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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印發《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
項目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際〔201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不含西藏),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中央項目協調辦公室,有關項目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的財務管理工作,推進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我部制定了《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財 政 部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的財務管理工作,合理有效使用貸款贈款,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8號)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國際金融組織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部轉貸(含統借統還)、轉贈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以下簡稱貸款贈款項目),在準備、實施、竣工至貸款本息費全部償還期間的財務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貸款贈款項目財務管理堅持“統一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職、規範有效”的原則,財政部門和項目單位應密切協作,明確管理規則、程序、權限和責任,對項目資金的籌集、使用、償還全過程實施科學化、精細化管理。
  第四條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建立健全項目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檢查,規範貸款贈款資金的籌借、使用和償還,優化融資結構,合理使用資金,高效運營資産,防控潛在風險,實現項目目標。
  第五條 項目貸款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原則上不同項目單獨設立指定賬戶,按項目分賬核算。同一贈款方同一幣種贈款資金,只能開設一個賬戶,按項目分賬核算。項目國內配套資金可參照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是指財政部經國務院批准並代表國家向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歐洲投資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統一籌借並形成政府外債的貸款,以及與上述貸款搭配使用的聯合融資;
  國際金融組織贈款,是指財政部或者財政部經國務院批准代表國家作為受贈方接受的、不以與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搭配使用為前提條件的國際贈款。
  項目單位,是指管理和使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資金的部門和單位,包括:
  (一)管理和實施財政部直接轉貸、轉贈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的中央項目協調或執行機構;
  (二)管理和實施地方財政部門再轉貸、轉贈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的部門和企事業單位;
  (三)項目完工後的運營單位;
  (四)財政部門授權管理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的部門和單位等。
  指定賬戶,是指財政部門或經財政部門授權的項目單位根據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家有關規定開設的用於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資金收支管理的專用賬戶。

第二章 財務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財政部門作為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的歸口管理部門,對項目的評估論證、對外磋商、談判簽約、轉貸轉贈、資金使用、招標採購、債務償還、信息統計、績效評價實施全過程財務監督管理。主要工作職責:
  (一)制定、發佈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等規章制度,對項目財務管理活動進行指導與監督。
  (二)牽頭負責項目對外磋商、談判、簽約事宜。
  (三)代表本級政府與本級項目單位或下級政府簽訂項目轉貸、轉贈協議。
  (四)參與項目前期評估論證,地方財政部門負責編制貸款申請書和評審意見書,逐級上報財政部審批。
  (五)管理在本級設立的項目指定賬戶,審核並支付項目貸款贈款資金,監督項目貸款資金和配套資金的使用和落實情況。
  (六)審核確認項目年度資金使用計劃、年度採購計劃、年度國(境)內外考察培訓計劃。
  (七)地方財政部門負責相關招投標工作的監督檢查。
  (八)審查經審計的項目年度財務報告以及竣工決算和完工報告。
  (九)負責貸款債務分割、落實,按照貸款協定和轉貸協議的要求做好還本付息付費工作。
  (十)負責設立本級政府還貸準備金,並對下級政府還貸準備金的設立、使用及年度餘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一)就項目實施相關財務管理事宜與有關國際金融組織進行溝通與協調。
  (十二)牽頭組織編寫項目財務管理手冊。
  第八條 項目單位應按照國家相關財務會計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明確內部財務職能機構、分工和權限,提高財務管理效率,主要工作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管理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財會制度和國際金融組織財務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項目財務管理和完整的會計核算體系,對項目進行獨立核算。
  (二)指定專門財務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對本單位和下級項目單位進行財務政策培訓、業務指導及財務監督。
  (三)為項目前期評估提供技術支持,組織編制項目概(預)算。
  (四)管理經財政部門授權在本單位設立的項目指定賬戶。確保項目資金專款專用,據實支付項目貸款贈款資金,編制所轄項目提款申請書,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支付。
  (五)籌措落實項目配套資金。
  (六)編制項目的年度資金使用計劃、年度採購計劃、年度國(境)內外考察培訓計劃和選擇採購代理機構、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確認。
  (七)組織項目土建工程、設備、諮詢採購以及相應的招標、評標、合同談判及授予。
  (八)配合財政部門簽署(再)轉貸、轉贈協議,落實債務,及時還本付息付費。
  (九)負責編制項目年度財務報告和工程竣工報告,按要求報送有關部門。配合做好項目後評價及項目績效評價。
  (十)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和審計部門的審計,及時落實整改檢查或審計中發現的問題,並向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報告。
  (十一)協助財政部門編寫項目財務管理手冊。
  第九條 財政部門和項目單位應保持財務管理機構和人員的相對穩定,保證財務管理工作的連續性。如確需調換財務人員,應按《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規定,辦清全部交接手續,保證項目執行不會受到重大影響。

第三章 資金及支付管理

  第十條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的資金來源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聯合融資和國內配套資金。
  第十一條 各出資部門應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出資責任。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協議以及項目評估報告的要求,及時足額籌集配套資金。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和項目單位應建立健全項目資金支付的審批流程和監控制度,明確項目貸款贈款資金支付的條件、權限和程序。
  第十三條 貸款贈款資金實行計劃管理,每年度結束前30天,項目單位編制下一年度項目活動安排和資金使用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報上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須按貸款或贈款協定所規定的費用類別和比例進行費用支付和提款報賬工作。項目單位應按照國際金融組織的支付政策和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提款申請書及合格費用證明文件,辦理貸款贈款資金提取事宜。提款報賬原始憑證應由本級項目單位妥善保存、備查。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和項目單位應按照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及時辦理項目外匯登記、結匯、購匯等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于每次提款及收到同級財政部門下達的付款通知後,及時核對、確認實際發生的支付金額、支付類別、付款日期等基礎財務信息。
  第十七條 國際金融組織項目評估文件或貸款協定、贈款協議中規定貸款回收後可用於再投資或滾動開發的,按照國際金融組織項目評估文件或貸款協定、贈款協議所規定的投向和條件進行,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中的如下情形,項目單位須經地方財政部門逐級上報財政部事前審查:
  (一)項目的建設時間、內容、地點、範圍、資金用途、融資結構、支付比例等發生重大實質性變更的;
  (二)貸款贈款項目無法在貸款或贈款協定所指定的賬戶關閉日之前完成支付而需要延期的;
  (三)項目簽約生效後,項目單位提出部分或全部中止項目實施的。

第四章 成本費用管理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應建立成本預算約束機制,嚴格控制項目工程成本。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和項目單位應按有關國際金融組織的適用政策和財政部有關規定,做好項目費用歸集、分類核算等財務監管工作。
  第二十一條 實物形式的配套或捐贈,有發票賬單的,按照發票賬單所列金額計價;無發票賬單的,參照同類實物的國內或者國際市場公允價計價。
  第二十二條 建築安裝工程和設備採購費用的預算制定、執行和調整參照同行業同期標準,執行中預算調整幅度應嚴格控制在項目評估中所確定的不可預見費幅度之內,財政部和有關國際金融組織經磋商另行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應嚴格控制車輛和辦公設備採購、與項目無實質性聯絡的培訓考察和各類會議等費用支出。財政部門應嚴格控制此類費用預算,超預算費用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條 項目出國(境)培訓考察費用應嚴格按照《財政部 外交部關於印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1〕73號)、《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出國團組管理辦法》(財際〔2001〕99號)、《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贈款項目城市間交通費管理辦法》(財國際〔2003〕16號)、《財政部國際司關於進一步加強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資金因公出國(境)管理的通知》(財國際〔2009〕30號)、《國家外國專家局、財政部關於調整短期出國(境)培訓生活費開支標準和部分國家培訓費幣種的通知》(外專發〔2002〕95號)、《國家外國專家局、財政部關於調整中長期出國(境)培訓人員費用開支標準的通知》(外專發〔2006〕172)等相關辦法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原則上不得在項目採購或諮詢合同約定出國(境)培訓考察內容,確有需要的,應事前逐級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審查確認。
  第二十六條 會議和差旅費用原則上應根據項目單位隸屬級次,參照《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06〕313號)、《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國管財〔2006〕426號)或項目所在省市政府的相關辦法執行。按國際金融組織的相關安排確需提高標準的,應事前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查確認。
  第二十七條 招標採購代理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項目諮詢費用是指項目準備或實施過程中用於聘任諮詢公司或獨立諮詢專家的費用。財政部門和項目單位應從嚴控制諮詢費用,費用標準的確定應參照專家所在地生活和收入水平。由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支付的,專家的選聘應按照國際金融組織相關指南執行,資格條件和費用標準應事前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審查確認。由國內配套資金支付的,按照國內同行業相關標準執行。
  第二十九條 地方項目協調機構和執行機構管理費原則上應納入預算管理,具體辦法由省級財政部門參照《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中央項目協調機構項目管理費申請及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際〔2007〕50號)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長期負債和流動負債的利費支出,在項目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以前,應計入項目工程成本。
  第三十一條 出包工程應按照實際支付工程價款計價。
  第三十二條 進口的物資設備原則上不得轉讓出售。確有多餘的,應逐級上財政部,統一商國際金融組織後進行處理,並按有關程序補報關稅。
  第三十三條 進口設備索賠收入。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的項目單位,在採購進口設備、物資中,由於質量或其他問題而發生的索賠收入,屬於項目單位的收入,應作如下處理:
  (一)如果索賠以後,經國際金融組織同意後確需繼續進口類似設備、物資以抵補的,索賠收入供項目採購進口設備、物資繼續使用。
  (二)如果索賠以後,不再進口類似設備、物資的,索賠收入應上繳同級財政部門,抵減今後到期債務。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門和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項目貸款或贈款協定所規定的標準、條件、類別及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標準支付、歸集各類費用支出,嚴禁將項目資金用於不合理、不合規或超標準的費用支出,嚴禁挪用、套取項目資金。

第五章 資産管理

  第三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按照國家會計法規制度的相關規定,對項目流動資産、固定資産、無形資産和遞延資産的形成、確認、計價、損益和移交等實施財務管理。
  第三十六條 項目資産的轉移、出售、抵押、置換以及報廢清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項目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的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三十七條 流動資産管理
  (一)貸款指定賬戶的利息收入用於還貸準備金的比例不能低於50%,其餘部分可用於項目管理費用開支。贈款指定賬戶的利息收入可用於項目相關活動。
  (二)項目單位應加強應收款項的管理,認真進行事前信用風險評估、事中跟蹤履約情況、事後落實收賬責任,有效降低壞賬損失。
  (三)項目單位應建立健全存貨管理制度,規範存貨採購及收付的財務審批流程和權限。物資設備採購必鬚根據貸款或贈款協定所規定的採購方式並按照國際金融組織的採購指南、手冊和財政部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固定資産管理
  (一)在建工程項目交付使用後,應在一個年度內辦理完畢竣工決算手續。
  (二)項目建設單位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産應繼續列為交付使用資産,辦理竣工結算並經運營單位驗收後,由後者列為固定資産並按相應會計制度進行管理。
  (三)項目單位應建立固定資産購建、使用和處置制度,參照相關行業標準自行確定固定資産折舊辦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第三十九條 項目完工後,項目形成的無形資産和遞延資産應單獨移交。
  第四十條 項目完工後,項目單位應進行各項資産清理造冊,編制項目竣工報告、清理期間收支報表,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查確認。

第六章 債務管理

  第四十一條 財政部門和項目單位應建立健全多級次、多渠道的債務償還保障體系,落實債權債務關係,採取切實可行的債務管理措施,有效防控貸款項目債務風險。
  第四十二條 項目前期準備階段,在財政部門組織的前期評審中,應對潛在的財務和債務風險進行評估論證,充分考慮還貸責任和能力,合理確定償債責任,落實償債資金來源,在此基礎上報送貸款申請書和項目評審意見書。
  對投資額較大、經營性或潛在風險較大的項目,財政部門可要求債務人提供與債務總額相適應的財務反擔保。
  第四十三條 在項目實施階段,財政部門應及時進行債務分割。項目單位應就統一組織的項目活動,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債務分割單及相關文件,協助財政部門落實債務。
  第四十四條 財政部門和項目單位應提前制定還款計劃,落實償債資金來源,按時足額償還到期債務。
  第四十五條 項目單位變更、轉制、改組或管理權讓渡等,以及項目單位資産重組、經營權轉讓、改制(包括股票上市)、兼併、破産等重大事項,可能導致項目債權債務關係變更或未償債務逃廢的,事前須報財政部審批。
  第四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償債信用考評和債務預警體系,防範和化解債務風險。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根據財政部相關規定,建立還貸準備金,並保持合理規模。
  第四十八條 項目單位未能按時足額償還貸款項目到期本息費的,財政部門有權按照《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8號)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會計核算

  第四十九條 項目單位應按照財政部相關規定對項目進行獨立會計核算。
  第五十條 項目單位應按財政部有關會計核算辦法的要求統一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統一會計核算方法,會計核算應做到賬證、賬實、賬賬、賬表相符。
  第五十一條 外幣業務。發生以人民幣之外的其他幣種貨幣進行的款項收付、往來結算以及計價等外幣業務時,財政部門和項目單位應採用多幣種分賬制進行會計核算。

第八章 財務報告和信息管理

  第五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按照國際金融組織和財政部門有關規定,編制、匯審和報送項目財務報告及各類財務統計信息。
  第五十三條 項目財務報告和財務統計信息應按資金轉貸轉贈渠道按時報送同級財政部門,逐級會審後報財政部備案。
  第五十四條 項目年度財務報告應附有審計部門出具的審計報告。
  第五十五條 財政部門和項目單位應逐步建立健全資金、資産、財務、債務管理一體化的信息處理系統,提高財務信息管理的工作效率。

第九章 財務監督與審計

  第五十六條 財政部門和項目單位應按照財政部、國家檔案局頒發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及國際金融組織相關規定妥善保管項目財務會計檔案、資料備查。
  第五十七條 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及國際金融組織有權調閱、檢查、核實貸款贈款項目的財務會計資料,並就檢查或審計過程中發現的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採取相關措施進行處理,包括限期整改、暫停資金支付、強制提前收回貸款或贈款等。項目單位應積極配合。重大財務違規行為及處理意見應報財政部。
  第五十八條 為項目提供公證審計的相關機構,應在國際金融組織規定的時限內,對項目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以虛報、冒領或其他手段騙取貸款贈款資金的,或者滯留、截留、挪用及其他違反規定使用貸款贈款資金的,或者從貸款、贈款中非法獲益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或規定處理。
  第六十條 財政部門、項目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貸款贈款的管理、資金使用和償還過程中,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國際金融組織對貸款贈款項目財務管理另有要求且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二條 中央各有關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執行,《世界銀行貸款項目財會管理暫行規定》(〔93〕財世字第127號)、《財政部國際司管理的贈款項目財務管理辦法》、《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會貸款項目財務管理辦法》(財外字〔1995〕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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