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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

第 15 號

  《環保舉報熱線工作管理辦法》已由環境保護部2010年第2次部務會議于2010年11月5日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周生賢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環保舉報熱線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環保舉報熱線工作的規範化管理,暢通群眾舉報渠道,維護和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環境權益,根據《信訪條例》以及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撥打環保舉報熱線電話,向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事項,請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的,適用本辦法。
  環保舉報熱線應當使用“12369”特服電話號碼,各地名稱統一為“12369”環保舉報熱線。
  承擔“12369”環保舉報熱線工作的機構依法受理的舉報事項,稱舉報件。
  第三條 環保舉報熱線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
  (二)依法受理,及時辦理;
  (三)維護公眾對環境保護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四)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妥善處理,解決問題。
  第四條 環保舉報熱線要做到有報必接、違法必查,事事有結果、件件有回音。
  除發生不可抗力情形外,環保舉報熱線應當保證暢通。

第二章 機構、職責和人員

  第五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承擔環保舉報熱線工作的機構建設,配備相應的專職工作人員,保障工作條件,保持隊伍穩定。
  第六條 承擔環保舉報熱線工作機構的職責是:
  (一)依法受理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舉報事項;
  (二)對舉報件及時轉送、交辦、催辦、督辦;
  (三)向上級交辦部門報告交辦件的辦理結果;
  (四)研究、分析環保舉報熱線工作情況,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五)向本級和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報告舉報事項受理情況以及舉報件的轉送、交辦、答覆、催辦、督辦等情況;
  (六)檢查、指導和考核下級環保舉報熱線工作,總結交流工作經驗,組織工作人員培訓。
  各地承擔環保舉報熱線工作的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履行其他工作職責,或者承擔當地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環保舉報熱線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政治立場堅定,熟悉環境保護業務,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經業務培訓並且考核合格;
  (二)熱愛本職工作,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四)掌握受理舉報事項的基本知識和技能,有較強的協調能力和溝通能力;
  (五)作風正派,實事求是;
  (六)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條 環保舉報熱線工作人員接聽舉報電話,應當耐心細緻,用語規範,準確據實記錄舉報時間、被舉報單位的名稱和地址、舉報內容、舉報人的姓名和聯絡方式、訴求目的等信息,並區分情況,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屬於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職責範圍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舉報事項,應當予以受理。
  (二)對不屬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理的舉報事項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舉報人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
  (三)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或者已經進入上述程序的,應當告知舉報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向有關機關和單位提出。
  (四)舉報事項已經受理,舉報人再次提出同一舉報事項的,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舉報人受理情況和辦理結果的查詢方式。
  (五)舉報人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做出的舉報件答覆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舉報的,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舉報人可以依照《信訪條例》的規定提請復查或者復核。
  (六)對涉及突發環境事件和有群體性事件傾向的舉報事項,應當立即受理並及時向有關負責人報告。
  (七)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舉報事項,由舉報事項涉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協商受理;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協調、決定受理機關。
  對舉報人提出的舉報事項,環保舉報熱線工作人員能當場決定受理的,應噹噹場告知舉報人;不能當場告知是否受理的,應當在15日內告知舉報人,但舉報人聯絡不上的除外。
  第九條 屬於本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辦理的舉報件,承擔環保舉報熱線工作的機構受理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轉送本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關內設機構。
  第十條 屬於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辦理的舉報件,承擔環保舉報熱線工作的機構受理後,應當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管理系統于3個工作日內向下級承擔環保舉報熱線工作的機構交辦。
  地方各級環保舉報熱線工作人員應當即時接收上級交辦的舉報件,並按規定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舉報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本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並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對上級交辦的舉報件,下級承擔環保舉報熱線工作的機構應當按照交辦的時限要求辦結,並將辦理結果報告上級交辦機構;情況複雜的,經本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並向交辦機構説明情況,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並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
  第十二條 舉報件辦結後,舉報件辦理部門應當將舉報件辦理結果及時答覆舉報人並轉送承擔環保舉報熱線工作的機構。
  對上級交辦的舉報件,負責辦理的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辦理後及時將辦理結果向上級交辦機構報告;上級交辦機構發現報告內容不全或者事實不清的,可以退回原辦理部門重新辦理。
  舉報件辦理結果應當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人簽發,並説明舉報事項、查處情況、處理意見、答覆情況等。
  第十三條 舉報件辦理部門未及時轉送或者報告辦理結果的,環保舉報熱線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催辦。
  第十四條 上級承擔環保舉報熱線工作的機構發現向下級交辦的舉報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督辦:
  (一)辦結後處理決定未得到落實的;
  (二)問題久拖不決,群眾反復舉報的;
  (三)辦理時弄虛作假的;
  (四)未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的;
  (五)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第十五條 各級承擔環保舉報熱線工作的機構應當視情況抽查、回訪已經辦結的舉報件,聽取意見,改進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環保舉報熱線工作規章制度,確保環保舉報熱線工作有章可循、規範有序。
  第十七條 各級承擔環保舉報熱線工作的機構應當對各類舉報信息和辦理情況進行匯總、分析,提出建議,並向本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上級承擔環保舉報熱線工作的機構報告。
  第十八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分析總結環保舉報熱線工作情況,並根據工作需要,向有關單位和部門通報。
  第十九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宣傳環保舉報熱線,提高公眾的參與意識和監督意識。
  第二十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環保舉報熱線工作人員政治理論學習和業務工作培訓,加強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思想覺悟和業務水平。
  第二十一條 各級承擔環保舉報熱線工作的機構應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護措施,加強保密檢查,並積極開展保密宣傳教育。
  第二十二條 各級承擔環保舉報熱線工作的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相關書面材料或者錄音資料,並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範建立檔案。
  第二十三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制定環保舉報熱線工作表彰和獎勵制度,對事跡突出、成績顯著的工作人員或者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爭取當地財政部門資金支持,將環保舉報熱線的建設、運行、管理、維護等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確保環保舉報熱線工作及其管理系統正常運行。
  第二十五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環保舉報熱線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事項,按照《信訪條例》和《環境信訪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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