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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家 旅 遊 局 令

第 34 號

  《國家旅遊局關於廢止〈旅遊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的決定》已經2010年11月30日國家旅遊局第13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局 長  邵琪偉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國家旅遊局關於廢止《旅遊企業法定代表人
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的決定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要求,國家旅遊局決定廢止《旅遊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國家旅遊局第6號令,1996年12月18日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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