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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林業局關於印發《中央財政
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資金績效評價
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農〔201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林業廳(局):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財政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資金與項目管理,促進項目科學實施,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國家林業局聯合製定了《中央財政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資金績效評價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財政部、國家林業局。

財 政 部           
林 業 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中央財政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資金
績效評價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財政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資金與項目管理,促進項目科學實施,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09〕76號)、《中央財政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農〔2009〕289號)等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財政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資金績效評價(以下簡稱績效評價)是指應用一定的評價方法、評價指標和評價標準,對中央財政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資金省級管理工作和示範資金項目進行客觀、公正的綜合評價。
  第三條 財政部、國家林業局負責對省級管理工作進行績效評價;省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省中央財政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資金項目進行績效評價。

第二章 評價指標

  第四條 中央財政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資金績效評價指標分為“省級管理工作績效評價指標”和“項目績效評價參考指標”兩類。
  第五條 省級管理工作績效評價指標包括組織管理、資金管理、監督管理、項目績效、信息宣傳五個方面的10項指標。
  (一)組織管理。
  1.制度建設。省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制定本地區項目實施管理辦法、資金管理制度、檔案管理規定情況。
  2.成果儲備。省級推廣項目科技成果儲備庫的建設和管理情況。
  3.項目管理。省級林業主管部門遴選項目、簽訂合同書、督導項目實施、組織項目驗收、上報相關材料情況。
  (二)資金管理。
  4.資金撥付進度。省級財政部門將中央財政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資金按期撥付至項目承擔單位的進度情況。
  5.資金執行進度。同一考評年度中,本省(含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所有中央財政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資金項目的資金支出進度情況。
  6.資金使用規範性。省級財政部門資金專賬管理和支出符合財務規定情況。
  (三)監督管理。
  7.項目監督。省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開展項目檢查、督導、調研情況。
  (四)項目績效。
  8.評價制度和工作。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績效評價辦法、及時組織評價並上報有關文件材料情況。
  9.績效評價結果。本省開展項目績效評價的結果。
  (五)信息宣傳。
  10.信息報送與宣傳報道。省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項目實施進展信息報送和宣傳報道情況。
  第六條 項目績效評價參考指標包括項目組織、項目實施、資金使用、檔案管理、實施效果等五個方面的15項指標。
  (一)項目組織。
  1.組織管理。項目承擔單位和參加單位人員分工及責任落實情況。
  2.實施方案。項目內容、任務細化落實、技術方法科學可行等情況。
  (二)項目實施。
  3.實施進度。任務完成量佔計劃量情況。
  4.技術指標。合同書中各項技術指標完成情況。
  5.驗收結果。項目按期驗收和評估驗收情況。
  (三)資金使用。
  6.資金執行進度。本項目的資金支出進度情況。
  7.資金使用規範性。資金專賬管理和支出符合財務規定情況。
  (四)檔案管理。
  8.技術檔案。項目合同、實施方案、調查或測試數據資料的整理歸檔情況。
  9.檔案管理規範性。建立檔案制度、專人負責、專人專櫃保存檔案等情況。
  (五)實施效果。
  10.經濟效益。示範林或産品對地方財政收入增加和林農增收等作用。
  11.生態效益。對植被覆蓋度、水土流失及環境改善等影響。
  12.社會效益。項目輻射帶動周邊及行業發展、帶動農民增收致富和增加就業等作用。
  13.培訓人員。開展技術培訓和發放技術資料情況。
  14.技術文本。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技術手冊、技術規程、技術標準情況。
  15.表彰獎勵。項目有關單位和人員受到表彰獎勵情況。

第三章 評價依據

  第七條 績效評價的依據: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各級有關部門制定的中央財政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資金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規章制度和規範性文件。
  (二)中央財政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資金項目申報指南、立項批復等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中央財政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資金申請文件和項目文本中所確定的項目任務、技術經濟指標、預期效果、資金使用進度等績效目標。
  (四)中央財政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資金項目立項批復後,制定的項目合同、實施方案、資金撥付等有關文件和資料。
  (五)中央財政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資金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總結報告、現場檢查評定意見、項目驗收等相關資料。
  (六)其他相關資料和數據。

第四章 評價方法

  第八條 省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應參考本辦法的項目績效評價指標、計分標準(見附表2)等,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省項目績效評價辦法。
  省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依據本省項目績效評價辦法,對本省的中央財政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資金項目進行全面績效評價。
  第九條 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通過審核省級自評報告、實地抽查等方式,依據評價計分標準(見附表1),對省級管理工作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條 省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應于4月底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項目績效評價、省級管理工作績效自評並上報工作總結材料;財政部、國家林業局根據工作進度原則上應于9月底之前完成上一年度抽查項目的績效評價和省級管理工作績效評價。

第五章 評價結果

  第十一條 省級管理工作和項目績效評價採用百分制,滿分為100分。省級管理工作評價結果和項目績效評價結果均劃分為三個等級:A級點85分、60分點B級<85分、C級<60分。
  第十二條 財政部、國家林業局將以適當方式對省級管理工作績效評價結果進行通報,並將省級管理工作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中央財政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各省財政、林業主管部門應將本省制定的項目績效評價辦法抄報財政部、國家林業局。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附:1.中央財政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資金省級管理工作績效評價計分標準(略)
    2.中央財政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資金項目績效評價參考計分標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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