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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局令

第 203 號

  《民用航空氣象探測環境管理辦法》(CCAR-116-R1)已經2010年9月6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李家祥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   

 

民用航空氣象探測環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民用航空氣象探測環境符合探測要求,確保民用航空氣象探測信息具有代表性、準確性和比較性,保證民用航空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民用航空氣象探測環境,是指為避開干擾,保證民用航空氣象探測設施準確獲得氣象探測信息所必需的環境。
  民用航空氣象探測設施,是指下列用於民用航空氣象探測的場地、儀器、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一)氣象觀測場、氣象觀測平臺;
  (二)自動氣象觀測系統、自動氣象站;
  (三)天氣雷達;
  (四)風廓線雷達。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運輸機場民用航空氣象探測環境的選擇、審批和保護。
  第四條 除氣象觀測場和氣象觀測平臺外的民用航空氣象探測設施,其探測環境未經民航局批准,該設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對民用航空氣象探測環境實行統一管理。
  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管理局)負責本轄區民用航空氣象探測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建設項目法人負責民用航空氣象設施探測環境的選擇和申請。
  第七條 在民用航空氣象探測環境周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法對探測環境進行保護。

第二章 民用航空氣象探測環境的選擇條件

  第八條 氣象觀測平臺應當視野開闊,能目視主要起降跑道全貌和視野內的地平線。
  第九條 氣象觀測場的觀測環境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氣象觀測場的面積應當為25×25平方米,或者16×16平方米。
  (二)氣象觀測場四週應當視野開闊、地勢平坦、保證氣流暢通,並符合下列要求:
  1.氣象觀測場圍欄與四週孤立障礙物的距離不小于該障礙物高度的3倍或者障礙物遮擋仰角不大於18.44°。
  2.氣象觀測場圍欄與四週成排障礙物的距離不小于該障礙物高度的10倍或者障礙物遮擋仰角不大於5.71°。
  3.氣象觀測場圍欄離湖泊、河、海等較大水體至少100米,觀測場圍欄四週10米範圍內不能種植高度在1米以上的作物或者樹木。
  (三)氣象觀測場應當避開航空器發動機尾部氣流和其他非自然氣流的影響,不得安置在大面積水泥地面附近,以減少輻射的影響。
  (四)氣象觀測場標高應當與跑道的標高相近。
  (五)氣象觀測場土壤性質應當與附近地區的土壤性質一致。
  第十條 自動氣象觀測系統、自動氣象站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溫度、氣壓、濕度、風向風速和天氣現象傳感器以及大氣透射儀或者前散射儀,用於航空器著陸接地地帶的,安裝在跑道一側距跑道中心線90米至120米之間,並且距跑道入口端向內300米的適當位置;用於跑道停止端的,安裝在跑道一側距跑道中心線90米至120米之間,並且距跑道停止端向內300米的適當位置。大氣透射儀距跑道入口端和停止端的距離以大氣透射儀接收端為準。
  (二)用於跑道中間地帶的風向風速傳感器和大氣透射儀或者前散射儀,安裝在跑道一側距跑道中心線90米至120米之間,並且位於跑道中間地帶。大氣透射儀距跑道入口端和停止端的距離以大氣透射儀接收端為準。
  (三)雲高儀安裝在中指點標臺附近並且避開航空器起飛和降落航線的位置。不能安裝在中指點標臺附近的,可以安裝在航空器接地地帶,但應當符合升降帶的安全要求。
  第十一條 天氣雷達探測環境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天氣雷達近距離範圍內應當無高大建築、山脈遮蔽。雷達主要探測方向(即天氣系統的主要來向)的障礙物對天線的遮蔽仰角不得大於1°,其他方向的障礙物對天線的遮蔽仰角不得大於2°。水平張角不大於2°的孤立建築物或者50公里以外山脈對天線的遮蔽仰角可以適當放寬。
  (二)天氣雷達應當避免受到電磁干擾和對其他設備造成干擾。
  (三)天氣雷達天線架設高度應當符合機場凈空保護的要求。
  (四)天氣雷達的設置不應當遮蔽塔臺管制員監視跑道、滑行道或者聯絡道上航空器活動情況的視線。
  第十二條 風廓線雷達探測環境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風廓線雷達四週的障礙物對探測系統天線形成的遮蔽仰角應小于30°;
  (二)建設場地應儘量遠離高大建築物、大樹、山坡等遮蔽物,盡可能遠離強電場、磁場物體,例如高壓線、變電器、其他發射天線等。
  第十三條 天氣雷達、風廓線雷達的無線電工作頻率應當得到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批准。

第三章 民用航空氣象探測環境的申請和審批

  第十四條 新建、遷建自動氣象觀測系統、自動氣象站,應當就其選擇的探測環境提出申請,填寫和提交本辦法附表一《自動氣象觀測系統、自動氣象站探測環境申請表》,但安裝在氣象觀測場內的自動氣象站除外。
  第十五條 新建、遷建天氣雷達,應當就其選擇的探測環境提出申請,並提供本辦法附表二《天氣雷達10000米範圍內障礙物遮蔽角計算表》、附圖一《天氣雷達站環境平面圖》、附圖二《天氣雷達站全向遮蔽角圖》、電磁環境測量報告、機場所在地省(市、區)無線電管理機構關於天氣雷達頻率使用的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新建、遷建風廓線雷達,應當就其選擇的探測環境提出申請,並分別提供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要求的證明材料以及機場所在地省(市、區)無線電管理機構關於風廓線雷達頻率使用的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 氣象探測環境的申請應當報氣象探測設施所在地的地區管理局。對於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地區管理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後的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通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通知視為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受理。地區管理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報民航局審批。
  第十八條 民航局自收到地區管理局上報的申請材料和初步審查意見後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做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應當做出予以批准的決定,並在做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許可決定文件送達申請人,並通知受理申請的地區管理局;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不予批准,並通知申請人和地區管理局,説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第四章 民用航空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

  第十九條 氣象設備使用頻率和電磁環境的保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禁止下列危害民用航空氣象探測環境的行為:
  (一)設置危害民用航空氣象探測環境的障礙物;
  (二)進行危害民用航空氣象探測環境的取土、焚燒、放牧等活動;
  (三)設置影響航空氣象探測設施工作效能的電磁輻射裝置;
  (四)其他危害航空氣象探測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實施機場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當避免破壞民用航空氣象探測環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從事氣象探測環境管理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頒發許可的;
  (二)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不準予頒發許可或者不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許可決定的;
  (三)在辦理行政許可和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民用航空氣象探測環境未經批准即開始使用相應的民用航空氣象探測設施的,由地區管理局責令停止使用,並對使用單位處以警告或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氣象探測環境許可的,由民航局撤銷其許可,並處以警告或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有危害民用航空氣象探測環境行為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屬於非經營性行為的,處以人民幣1000元以下罰款;屬於經營性行為並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人民幣3萬元的罰款;屬於經營性行為但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人民幣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9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158號公佈的《民用航空氣象探測環境管理辦法》(CCAR-116)同時廢止。
  附表:一、自動氣象觀測系統、自動氣象站探測環境申請表(略)
     二、天氣雷達10000米範圍內障礙物遮蔽角計算表(略)
  附圖:一、天氣雷達站環境平面圖(略)
     二、天氣雷達站全向遮蔽角圖(略)

  關於《民用航空氣象探測環境管理辦法》的修訂説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