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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水利部關於印發《第一次全國水利
普查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農〔201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水利(務)廳(局),總後勤部財務部、基建營房部,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水利局:
  為加強對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經費的管理,保證普查工作的順利進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財政部、水利部研究制定了《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 政 部          
水 利 部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經費(以下簡稱普查經費)的管理,保證普查工作的順利實施,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普查經費,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的專項用於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的經費。
  第三條 普查經費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科學論證原則。按照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總體方案,對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和審核,科學合理地安排預算。
  (二)專款專用原則。普查經費必須按規定用於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或挪用。
  (三)分級負責原則。全國水利普查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分別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
  第四條 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特別是貧困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財政部主要職責:按照普查工作任務核定年度預算;核批單位經費用款計劃,並按規定方式支付資金;對普查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普查經費政府採購事項進行監督管理;核定並撥付補助地方經費。
  第六條 水利部主要職責:組織編報本部門普查經費年度預算;審核編報本部門年度普查經費用款計劃;對本部門普查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普查經費績效評價工作;組織實施本部門普查經費政府採購事項;提出對中西部地區特別是貧困地區普查經費補助方案。
  第七條 資金使用單位主要職責:編報本單位普查經費年度預算、用款計劃和決算;承擔本單位普查經費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經費開支範圍使用資金;按照所承擔的任務或合同約定組織項目實施,合理安排預算支出;嚴格執行政府採購相關規定;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八條 水利部根據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總體方案,編制水利部普查經費預算,報財政部審批。
  第九條 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根據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總體方案,編制兵團系統水利普查經費預算,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條 總後勤部根據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總體方案,編制軍隊水利普查經費預算,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一條 水利部根據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總體方案,提出中央補助地方普查經費安排建議,商財政部同意後,聯合下達補助經費控制數,省級財政、水利部門聯合等額編報資金申請,上報財政部、水利部。財政部審核後按預算管理程序將補助資金下達到省級財政部門。
  第十二條 普查經費安排的支出,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應按照政府採購及有關規定編制政府採購預算。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三條 普查經費的使用範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水利普查組織實施經費,包括用於前期準備工作、清查登記、填表上報、成果分析及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運行費等經費。
  (二)水利普查試點經費,包括用於試點任務實施、數據收集匯總分析審定、試點宣傳培訓、普查員補助及專用設備購置等。
  (三)水利普查基礎數據處理及軟硬體環境建設經費,包括基礎資料購置與數據處理、普查軟體設計及開發、信息系統建設與維護等。
  (四)水利普查專用設備購置經費,包括購置GPS、便攜型植被覆蓋度攝影儀、專用掃描儀及附屬設備、流量計量設備等。
  (五)水利普查培訓宣傳經費,包括用於水利普查國家級培訓、專項宣傳以及宣傳品印製等。
  (六)與水利普查相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條 普查經費用於與項目實施和管理有關的辦公費、會議費、資料費、交通費、差旅費、郵電費、培訓費、測試化驗費、維修(護)費、租賃費、設備購置費、專用材料費、專用燃料費、諮詢費、委託業務費、臨時聘用(含借調)人員勞務費等其他水利普查相關費用。
  第十五條 普查經費不得用於繳納罰款、違約金、滯納金、歸還貸款本息、捐贈、贊助、對外投資、樓堂館所建設、交通工具購置以及工資性支出。
  第十六條 普查經費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規定、經費開支範圍及標準,做好經費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第十八條 普查經費結轉結余資金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使用普查經費形成的各類資産均屬國有資産,按照國家國有資産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資金使用單位要加強普查經費的使用管理,確保資金安全,使用合規。自覺接受財政、審計以及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相關財務資料。
  第二十一條 對在普查經費使用管理中違反財政資金撥付和預算管理規定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理、處罰、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普查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2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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