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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批准泰安市
城市總體規劃的通知

國辦函〔2011〕1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報請審批〈泰安市城市總體規劃(2005-2020年)〉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批准,現通知如下:
    一、原則同意修訂後的《泰安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20年)》(以下簡稱《總體規劃》)。
    二、泰安市是魯中地區中心城市之一,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總體規劃》實施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經濟、社會、人口、環境和資源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戰略,統籌做好泰安市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各項工作。要按照合理佈局、集約發展的原則,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不斷增強城市綜合實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完善公共服務設施和城市功能,逐步把泰安市建設成為經濟繁榮、社會和諧、生態良好、特色鮮明的現代化城市。
    三、重視城鄉統籌發展。在《總體規劃》確定的2087平方公里的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實行城鄉統一規劃管理。要妥善處理泰山風景名勝區、泰城和南部新城的關係,優化空間總體佈局,完善城市功能,提高中心城區對周邊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輻射帶動能力。根據市域內不同地區的條件,重點發展縣城和基礎條件好、發展潛力大的建制鎮,優化村鎮佈局,促進農業産業化和農村經濟快速發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規模。到2020年,中心城區城市人口控制在135萬人以內,城市建設用地控制在147平方公里以內。根據《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空間佈局,引導人口合理分佈,根據泰安市資源、環境的實際條件,堅持集中緊湊的發展模式,重視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切實保護好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合理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資源。
    五、完善城市基礎設施體系。要加快公路、鐵路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改善城市與周邊地區交通運輸條件。建立以公共交通為主體,各種交通方式相結合的多層次、多類型的城市綜合交通系統。統籌規劃建設城市供水水源、給排水和污水、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重視城市防災減災工作,加強重點防災設施和災害監測預警系統的建設,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質災害等在內的城市綜合防災體系。
    六、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城市。城市發展要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集約化道路,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切實做好節能減排工作。堅持經濟建設、城鄉建設與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嚴格按照規劃提出的各類環保標準限期達標。按照節能減排目標,嚴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産能過剩行業的發展,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強化工業、交通和建築節能,加強城市環境綜合治理,提高污水處理率和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加強水資源保護,嚴格控制地下水的開採和利用,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設節水型城市。要加強對泰山等風景名勝區和水源地、自然保護區等特殊生態功能區的保護,制訂保護措施並嚴格實施。
    七、重視歷史文化和風貌特色保護。要統籌協調發展與保護的關係,按照整體保護的原則,切實保護好泰安古城傳統風貌和格局。保護好泰山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産,紅門路-岱廟-通天街等歷史文化街區,齊長城、白佛山石窟等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圍環境。保護好泰山、徂徠山和汶水等山體和水體,突出山、水、城一體的城市風貌特色。
    八、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要堅持以人為本,創建宜居環境。統籌安排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佈局和建設。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戶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設目標納入建設規劃,確保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給規模、區位佈局和相關資金投入。根據城市的實際需要與可能,穩步推進城市危舊房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質量。
    九、嚴格實施《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要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進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堅持依法治市,構建和諧社會。《總體規劃》是泰安市城市發展、建設和管理的基本依據,城市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活動都必須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要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實施《總體規劃》的重點和建設時序。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包括各類開發區)的一切建設用地與建設活動實行統一、嚴格的規劃管理,切實保障規劃的實施,市級城市規劃管理權不得下放。要加強公眾和社會監督,提高全社會遵守城市規劃的意識。駐泰安市各單位都要遵守有關法規及《總體規劃》,支持泰安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泰安市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
    泰安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通知精神,認真組織實施《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你省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要加強對《總體規劃》實施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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