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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0〕65號  

北京、天津、大連、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廈門、江西、山東、湖北、湖南、廣東、深圳、重慶、四川、陜西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商務主管部門、科技廳(委、局)、發展改革委:
  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現就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大連、深圳、廣州、武漢、哈爾濱、成都、南京、西安、濟南、杭州、合肥、南昌、長沙、大慶、蘇州、無錫、廈門等21個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以下簡稱示範城市)實行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範圍(試行)》(詳見附件)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採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2.企業的註冊地及生産經營地在示範城市(含所轄區、縣、縣級市等全部行政區劃)內。
  3.企業具有法人資格,近兩年在進出口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行為。
  4.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佔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5.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範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佔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6.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於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託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範圍(試行)》中所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三、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管理
  1.示範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門會同本級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本通知規定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並報科技部、商務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及所在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示範城市所在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部門會同本級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所轄示範城市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
  2.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向所在示範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門提出申請,由示範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門會同本級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聯合評審併發文認定。認定企業名單應及時報科技部、商務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及所在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3.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持相關認定文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宜。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應暫停企業享受稅收優惠,並提請認定機構復核。
  4.示範城市人民政府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及所在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對經認定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做好跟蹤管理,對變更經營範圍、合併、分立、轉業、遷移的企業,如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及時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四、示範城市人民政府財政、稅務、商務、科技和發展改革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切實搞好溝通與協作。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逐級反映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3號)自2010年7月1日起廢止。
  附件: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範圍(試行)

財  政  部  稅務總局     
商  務  部  科 技 部     
發展改革委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範圍(試行)

  一、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
  (一)軟體研發及外包

類 別 適 用 范 圍
軟體研發及
開發服務

用於金融、政府、教育、製造業、零售、服務、能源、物流、交通、媒體、電信、公共事業和醫療衛生等部門和企業,為用戶的運營/生産/供應鏈/客戶關係/人力資源和財務管理、計算機輔助設計/工程等業務進行軟體開發,包括定制軟體開發,嵌入式軟體、套裝軟體開發,系統軟體開發、軟體測試等。

軟體技術服務

軟體諮詢、維護、培訓、測試等技術性服務。

  (二)信息技術研發服務外包

類 別 適 用 范 圍
集成電路和
電子電路設計

集成電路和電子電路産品設計以及相關技術支持服務等。

測試平臺

為軟體、集成電路和電子電路的開發運用提供測試平臺。

  (三)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外包

類 別 適 用 范 圍
信息系統運營
和維護服務

客戶內部信息系統集成、網絡管理、桌面管理與維護服務;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統、遠程維護等信息系統應用服務。

基礎信息
技術服務

基礎信息技術管理平臺整合、IT基礎設施管理、數據中心、託管中心、安全服務、通訊服務等基礎信息技術服務。

  二、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

類  別 適 用 范 圍
企業業務
流程設計服務

為客戶企業提供內部管理、業務運作等流程設計服務。

企業內部
管理服務

為客戶企業提供後臺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財務、審計與稅務管理、金融支付服務、醫療數據及其他內部管理業務的數據分析、數據挖掘、數據管理、數據使用的服務;承接客戶專業數據處理、分析和整合服務。

企業運營服務

為客戶企業提供技術研發服務、為企業經營、銷售、産品售後服務提供的應用客戶分析、數據庫管理等服務。主要包括金融服務業務、政務與教育業務、製造業務和生命科學、零售和批發與運輸業務、衛生保健業務、通訊與公共事業業務、呼叫中心、電子商務平臺等。

企業供應鏈
管理服務

為客戶企業提供採購、物流的整體方案設計及數據庫服務。

  三、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適 用 范 圍

知識産權研究、醫藥和生物技術研發和測試、産品技術研發、工業設計、分析學和數據挖掘、動漫及網遊設計研發、教育課件研發、工程設計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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