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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 7 號

  《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已于2010年11月1日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50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部 長  尹蔚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資源和
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和國務院有關要求,我部對現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研究,決定廢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現將廢止和修改的規章目錄予以公佈。
  附件:1.廢止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目錄
     2.修改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目錄

 

附件1:

廢止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目錄

序號

制定機關

規章名稱

文 號

施行日期

廢 止 理 由

1

勞動部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

勞部發
〔1993〕301號

1993.11.5

其制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代替。

2

勞動部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

勞部發
〔1994〕532號

1995.1.1

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代替。

3

勞動部

勞動行政處罰若干規定

勞動部令
第1號

1996.10.1

已被《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代替。

4

人事部

國家公務員考核暫行規定

人核發
〔1994〕4號

1994.3.8

已被2007年1月4日頒佈施行的《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代替。

5

人事部

國家公務員職務任免暫行規定

人核培發
〔1995〕37號

1995.3.31

已被2008年2月29日頒佈施行的《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代替。

6

人事部

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

人核培發
〔1995〕77號

1995.7.18

已被2009年7月24日頒佈施行的《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試行)》、《公務員辭退規定(試行)》代替。

7

人事部

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暫行規定

人核培發
〔1995〕91號

1995.8.11

關於公務員申訴,已被2008年5月14日頒佈施行的《公務員申訴規定(試行)》代替;關於公務員控告,公務員法已作原則規定,暫行規定中有關內容與公務員法表述不一致。

8

人事部

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暫行規定

人外發
〔1995〕110號

1995.9.21

其制定依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已被廢止,其內容已不符合公務員培訓的需要。

9

人事部

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暫行規定

人發
〔1996〕13號

1996.1.29

已被2008年2月29日頒佈施行的《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代替。

10

人事部

國家公務員被辭退後有關問題的暫行辦法

人發
〔1996〕64號

1996.7.19

已被2009年7月24日頒佈施行的《公務員辭退規定(試行)》代替。

11

人事部

副省級市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實施辦法

人發
〔1996〕86號

1996.9.13

已被2006年4月9日頒佈施行的《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管理辦法》代替。

 

附件2:

修改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目錄

序號

制定機關

規章名稱

文 號

施行日期

修 改 條 文

1

勞動人事部、國家教委

技工學校工作條例

勞人培
〔1986〕22號

1987.1.1

將名稱修改為“技工學校工作規定”。

2

人事部

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

人調發
〔1992〕18號

1992.10.16

將第十七條中引用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3

勞動部

勞動監察員管理辦法

勞部發
〔1994〕448號

1995.1.1

將第十四條中引用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將第十五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4

勞動部、
公安部、
外交部、
外經貿部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

勞部發
〔1996〕29號

1996.5.1

將第二十六條中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5

人事部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人事部令
第3號

2005.1.1

將第十六條中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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