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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
未成年人校外活動保障和能力提升
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綜〔2011〕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規範和加強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動保障和能力提升項目資金管理工作,根據《彩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4號)和《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財綜〔2007〕83號)的有關規定,財政部制定了《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動保障和能力提升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 政 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動
保障和能力提升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動保障和能力提升項目資金管理工作,根據《彩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4號)和《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財綜〔2007〕83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動保障和能力提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2011年至2015年由財政部安排利用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開展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動場所活動補助、能力提升和人員培訓等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未成年人校外活動場所,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投資建設的專門為未成年人提供公益服務的青少年校外活動中心、青少年宮、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綜合實踐基地等公益性單位。
  第四條 用於項目的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以下簡稱項目資金),安排使用應當堅持公開透明、規範管理和專款專用原則。
  第五條 由項目資金資助的設施設備和公益性活動,應當在顯著位置標識“彩票公益金資助—中國福利彩票和中國體育彩票”字樣。

第二章 資金分配

  第六條 項目資金使用範圍如下:
  (一)活動補助:用於資助未成年人校外活動場所開展普及性的非營利性公益活動;
  (二)能力提升:用於改造提升和修繕維護建設時間較早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動場所,並添置、更新設備;
  (三)人員培訓:用於培訓未成年人校外活動場所的管理人員和骨幹教師。
  第七條 項目資金綜合考慮以下因素進行分配:
  (一)當地未成年人校外活動場所數量;
  (二)當地小學到高中在校生數;
  (三)當地未成年人校外活動場所管理、活動開展和績效評價等情況。

第三章 資金使用管理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當地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聯席會議或同級教育、共青團和婦聯等未成年人校外活動場所主管部門和單位,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報財政部備案後組織實施。
  第九條 項目資金預算由財政部根據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分配方法,按年度下達省級財政部門。
  第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地財力情況,可以安排資金與中央財政安排的項目資金統籌使用。
  第十一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對項目資金實行專項管理,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佔、挪用。
  第十二條 項目資金安排使用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229類“其他支出”60款“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4項“用於教育事業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十三條 項目資金支出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項目資金支付管理,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未成年人校外活動場所主管部門和單位加強對項目資金管理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項目資金分配使用情況報送財政部;于6月底前,向社會公告上一年度項目資金的分配使用情況。
  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截留、擠佔、挪用項目資金等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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