原則,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指揮和調度系統,提高車輛救援服務效率。
  三、規範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行為。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制定車輛救援服務標準和規程,並定期組織專職救援隊伍培訓和演練,提高救援能力和服務水平。要將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及救援電話等服務信息通過門戶網站、收費站及服務區公示牌、電子信息板向社會公示。接到車輛求助信息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調度指揮就近的救援車輛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事故車輛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故障車輛原則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處或服務區,也可以拖移至當事人選擇的其他停放地點,但不得強行拖移車輛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在不影響高速公路正常運行的情況下,當事人也可以選擇社會救援機構實施救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指定救援機構,也不得妨礙和阻止當事人委託的救援機構進場服務。
  四、完善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會同交通運輸部門對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要在充分調研和成本監審的基礎上,統一規範收費項目,並按照適當彌補成本原則合理制定收費標準。停放拖移車輛的地點屬於專用停車場地,需要收取停車費的,停車收費標準按照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定執行。其中,對在交通事故處理期間的車輛,應減免停車收費。各地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適當增加對高速公路車輛救援的投入,確保車輛救援服務的公益性和健康發展。
  五、強化車輛救援服務及收費的監督檢查。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在組織實施車輛救援時,救援人員應主動向當事人出示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不得自行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或提高收費標準。各級價格、交通運輸部門應加強對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和收費的監督檢查。對於違反車輛救援服務有關規定的,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應根據職責依法予以處理。對於違反有關規定亂收費的,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六、全面清理規範車輛救援服務收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交通運輸等部門根據本通知精神對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進行清理規範,重新制定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辦法,並於12月31日前向社會公佈。對城市道路和開放式公路的車輛救援服務收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明確、行為規範、收費透明”的原則,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進行清理規範。各地高速公路及其他公路救援服務收費清理規範情況,請於12月31日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

發展改革委          
交通運輸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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