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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

第 17 號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已由環境保護部2011年第1次部務會議于2011年3月24日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周生賢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工作,提高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核與輻射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報告按照核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後,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做出初步認定。
  對初步認定為一般(IV級)或者較大(II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事件發生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4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對初步認定為重大(II級)或者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事件發生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兩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同時上報環境保護部。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進行核實並在1小時內報告環境保護部。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後的級別報告信息。
  第四條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事件發生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重大(II級)或者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一)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二)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
  (三)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四)有可能産生跨省或者跨國影響的;
  (五)因環境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六)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第五條 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先於下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獲悉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實並報告相應信息。下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報告信息。
  第六條 向環境保護部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有關信息的,應當報告總值班室,同時報告環境保護部環境應急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環境保護部環境應急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根據情況向部內相關司局通報有關信息。
  第七條 環境保護部在接到下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重大(II級)或者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以及其他有必要報告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後,應當及時向國務院總值班室和中共中央辦公廳秘書局報告。
  第八條 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件發生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區域同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並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鄰區域人民政府通報的建議。接到通報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了解情況,並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報告突發環境事件信息。
  第九條 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下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電話形式報告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後,應當如實、準確做好記錄,並要求下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時報告書面信息。
  對於情況不夠清楚、要素不全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要求下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時核實補充信息。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檔案,並按照有關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的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報告以及統計情況。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對報告及統計情況進行通報。
  第十一條 報告涉及國家秘密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規定。
  第十二條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
  初報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後首次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後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後上報。
  第十三條 初報應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採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並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佈示意圖。
  續報應當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者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第十四條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應當採用傳真、網絡、郵寄和面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中應當載明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絡人及聯絡方式等內容,並盡可能提供地圖、圖片以及相關的多媒體資料。
  第十五條 在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工作中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試行)》(環發〔2006〕50號)同時廢止。

 

附錄:

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1.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地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的;核設施發生需要進入場外應急的嚴重核事故,或事故輻射後果可能影響鄰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國際核事件分級(INES)標準”屬於3級以上的核事件;台灣核設施中發生的按照“國際核事件分級(INES)標準”屬於4級以上的核事故;周邊國家核設施中發生的按照“國際核事件分級(INES)標準”屬於4級以上的核事故。
  (7)跨國界突發環境事件。
  2.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重金屬污染或危險化學品生産、貯運、使用過程中發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等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國家重點流域、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或居民聚集區、醫院、學校等敏感區域的;
  (7)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造成環境影響,或核設施和鈾礦冶煉設施發生的達到進入場區應急狀態標準的,或進口貨物嚴重輻射超標的事件;
  (8)跨省(區、市)界突發環境事件。
  3.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造成環境影響的;
  (7)跨地市界突發環境事件。
  4.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
  除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較大突發環境事件以外的突發環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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