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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加強區域産業創新
基礎能力建設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發改高技〔2010〕24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決策部署,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圍繞構建和完善各具特色和優勢的區域創新體系,鼓勵和引導地方建立長效的工作和投入機制,進一步加強區域産業創新基礎能力建設,加快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結構調整。現將《加強區域産業創新基礎能力建設工作指導意見》印發你們,請在工作中認真執行和落實。

發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加強區域産業創新基礎能力建設工作指導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關於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決策部署,全面推進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和國家自主創新基礎能力建設規劃,進一步加強産業創新基礎能力建設,構建和完善各具特色和優勢的區域創新體系,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加強區域産業創新基礎能力建設的意義
  區域創新體系是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區域産業創新基礎能力是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的關鍵。加強區域産業創新基礎能力建設,主要是建立和完善由國家和地方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等創新平臺構成的多層次産業創新支撐體系,對促進經濟社會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加強區域産業創新基礎能力建設是推進創新型國家建設的重要舉措。圍繞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真正轉向依靠創新驅動和提高勞動者素質的軌道,發揮不同區域産業創新資源的特點和優勢,構建各具特色的區域創新體系,有利於實現自主創新能力的統籌協調發展,全面提升國家的整體創新能力,加快國家重大戰略的實施進程,推進創新型國家建設。
  (二)加強區域産業創新基礎能力建設是夯實國家自主創新支撐體系的迫切需要。大力推進産業創新平臺建設,促進國家和地方相關創新平臺的優化佈局與合作,進一步加強創新資源的高效整合和開放共享,有利於促進區域創新體系與技術創新體系、知識創新體系、國防科技創新體系和科技仲介服務體系等建設的相互融合,真正形成全方位推進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協調發展格局。
  (三)加強區域産業創新基礎能力建設是調整産業結構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手段。針對國民經濟發展的戰略需求,著力區域創新基礎能力的薄弱環節,通過強化産業創新平臺建設,突破一批制約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共性技術,加快推進相關重大創新成果的産業化,有利於提升不同區域産業的層次和技術水平,進一步促進科技經濟更加緊密結合,並不斷探索創新驅動發展的新模式、新途徑。
  (四)加強區域産業創新基礎能力建設是推進實施區域發展總體戰略的重要支撐。圍繞區域經濟發展的戰略需求,大力加強産業創新平臺建設,提升區域創新基礎能力,有利於推進建立區域間的協作創新機制,為西部開發、東北老工業基地振興、中部崛起、東部率先發展提供動力支撐,加快推動形成主體功能定位清晰、東中西部良性互動的區域協調發展格局。
  二、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促進結構調整和培育戰略性新興産業為主線,以推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為目標,按照國家自主創新基礎能力建設規劃明確的“著眼長遠發展,優化整體佈局,完善體制機制,提升創新能力”總要求,整合集聚創新資源,統籌創新平臺建設,促進産學研用結合,大力提升區域産業創新基礎能力,為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和創新型國家建設提供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合理規劃、特色發展。根據區域産業特色、資源稟賦和區位優勢等,合理規劃産業發展的區域創新基礎能力建設方向和重點,加強國家和地方不同層面創新資源的有效對接,建設特色鮮明的多層次區域創新體系。
  創新機制、整合資源。著眼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需要,探索建立國家和地方産業創新平臺共享開放的運行機制和發展模式,有效整合區域創新資源,推進跨區域的産學研用合作,實現創新資源的優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國家引導、地方為主。加強國家宏觀政策和規劃導向,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和公共財政投入的引導作用,鼓勵和調動地方大力支持和加強自主創新基礎設施建設,形成國家和地方相互聯動的創新機制。
  三、主要任務
  (一)促進區域經濟持續創新發展。提升區域産業創新基礎能力,重點是圍繞國家創新型城市、國家高技術産業基地建設以及地方特色産業鏈、地方主導産業發展確定的重點領域,強化産業創新平臺建設,大力推進關鍵共性技術的研發和産業化,加快發展高技術産業,培育戰略性新興産業,調整振興重點産業,廣泛推廣應用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産業,不斷注入區域經濟持續增長動力。
  (二)建立多層次區域創新體系。加大支持力度,進一步提升國家産業創新平臺的能力和水平,充分發揮其對地方自主創新和經濟發展的支撐和引領作用。鼓勵和支持地方産業創新平臺建設,促進跨區域、跨行業的聯合,加快推進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地方聯合工程實驗室(以下簡稱“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等創新平臺佈局,促進國家和地方産業創新平臺的有機銜接和合作,強化不同區域研發、系統集成和工程化的能力,構建輻射帶動作用強的區域創新源,推動形成各具特色、優勢明顯、高水平、多層次的區域創新體系。
  (三)建立創新平臺的高效運行機制。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和宏觀政策規劃的引導作用,推動技術、人才和資金等資源向創新平臺的集聚,提高創新平臺的運行效率和水平。探索長效的産業創新平臺建設管理運行模式,推動建立國家地方互動協作的工作體系,大力推進産學研用的廣泛合作,逐步形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創新機制,實現創新資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四)加速創新人才培養和集聚。依託産業創新平臺和重大項目建設,凝聚和造就高端科技人才、管理人才,引進一批戰略科學家和學術帶頭人,培養一批高素質的創新人才團隊。建立和完善創新平臺人才評價、激勵機制,探索産學研用聯合培養創新人才的新模式,推進建立創新人才在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之間的流動機制,使創新平臺真正成為創新人才的重要集聚地和各顯其能的用武之地。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規劃政策引導。根據國家自主創新基礎能力建設的總體部署和要求,各省級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結合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實際,會同有關方面研究制定本地自主創新能力建設規劃,明確思路、發展方向、重點任務和目標,加強統籌協調,採取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指導推進本地創新平臺的建設。
  (二)加強組織管理規範。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把提升區域産業創新基礎能力作為一項長期、日常的重要基礎性工作來抓。要按照《國家高技術産業發展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國家工程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加強對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等建設和運行管理的指導,落實相關配套條件;根據《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建設實施辦法》(見附件),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的建設。同時,要兼顧當前和長遠,加強統籌,緊密結合本地區産業、經濟的發展需要,對本地産業創新平臺建設進行合理規劃和佈局,制定完善相應的管理規範,並加強與國家産業創新平臺的有機銜接與合作。
  (三)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將進一步強化對産業創新平臺建設的引導,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鼓勵産業創新平臺建設的具體政策措施。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建立支持本地産業創新平臺建設的計劃支撐體系,安排專項資金和制定完善相關政策,創新支持方式和模式,激勵、引導各方面共同推進國家和地方創新平臺的建設,促進創新平臺在産業標準、技術服務與擴散等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國家鼓勵和支持跨區域和跨行業的創新平臺建設。
  (四)推進實施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建設。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需求和國家自主創新基礎能力建設規劃,加強區域創新基礎能力建設,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有計劃、有步驟地佈局一批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對符合條件的省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可命名為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或作為現有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的分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的分實驗室,並對西部地區中部分特色突出、輻射帶動作用強和行業影響明顯的上述創新平臺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對於擬安排國家投資補助的西部地區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按照國家的統一規定和要求,原則上由相應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擇優選擇確定。
  (五)探索創新管理方式。國家發展改革委要加強對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建設的監督檢查。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對國家和地方創新平臺建設的跟蹤分析、研究,及時總結經驗和教訓,提出改進的對策措施和建議,積極促進創新平臺與本地産業發展需求的緊密結合,切實發揮創新平臺的功能和作用;要建立合理的動態考核評價體系和優勝劣汰的管理運行機制,加強對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地方創新平臺的評估和檢查,促進創新平臺的良性發展。
  附件: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建設實施辦法

 

附件:

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建設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是指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和國家地方聯合工程實驗室。
  第三條 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建設應圍繞國家創新型城市、國家高技術産業基地建設以及地方特色産業鏈、地方主導産業發展對技術進步的迫切需求,建立工程化研究、驗證的設施和有利於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的機制,加快科研成果向現實生産力轉化,為實現區域經濟持續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第四條 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應承擔以下主要任務:
  (一)根據國家相關批復文件的要求,實現設定的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目標;
  (二)開展産業關鍵共性技術開發,併為行業提供技術開發及成果工程化的試驗、驗證環境;
  (三)承擔國家、地方和行業下達的科研開發及工程化研究任務,並依據合同按時完成任務;
  (四)將承擔國家、地方和行業任務所形成的技術成果通過市場機制向行業轉移和擴散,起到科研與産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對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進行有關命名的審查,並給予相關的政策支持。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會同本級政府其他相關部門制定和發佈本地創新平臺建設的規劃和有關政策等指導性文件,進行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的組織申報、初審、評價等管理。

第二章 申報和審查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對申報的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進行復核,並對通過復核的創新平臺進行命名。
  第七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的申報和審查工作,主要包括:
  (一)組織本地區符合條件的單位申報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指導申報單位編制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方案。
  (二)組織對方案進行初審,並提出審核意見。
  (三)將通過初審的項目、審核意見及相關材料一併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復核。
  第八條 擬申請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的單位,應編制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方案(編制提綱見附件)並向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申報。方案需由符合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規定資質的工程設計、諮詢單位編寫。
  第九條 申請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經批復為省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等創新平臺並運行1年以上。
  (二)地方政府已有明確的財政資金支持計劃或安排。
  (三)符合區域發展規劃和産業總體佈局,屬於地方主導産業、特色産業、國家創新型城市、國家高技術産業基地規劃等確定的重點領域。
  (四)能為解決當地産業或經濟發展的瓶頸問題提供共性技術支撐,並對當地相關産業發展、結構調整有較好的輻射、帶動作用。
  (五)承擔單位具有明顯的創新資源優勢,有比較好的技術研發、系統集成和工程化能力,有相應的基礎設施配套條件。
  (六)建設方案、目標和任務定位比較明確、合理,技術發展方向符合國家的産業技術政策。

第三章 建設和運行

  第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年度國家投資預算,對西部地區中部分特色突出、輻射帶動作用強和行業影響明顯的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給予一定的國家投資補助。
  給予國家投資補助的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按照國家的統一規定和要求,原則上由相應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擇優選擇確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對安排國家投資補助的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建設情況進行跟蹤、核查,並根據項目實施進展下達國家投資計劃。
  第十一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建設和運行進行管理,主要包括:
  (一)指導和協調推進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的建設工作,組織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的驗收工作以及驗收後的運行管理和考核評價等工作;
  (二)對於國家安排投資補助的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批復要求,組織項目單位編制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進行項目的審理和批復,並將批復文件及相關資料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作為安排和下達國家投資計劃的依據;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規範,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問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四)對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項目安排配套資金,並通過相關計劃支持其發展。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負責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的具體實施工作。
  (一)按照有關批復文件的要求,落實建設與運行的支撐條件,籌措建設和運行經費,保障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正常運行;
  (二)承擔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委託的研發任務,保證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的開放和共享,為國家和省相關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工程提供研發和試驗條件;
  (三)按照有關要求向審核部門報送項目實施情況和運行情況。
  第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省級發展改革委部門批復資金申請報告的總體目標組織實施建設工作。實施過程中,項目出現重大情況需調整的,應編制項目調整報告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對不能完成總體目標的項目,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可根據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實際運行狀況,對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提出重組、整合或撤銷的意見,並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復核;對其他不影響項目總體目標實現的調整,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核調整並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每年1月底以前,將項目進度情況、存在的問題和解決措施等內容以書面形式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于每年2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進展情況報告。
  第十五條 項目實施達到總體目標後,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做好項目驗收準備工作,編制項目驗收報告,並向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項目驗收申請。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對項目驗收報告的完整性進行審查後,組織專家組進行驗收。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專家組驗收意見批復項目驗收報告並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項目驗收編制大綱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參照《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國家工程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另行規定。

第四章 考核與評價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和驗收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對項目進行中期評估和後評估。
  第十七條 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管理機制。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委託仲介評價機構對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每3年進行一次運行績效評價並於評價年的8月底前出具審核意見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進行復核後統一對外發佈。
  評價辦法參照國家相關管理辦法的有關評價規定要求。
  第十八條 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考核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評為基本合格的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給予警示。評為不合格的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予以撤銷。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對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情況進行稽察。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和項目單位應配合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做好稽察、審計、監察和檢查工作。
  第二十條 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項目,均應採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或取消命名,收回國家已撥付資金,並可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國家補貼資金的;
  (二)轉移、侵佔或者挪用國家補貼資金的;
  (三)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和評估、諮詢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在審查、評估、諮詢、稽察、檢查等過程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行,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附件: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方案編制提綱(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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