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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印發《電話銷售彩票
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綜〔2010〕82號  

中國福利彩票發行管理中心,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彩票管理中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為促進彩票市場健康發展,規範電話銷售彩票行為,維護彩票市場秩序,根據《彩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4號,以下簡稱《條例》)有關規定,財政部制定了《電話銷售彩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國福利彩票發行管理中心、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彩票管理中心要按照《條例》、《暫行辦法》的規定,對各地彩票銷售機構利用電話銷售彩票的行為進行全面清理規範;抓緊制定本系統電話銷售彩票的管理規範和工作方案,並按《暫行辦法》的規定,于2010年10月31日前向財政部上報擬開展電話銷售彩票業務的彩票銷售機構名單及其申請材料,經財政部批准後穩步組織實施。未經財政部批准,不得利用電話銷售彩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電話銷售彩票行為的監督檢查,密切跟蹤分析彩票市場發展形勢,妥善處理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彩票發行銷售工作順利推進。對未經財政部批准的電話銷售彩票行為,要會同民政、體育部門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進行查處和打擊,切實維護彩票市場秩序。
  執行中如有什麼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財政部報告。

財 政 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電話銷售彩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彩票市場健康發展,規範電話銷售彩票行為,維護彩票市場秩序,保護彩票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彩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電話銷售彩票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電話銷售彩票是指利用固定電話、移動電話通過短信、語音呼叫等方式銷售彩票。禁止將電話銷售彩票系統以任何方式與互聯網聯結銷售彩票。
  第四條 未經財政部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電話銷售彩票業務。

第二章 審批管理

  第五條 財政部負責全國電話銷售彩票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電話銷售彩票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福利彩票發行機構、體育彩票發行機構(以下簡稱彩票發行機構)分別負責全國電話銷售福利彩票、體育彩票業務的統一規劃和組織管理工作。福利彩票銷售機構、體育彩票銷售機構(以下簡稱彩票銷售機構)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電話銷售福利彩票、體育彩票業務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七條 彩票銷售機構可以與單位合作開展電話銷售彩票業務,也可以委託單位開展電話代理銷售彩票業務。
  彩票銷售機構與單位合作開展電話銷售彩票業務的,應當與合作單位簽訂電話銷售彩票的合作協議;委託單位開展電話代理銷售彩票業務的,應當與接受委託的單位(以下簡稱電話代銷者)簽訂電話銷售彩票的代銷合同。
  第八條 合作單位、電話代銷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三)有符合要求的場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五)單位及其高級管理人員近五年內無犯罪記錄和不良商業信用記錄;
  (六)取得相關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 彩票銷售機構認為本行政區域需要開展、調整或者停止電話銷售彩票業務的,應當經省級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後,向彩票發行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建議。
  彩票發行機構對彩票銷售機構的申請建議研究同意後,應當經民政部或者國家體育總局審核同意,向財政部提出書面申請。
  財政部應當根據條例規定,對彩票發行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查並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條 申請開展電話銷售彩票業務的,彩票發行機構應當向財政部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市場分析報告及技術可行性分析報告;
  (三)合作單位或者電話代銷者的資質證明材料;
  (四)合同類材料,與銀行、設備和技術服務供應商、合作單位或者電話代銷者等單位的合同或者協議意向書;
  (五)管理類材料,包括合作單位或者電話代銷者管理、資金管理、銷售管理、風險控制方案、設備和技術服務管理、監督和審計管理、應急處理等;
  (六)第三方專業檢測機構出具的技術檢測報告。
  第十一條 申請調整電話銷售彩票品種的,彩票發行機構應當向財政部提交調整申請書及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申請停止電話銷售彩票業務的,彩票發行機構應當向財政部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彩票參與者合法權益保障方案;
  (三)停止後的相關處理方案。
  第十三條 經財政部批准開展、調整或者停止電話銷售彩票業務的,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在開展、調整或者停止電話銷售彩票業務的10個自然日前,將電話銷售彩票的品種、合作單位或者電話代銷者等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 銷售管理

  第十四條 彩票銷售機構、合作單位或者電話代銷者應當按財政部批准的彩票品種進行銷售。未經財政部批准,任何彩票品種不得利用電話銷售。
  第十五條 合作單位或者電話代銷者應當按照財政部批准的事項和合作協議或者代銷合同開展電話銷售彩票業務,不得委託他人代銷。
  第十六條 彩票購買者利用電話購買彩票,應當通過彩票銷售機構的電話銷售彩票管理系統註冊開設投注賬戶。投注賬戶僅限彩票購買者本人使用,賬戶信息包括彩票購買者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註冊電話號碼、交易記錄、資金收付記錄等。
  第十七條 彩票購買者應當提供本人使用的銀行借記卡賬戶,並與投注賬戶綁定。
  銀行借記卡賬戶與投注賬戶的個人有關信息應當一致。
  第十八條 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及時劃轉、結算彩票購買者的投注資金,確保電話銷售彩票過程中的資金安全。
  第十九條 彩票購買者的投注信息經電話銷售彩票管理系統的前端服務平臺受理,由後臺管理系統對彩票購買者的投注信息和投注賬戶資金結余情況核實確認後,向彩票購買者發送購買成功或者未成功信息。
  信息內容應當包括投注賬號、投注彩票遊戲名稱和金額、投注時間、合作單位或者電話代銷者名稱以及相關的驗證碼等,或購買未成功的原因。
  第二十條 彩票銷售機構、合作單位或者電話代銷者應當妥善保管彩票購買者投注賬戶信息,並對彩票購買者個人信息進行保密。
  第二十一條 合作單位或者電話代銷者應按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規定繳納銷售保證金,用於防範電話銷售彩票活動中可能産生的各種風險。
  第二十二條 彩票銷售機構應當保存彩票銷售原始數據,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0個月。
  第二十三條 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定期對彩票購買者的投注賬戶信息進行統計,及時掌握彩票購買者基本信息及變化情況。
  第二十四條 禁止為未成年人開設投注賬戶。不得向未成年人兌獎。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 電話銷售彩票資金按照財政部批准的彩票遊戲規則規定的比例,分別計提彩票獎金、彩票發行費和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六條 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按規定歸集電話銷售彩票的資金,分配結算彩票獎金、彩票發行費和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七條 彩票中獎獎金由彩票銷售機構按規定支付給中獎者。
  第二十八條 彩票發行費按規定比例和代銷合同,分別計提彩票發行機構業務費、彩票銷售機構業務費、電話代銷者銷售費用。
  彩票發行機構業務費、彩票銷售機構業務費按規定分別繳入中央財政專戶和省級財政專戶,電話代銷者銷售費用按照代銷合同進行結算。
  第二十九條 彩票公益金按規定分別繳入中央國庫和省級國庫。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條 彩票發行機構應當制定全國統一的電話銷售彩票的設備和技術服務標準。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建立資金風險管理體系和制度,保障電話銷售彩票的資金安全。
  第三十一條 彩票發行機構應當建立電話銷售彩票監控系統。監控系統應當具有實時監控彩票遊戲、數據和資金等功能。
  第三十二條 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建立電話銷售彩票管理系統。管理系統應當包括後臺管理系統和前端服務平臺,具有投注賬戶的開設和管理、投注受理和確認、資金劃轉結算、獎金支付管理、統計報表、投注服務指南、信息查詢、銷售實時監控等功能。
  第三十三條 電話銷售彩票監控系統和管理系統應當具備完善的數據備份、數據恢復、防病毒、防入侵等安全措施,確保系統安全可靠運行。
  第三十四條 電話銷售彩票監控系統和管理系統應當實時連接,實現彩票銷售數據實時交換,保證彩票銷售數據的安全性、時效性和一致性。
  第三十五條 電話銷售彩票的數據應當以彩票銷售機構電話銷售彩票管理系統的記錄為準。
  第三十六條 電話銷售彩票監控系統和管理系統應當預留信息採集接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彩票發行機構應當根據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制定電話銷售彩票管理規範,對合作單位或者電話代銷者管理、投注賬戶管理、資金管理、銷售管理、兌獎管理、風險控制方案、設備和技術服務管理、監督和審計管理、應急處理等做出明確規定。
  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根據彩票發行機構的統一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電話銷售彩票操作規程。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根據條例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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