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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1 年 第 5

  為規範對非居民旅客徵收個人物品進口稅適用幣種的管理,現決定廢止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和中國銀行聯合發佈的《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銀行關於修改對非居民旅客徵收個人物品進口稅適用幣種的通知》(署監二〔1993〕526號),該規範性文件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外 匯 局           
中國銀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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