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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030

  現公佈《關於保本基金的指導意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證 監 會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關於保本基金的指導意見

  為推動保本基金的平穩健康發展,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擔保法》、《物權法》、《合同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本指導意見所稱保本基金,是指通過一定的保本投資策略進行運作,同時引入保本保障機制,以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在保本週期到期時,可以獲得投資本金保證的基金。
  前款所指保本保障機制包括:
  (一)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投資本金承擔保本清償義務,同時基金管理人與符合條件的擔保人簽訂保證合同,由擔保人和基金管理人對投資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與符合條件的保本義務人簽訂風險買斷合同,約定由基金管理人向保本義務人支付費用,保本義務人在保本基金到期出現虧損時,負責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償付相應損失。保本義務人在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償付損失後,放棄向基金管理人追償的權利。
  (三)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保本保障機制。
  二、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保本基金,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説明書及宣傳推介材料中充分揭示保本基金的風險,説明投資者投資于保本基金並不等於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存款類金融機構,並説明保本基金在極端情況下仍然存在本金損失的風險。
  三、保本基金在保本期間開放申購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相關業務公告以及宣傳推介材料中説明開放申購期間,投資者的申購金額是否保本。
  四、保本基金應當具備相應的投資策略以避免本金虧損,並明確載入基金合同、招募説明書等法律文件。
  保本基金的招募説明書中應當採用舉例或其他形式簡明扼要地向基金份額持有人説明該基金的投資策略。
  五、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説明書等法律文件中約定,保本期間屆滿,基金份額持有人能夠收回投資本金,並約定本金的計算方法。
  六、保本基金可以投資于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權證、股指期貨及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保本基金投資于各類金融工具的比例應與該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策略相匹配。
  七、基金管理公司申請募集保本基金,應當符合以下審慎監管要求:
  (一)經營穩健,財務狀況良好;
  (二)最近三年未受到重大處罰;
  (三)最近一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並且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受到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四)已經管理的保本基金及擬申請募集的保本基金中,由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及由保本義務人承擔償付責任的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公司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凈資産的30倍;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八、非金融機構擔任保本基金的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的,應當符合以下審慎監管要求:
  (一)成立並經營滿3年以上,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財務狀況良好,最近三年連續盈利;
  (三)註冊資本不低於10億元;
  (四)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凈資産不低於20億元;
  (五)為保本基金承擔保證責任或償付責任的總金額不超過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凈資産的10倍;
  (六)最近三年未受過重大處罰;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如保本基金的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為擔保公司,除滿足上述條件外,擔保公司已經對外提供的擔保資産規模不應超過其凈資産總額的25倍。
  九、證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擔任保本基金的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的,應當符合以下審慎監管要求:
  (一)註冊資本不低於5億元;
  (二)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凈資産不低於20億元;
  (三)為保本基金承擔保證責任或償付責任的總金額不超過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凈資産的10倍;
  (四)最近三年未受過重大處罰;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十、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保本基金,在與擔保人簽訂保證合同後,不得以自有資産對擔保人設定擔保物權。
  十一、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應當作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説明書的附件,並隨基金合同、招募説明書一同公告。
  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説明書應當約定,投資者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視為同意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的約定。
  十二、基金管理人與保本義務人簽訂風險買斷合同的,保本基金到期出現虧損時,基金管理人可以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要求保本義務人履行償付責任,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償付相應損失。
  十三、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説明書中應當約定下列情形的處理方法:
  (一)保本期間內,更換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的;
  (二)保本期間內,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出現足以影響其擔保能力或償付能力的情形的。
  十四、保證合同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為保本基金承擔保證責任的總金額;
  (二)保證方式;
  (三)保證期間;
  (四)保證範圍;
  (五)保證費用的費率及支付方式;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要求清償投資虧損的程序和方式;
  (七)基金管理人與擔保人的責任分擔、追償程序和還款方式。
  十五、風險買斷合同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為保本基金承擔償付責任的總金額;
  (二)承擔償付責任的期間;
  (三)承擔償付責任的範圍;
  (四)風險買斷費用的費率及支付方式;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要求清償投資虧損的程序和方式;
  (六)保本義務人在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償付損失後,不得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十六、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説明書應當用單獨的章節説明基金保本的相關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的名稱、住所、營業範圍等基本情況;
  (二)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對外承擔保證或償付責任的情況;
  (三)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的主要內容;
  (四)保證費用或風險買斷費用的費率和支付方式;
  (五)適用保本的情形和不適用保本的情形;
  (六)保本基金到期的處理方案;
  (七)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免除保證責任或償付責任的情形;
  (八)更換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的程序。
  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中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響而未在基金合同、招募説明書中進行披露的條款,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主張此類條款對基金管理人、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十七、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應當在第十三條所列情形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得知本條前款所指情形之日起3個工作日,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提出處理辦法,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和報告義務。
  十八、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約定保本週期到期後的處理方案,轉入下一個保本週期的,應在基金合同中明確約定轉入下一個保本週期的條件以及如何轉入下一個保本週期。
  保本基金到期後,符合保本條件並轉入下一個保本週期的,基金份額凈值應重新調整至1.00元。
  保本週期到期後,轉為其他類型基金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約定擬轉換的其他類型基金的名稱、費率、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等區別於原保本基金的要素。
  十九、除保本基金外,其他基金(包括僅採用特定的投資策略及投資方法實現保本,沒有保本保障機制的基金)不得在基金合同、招募説明書等法律文件以及宣傳推介材料中明示或採取諧音、聯想等方式暗示對本金安全的保證。
  二十、本指導意見施行前已經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保本基金,仍按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運作。但在保本週期到期後轉入下一保本週期的,應當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求對基金合同、招募説明書等文件進行修訂,並履行相應程序。
  二十一、本指導意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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