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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加強中央高校基本
科研業務費管理工作的通知

                              財教〔2011〕171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中央部門直屬各高等學校:
  為提高高校自主創新能力和高層次人才培養能力,財政部、教育部自2008年起設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基本科研業務費),支持高校自主開展科學研究。為進一步加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高校要嚴格按照《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的意見》(財教〔2008〕233號)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9〕173號)精神,進一步修改完善資金管理辦法,在辦法中充分體現支持青年教師、在校研究生在科研領域的自由探索、自主創新活動的政策意圖,嚴格劃定支持對象年齡範圍,對科研內容不設限或少設限,合理確定成果驗收要求。
  二、各高校要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工作,成立以校長為組長,包括財務、科研、人事、研究生院等部門在內的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安排學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的使用。要建立部門工作會商制度,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增強政策實施效果。
  三、各高校要將基本科研業務費納入校內預算統一管理,並加強基本科研業務費課題預算編制的審查、監督和管理工作。要建立課題預算評審制度,降低預算編制的盲目性和隨意性,提高預算編制質量。
  四、各高校要高度重視基本科研業務費預算執行工作,建立起預算編制、預算執行與預算安排挂鉤的獎懲制度。財務部門應根據課題的預算評審結果,科學合理地安排年度預算,防止預算安排與課題執行進度脫鉤,造成年終突擊花錢或大量結轉結余的現象;要實事求是地簡化課題申報程序、縮短審批時間,及時核撥經費;要定期在校內公佈各課題預算執行進度情況,督促各項目負責人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未經財務部門批准自行調整預算用途或預算執行進度緩慢的,各高校應採取扣減預算或不再安排以後年度預算等措施,確保預算順利執行。
  五、各高校要嚴格規範基本科研業務費的開支範圍,不得開支有工資性收入的人員工資、獎金、津補貼和福利支出,不得購置大型儀器設備,不得分攤學校公共管理和運行經費,不得償還學校債務,不得支付罰款、捐贈、贊助、投資,也不得用於為其他科研項目配套、用於實驗室等科研基地的運行費用。
  六、各高校要加強課題庫建設和管理,結合上年度資金規模和下年度“一下”預算控制數,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的課題申報、評審、遴選排序和預算評審、公示等工作,並將當年評審通過的課題納入校內基本科研業務費課題庫,同時,及時上傳至教育部、財政部建立的“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平臺”(平臺操作手冊另發)。
  七、各高校要加大基本科研業務費的校內宣傳力度,主動面向青年教師和在校學生開展政策解釋和經驗交流工作,並加強預算編制、預算執行、經費使用和管理等相關財務規定的培訓和指導工作。
  八、財政部、教育部將定期開展對各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使用管理情況的專項檢查或評估。檢查或評估情況將作為調整各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額度的重要參考依據。                        

財 政 部         
                         教 育 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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