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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
《全國綠色建築創新獎實施細則》和
《全國綠色建築創新獎評審標準》的通知

建科〔2010〕216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委(建設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做好全國綠色建築創新獎的管理及評審工作,引導我國綠色建築健康發展,根據《全國綠色建築創新獎管理辦法》(建科函〔2004〕183號),我部重新制定了《全國綠色建築創新獎實施細則》和《全國綠色建築創新獎評審標準》。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全國綠色建築創新獎實施細則
     2.全國綠色建築創新獎評審標準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全國綠色建築創新獎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全國綠色建築創新獎(以下簡稱“創新獎”)的管理,根據《全國綠色建築創新獎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創新獎評審的組織管理。
  第三條 創新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每兩年評選一次。
  第四條 創新獎的獎勵對象為,在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推進綠色建築發展具有創新性和明顯示範作用的工程項目,以及在綠色建築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 推動綠色建築發展的創新性包括,符合氣候地域特徵的先進適用的技術集成和創新、建築藝術與綠色建築技術的有機結合、採用綠色施工與運行管理保障措施的實施效果。
  第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歸口管理創新獎。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築節能與科技司負責創新獎的日常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創新獎的申報、初審和推薦上報。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申報創新獎的項目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節地、節能、節水、節材、減少環境污染等方面,綜合效果顯著的公共建築和住宅建築等工程項目。
  (二)符合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和管理規定,以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規範。
  (三)因地制宜地採用適宜的綠色建築技術、工藝與産品,運營管理水平較高,實現社會、環境、經濟效益的統一。
  (四)取得綠色建築評價標識。
  (五)項目無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和隱患。
  第八條 創新獎申報單位原則上由工程項目建設、規劃設計、施工總承包、技術諮詢等主要參建單位聯合申報;也可經建設單位同意後,由設計、施工總承包單位聯合申報或其中一家單獨申報。其他參建單位可隨主要參建單位申報。

第三章 申報資料及申報程序

  第九條 申報單位應提交《全國綠色建築創新獎申報書》和工程總結報告。
  (一)《申報書》紙質文件一式10份、電子版1份。
  (二)工程項目總結報告包括,工程項目概況、工程項目創新性説明、取得的綠色建築評價標識證書及工程項目總結報告。紙質文件一式2份、電子版1份。具體內容和要求如下:
  1.工程項目概況。
  2.工程項目創新性説明。對照《全國綠色建築創新獎評審標準》,在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申報材料的基礎上,按節地與室外環境、節能與能源利用、節水與水資源利用和保護、節材與材料資源、室內環境質量和運營管理六類指標歸納和總結,重點對具有創新性和示範推廣價值,以及技術措施的實施情況和效益等內容進行總結説明。
  3.相關證明資料,如:設計文件、圖紙、過程控制資料、運行報告及相關數據等。如在取得綠色建築標識後,發生重大的技術變更,還應提交相關變更資料,包括設計説明、圖紙、計算書、設計變更等。
  4.綠色建築標識證書複印件和評價報告。
  第十條 申報程序
  (一)申報單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報資料,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對初審合格的項目簽署推薦意見並蓋章後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築節能與科技司;
  (三)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築節能與科技司負責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

第四章 評  審

  第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築節能與科技司負責組織創新獎的評審工作。評審專家委員會由部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 評審專家委員會依據《全國綠色建築創新獎評審標準》,審查申報材料,通過質詢、討論和評議,進行評審,確定擬獲獎項目及等級。
  第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築節能與科技司根據具體情況可組織核查小組對需要實地核查的申報項目進行現場核查。核查小組由4-7名專家組成,被核查項目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派人參與核查工作。核查的內容和要求如下:
  (一)聽取申報單位對項目規劃、設計、施工及運行情況的介紹。
  (二)實地查驗工程系統功能及運行情況。凡核查小組要求查看的工程內容和文件資料,申報單位應積極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絕。
  (三)聽取業主及監理單位對項目的評價意見。核查小組向業主及監理單位諮詢情況時,申報單位的有關人員應當回避。
  (四)查閱工程的有關文件與技術、質量以及管理資料等。
  (五)核查小組應向評審專家委員會提交書面核查報告。

第五章 公示與公佈

  第十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築節能與科技司對通過專家評審的項目在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上(網址:www.mohurd.gov.cn)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示的項目持有異議,均可在公示期內以署實名的書面形式提出異議,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異議分為技術性異議和非技術性異議。凡對公示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以及申報資料的真實性提出的異議為技術性異議;對公示項目單位的有關情況及人員排序的異議為非技術性異議。審定等級不在異議範圍內。
  第十七條 技術性異議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築節能與科技司負責協調解決,必要時可組織評審委員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非技術性異議由項目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解決,並將結果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築節能與科技司。
  第十八條 無異議或有異議已妥善解決的公示項目經審定後公佈。

第六章 紀  律

  第十九條 申報創新獎的單位不得弄虛作假,違者將取消申報或獲獎資格。
  第二十條 評審委員必須參加評審會議,不得委派代表出席或寫出書面意見委託他人到評審會上代讀。
  第二十一條 評審委員和現場核查小組人員必須秉公辦事,廉潔自律。違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取消評審或核查資格,情節嚴重的,取消部專家委員會專家資格,並將違紀行為通知本人所在單位。

第七章 獎  勵

  第二十二條 創新獎每個獲獎項目授獎單位和個人數量不應超過以下規定:一等獎授獎單位8個、個人20個;二等獎授獎單位6個、個人15個;三等獎授獎單位4個、個人10人。
  第二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向獲得創新獎的項目、單位和個人頒發證書和證牌。
  第二十四條 有關部門、地區和獲獎單位可根據本部門、本地區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對獲獎單位和人員給予獎勵。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附件2:

全國綠色建築創新獎評審標準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推進綠色建築,引導綠色建築健康發展,促進實現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目標,特製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指導全國綠色建築創新獎的申報和評審。
  第三條 申報全國綠色建築創新獎的項目應在建築全壽命週期內,在節能、節地、節水、節材、減少環境污染等方面符合綠色建築相關標準的要求,並取得綠色建築評價標識。
  第四條 申報綠色建築創新獎的項目應在設計、技術和施工及運營管理等方面具有突出的創新性。包括:
  (一)綠色建築的技術選擇和採取的措施具有創新性,有利於解決綠色建築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
  (二)綠色建築不同技術之間有很好的協調和銜接,綜合效果和總體技術水平、技術經濟指標達到領先水平。
  (三)對推動綠色建築技術進步,引導綠色建築健康發展具有較強的示範作用和推廣應用價值。
  (四)建築藝術與節能、節水、通風設計、生態環境等綠色建築技術能很好地結合,具有良好的建築藝術形式,能夠推動綠色建築在藝術形式上的創新發展。
  (五)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第五條 全國綠色建築創新獎按照綠色建築相關評價標準確定的評價指標體系,從節地與室外環境、節能與能源利用、節水與水資源利用、節材與材料資源利用、室內環境質量、運營管理六個方面進行評審。
  第六條 全國綠色建築創新獎的評審專家根據申報項目提交的包括工程項目總結、綠色建築技術措施和申報書等,按照第四條規定的內容進行評審。
  第七條 評審採取實名獨立打分和投票制。按照節地與室外環境、節能與能源利用、節水與水資源利用、節材與材料資源利用、室內環境質量、運營管理六類指標,根據各指標的創新性要求逐項評分,每類指標滿分為100分。
  第八條 為體現不同類型建築六類指標之間的相對重要性,住宅建築和辦公建築分別設置權值。
  第九條 綠色建築創新獎總得分滿分為100分。
  總得分=∑指標得分×相應指標的權值
  第十條 節地與室外環境評審。
  (一)場地的規劃設計。應合理保護、利用與修復原有場地的生態資源;在綠地規劃、景觀設計、雨水利用等方面提高場地對周邊環境改善的貢獻率,使場地的生態效益最大化;保護周邊人文環境、培養社區和諧氛圍、塑造良好公共空間。
  (二)建築外部環境。在建築佈局與形體設計中採用被動式設計及其他相應的新技術措施,改善外部聲環境、光環境、風環境、熱環境等質量。
  (三)節地與空間高效利用。通過採取各類設施共享、完善建築設計、注重地下空間利用等措施,採用廢棄地利用、舊建築改造等新技術,提高空間利用效率。
  (四)建築設計。高效利用建築空間,使建築的平面與空間體量體現緊湊和集約的理念。
  (五)其他節約或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改善室外環境質量,實現生態效應的創新技術或設計理念。
  (六)建築技術與建築藝術達到完美結合。
  第十一條 節能與能源利用評審。
  (一)被動式節能技術應用。建築平面、空間佈局與當地的氣候特徵相適應,採取被動式太陽能技術,採用因地制宜的保溫隔熱方式,充分利用自然通風、自然採光、地道風等,通過外遮陽及建築一體化等措施提高採光、遮陽效果。
  (二)適合氣候特點的保溫及結構一體化技術體系。
  (三)節能空調形式選擇。採用適合當地氣候、靈活可控的採暖空調系統、採用溫濕度獨立控制的空調系統等。
  (四)可再生能源利用。採用高效的與建築一體化的太陽能熱水系統、太陽能光電系統等,以及其他高效的可再生能源技術等。
  (五)分類分項計量。合理安裝分項計量裝置,並根據能源利用特點滿足分類分區監測、控制要求。
  (六)合理採用高效創新的綠色照明、電梯等設備的節能技術。
  (七)其他創新技術、措施和設計理念。
  第十二條 節水與水資源利用和保護評審。
  (一)統籌綜合利用各種水資源。結合地域特點合理使用市政再生水、建築中水、雨水、海水等。
  (二)採用節水器具、設備和系統。採用節水效果更優的衛生器具、節水綠化灌溉系統、節水冷卻系統。
  (三)其他能有效減少用水量、提高用水效率的創新技術措施和設計理念。
  第十三條 節材與材料資源利用評審。
  (一)高效利用材料資源。高效合理利用已有建築物、構築物;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優化設計,使得主要材料用量指標低於當地同類建築;採用資源消耗少的建築結構體系。
  (二)廢棄物再生利用。合理使用可再循環利用的材料;選用資源消耗少的非結構構件;使用以廢棄物為原料生産的建築材料。
  (三)採用能耗低的建築材料。
  (四)其他節材和高效利用材料資源的創新技術、措施和設計理念。
  第十四條 室內環境質量評審。
  (一)聲環境改善。合理採取創新措施,優化空間平面佈置,改善室內聲環境。
  (二)光環境改善。採用遮光、反光、控制眩光的材料、技術或措施。
  (三)熱環境改善。採用可有效改善太陽輻射、長波輻射的圍護結構技術措施;空調系統採用合理的氣流組織形式,改善室內熱舒適性的創新設計措施;合理區分不同功能空間的室內熱環境設計標準,如適宜的溫度設計條件及新風標準等。
  (四)空氣品質改善。創新的新風系統設計、室內空氣品質監測措施;創新的材料産品、裝修污染預評估及輔助優化設計等。
  (五)其他改善室內環境質量的創新技術措施和設計理念。
  第十五條 運行管理評審。
  (一)運行管理制度的制定與實施。採用建築全壽命週期的理論及分析方法,制定綠色建築運營管理策略與目標,在規劃設計階段考慮並制定運行管理方案等;制定並實施節能、節水、節材、保護環境的管理和激勵制度;實施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管理,分類收集、處理與利用生活垃圾;運用網絡化管理平臺實施運營管理;通過技術與管理創新,提升物業管理效率與水平;利用分項計量系統,實現節約管理。
  (二)智慧化系統建設及運行。智慧化系統完善、定位合理,能實時監控設備設施的運行狀況;技術先進實用,能採集和分析資源消耗數據,為管理的不斷改進提供支持;應用系統集成技術,有效提高管理和服務效率。
  (三)其他節約資源、降低成本、營造和諧環境、提高管理效率、改善物業服務質量的創新技術措施和設計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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