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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
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八

  為進一步提高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經貿交流與合作的水平,根據: 
  2003年10月17日簽署的《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
  2004年10月29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
  2005年10月21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二》;
  2006年6月26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三》;
  2007年7月2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四》;
  2008年7月30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五》;
  2009年5月11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六》;
  2010年5月28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七》;
  雙方決定,就內地在貨物貿易領域和服務貿易領域對澳門擴大開放、加強金融合作、旅遊合作及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簽署本協議。
  一、貨物貿易
  雙方決定將《安排》附件2《關於貨物貿易的原産地規則》第五條第(一)款第3項修改為:
  “3.‘從價百分比’是指一方原産的原料、組合零件的價值,以及在該方産生的勞工價值和産品開發支出價值的合計與出口製成品離岸價格(FOB)的比值應大於或等於30%,並且最後的製造或加工工序應在該方境內完成。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1)‘産品開發’是指在一方境內為生産或加工有關出口製成品而實施的産品開發。開發費用的支付必須與該出口製成品有關,包括生産加工者自行開發、委託該方境內的自然人或法人開發以及購買該方境內的自然人或法人擁有的設計、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或著作權而支付的費用。該費用支付金額必須能按照公認的會計準則和《關於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7條的協定》的有關規定明確確定。
  (2)上述‘從價百分比’的計算應符合公認的會計準則及《關於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7條的協定》。
  (3)一方使用另一方原産的原料或組合零件在該方構成出口製成品的組成部分的,在計算該出口製成品的從價百分比時,該原料或組合零件應當視為原産于該方;該出口製成品的從價百分比應大於或等於30%,且在不記入該另一方原産的原料或組合零件價值時的從價百分比應大於或等於15%。”
  上述修改將於2012年4月1日起實施。
  二、服務貿易
  (一)自2012年4月1日起,內地在《安排》、《<安排>補充協議》、《<安排>補充協議二》、《<安排>補充協議三》、《<安排>補充協議四》、《<安排>補充協議五》、《<安排>補充協議六》和《<安排>補充協議七》開放服務貿易承諾的基礎上,在法律、技術檢驗分析與貨物檢驗、人員提供與安排、分銷、保險、銀行、證券、醫院、旅遊、公路運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和個體工商戶等12個領域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的條件,並在跨學科的研究與實驗開發服務、與製造業有關的服務、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和其他文化服務3個新領域增加開放措施。具體內容載于本協議附件。
  (二)本協議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安排>補充協議》附件3《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安排>補充協議二》附件2《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二》、《<安排>補充協議三》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三》、《<安排>補充協議四》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四》、《<安排>補充協議五》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五》、《<安排>補充協議六》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六》和《<安排>補充協議七》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七》的補充和修正。與前八者條款産生抵觸時,以本協議附件為準。
  (三)雙方決定將《安排》附件5《關於 “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作如下修改:
  1.將第三條第(一)2款第(1)項修改為:
  “擬在內地提供服務的澳門服務提供者在澳門提供服務的性質和範圍,應符合附件4、本附件的規定,內地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對外商投資主體的業務性質和範圍有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2.將第六條第(一)1款第(7)項修改為:
  “其他證明澳門服務提供者在澳門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的有關文件或其副本,如澳門法例、附件4或本附件有關澳門業務性質和範圍規定所需的牌照、許可或澳門有關部門、機構發出的確認信。”
  3.上述修改將於2012年4月1日起實施。
  (四)本協議附件中的“服務提供者”,應符合《安排》附件5《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有關規定。
  三、金融合作
  (一)支持內地銀行在審慎經營的前提下,利用澳門的國際金融平臺發展國際業務。
  (二)支持澳門的保險公司設立營業機構或通過參股的方式進入市場,參與和分享內地保險市場的發展。加強雙方在保險産品研發、業務經營和運作管理等方面的合作。
  四、旅遊合作
  (一)聯合提升內地與澳門旅遊服務質量,建立健全內地與澳門旅遊市場監管協調機制,規範旅遊企業誠信經營,維護遊客合法權益,共同推動內地赴澳旅遊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二)推進內地與澳門旅遊海外聯合推廣工作。聯合開發內地與澳門“一程多站”旅遊精品線路,有效利用海外旅遊展覽會聯合開展宣傳推廣,進一步密切兩地海外旅遊辦事處的合作。
  (三)支持內地與澳門旅遊企業拓寬合作範疇。鼓勵和引導內地與澳門旅遊企業和社會資本互相進入對方市場,重點支持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旅行社;加強在旅遊科技研發、景區景點開發方面的深度協作;探討旅遊産業化合作的路徑。
  五、貿易投資便利化
  (一)雙方同意進一步加強商品檢驗、動植物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衛生檢疫、認證認可及標準化管理領域的合作,並據此將《安排》附件6第五條第(二)款第5項增加以下內容:
  “鼓勵內地符合資格的專業檢驗檢疫機構在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加強與澳門政府現有化驗所的技術合作。
  研究為內地自澳門進口貨物設立預檢制度。為支持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國家質檢總局對澳門輸往內地的傳統食品、葡萄酒等商品在準入條件、檢驗檢測和通關方面給予便利措施,指定珠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對進口澳門産品實施預檢。”
  (二)雙方同意進一步加強電子商務領域的合作,並據此將《安排》附件6第六條第(二)款第1項增加以下合作內容:
  “推進粵澳兩地開展電子簽名證書互認試點應用。成立工作組,提出兩地證書互認的框架性意見。”
  (三)雙方為進一步加強知識産權保護領域的合作,同意在商標領域增加以下合作內容:
  “4.為保障澳門地區商標註冊申請人權益,繼續受理其商標註冊申請優先權的申請。”
  (四)雙方同意進一步加強創新科技産業領域的合作,並據此將《安排》附件6第九條第三款第(二)項增加第4、5項合作內容為:
  “4.結合製定實施國家‘十二五’科技發展等規劃,加強兩地科技産業領域的合作,使澳門科技資源進一步融入國家創新體系。
  5.加大支持澳門科技創新的力度,不斷擴展兩地科技合作的新形式,如支持在澳門依託相關機構建立科技人才培訓基地等。”
  六、附件
  本協議的附件構成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七、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本協議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在澳門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務部副部長
蔣 耀 平
(簽 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 伯 源
(簽 署)

 
  
附件:

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八

部門或
分部門
1.商業服務
 A.專業服務
  a.法律服務(CPC861)
具體承諾   1.進一步密切內地與澳門律師業的合作,探索完善兩地律師事務所聯營方式。
  2.研究擴大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並獲得內地律師執業證書的澳門居民在內地從事涉及澳門居民、法人的民事訴訟代理業務範圍。

部門或
分部門
1.商業服務
 C.研究和開發服務
  c.跨學科的研究與實驗開發服務(CPC853)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合資、合作或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自然科學跨學科的研究與實驗開發服務。

部門或
分部門
1.商業服務
 F.其他商業服務
  e.技術檢驗和分析服務(CPC8676)
   貨物檢驗服務(CPC7490)
具體承諾   允許經澳門特區政府認可機構認可的具備中國強制性産品認證(CCC)制度相關産品檢測能力的澳門檢測機構承擔CCC認證檢測任務的範圍在《<安排>補充協議七》的基礎上擴大至現行所有需CCC認證的澳門本地加工的産品。

部門或
分部門
1.商業服務
 F.其他商業服務
  i.與製造業有關的服務(CPC884除88442外、CPC885)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合資、合作或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與製造業(《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禁止類除外)有關的服務。

部門或
分部門
1.商業服務
 F.其他商業服務
  k.人員提供與安排服務(CPC872)
具體承諾   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人力資源社會和保障部批准建立的人力資源服務産業園區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所在市的內地企業實行。

部門或
分部門
4.分銷服務
  A.佣金代理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B.批發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C.零售服務(不包括煙草)
  D.特許經營
具體承諾   對於同一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累計開設店舖超過30家、銷售來自多個供應商的不同種類和品牌的産品(包括糧食),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試點在廣東以獨資形式經營。

部門或
分部門
7.金融服務
 A.所有保險和與其相關的服務
  a.人壽險、意外險和健康保險服務(CPC8121)
  b.非人壽保險服務(CPC8129)
  c.再保險和轉分保服務(CPC81299)
  d.保險輔助服務(包括保險經紀、保險代理服務)(CPC8140)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的保險經紀公司在廣東省(含深圳)試點設立獨資保險代理公司,經營區域為廣東省(含深圳),申請人須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人在澳門經營保險經紀業務10年以上;
  (2)提出申請前3年的年均保險經紀業務收入不低於50萬港元,提出申請上一年度的年末總資産不低於50萬港元;
  (3)提出申請前3年無嚴重違規和受處罰記錄;
  (4)申請人在內地設立代表處時間一年以上。

部門或
分部門
7.金融服務
 B.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
  a.接受公眾存款和其他應付公眾資金
  b.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信貸、商業交易的代理和融資
  c.金融租賃
  d.所有支付和匯劃工具,包括信用卡、賒賬卡和貸記卡、旅行支票和銀行匯票(包括進出口結算)
  e.擔保和承諾
  f.自行或代客外匯交易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銀行在內地註冊的法人銀行參與共同基金銷售業務。

部門或
分部門
7.金融服務
 B.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
  證券服務
  期貨服務
具體承諾   1.繼續支持內地符合條件的證券類金融機構在澳設立分支機構及依法開展業務。
  2.深化內地與澳門金融服務及産品開發的合作,允許以人民幣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方式投資境內證券市場。

部門或
分部門
8.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A.醫院服務
  醫院服務(CPC9311)
具體承諾   在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福建省、海南省基礎上,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所有直轄市及省會城市以獨資形式設立醫院。

部門或
分部門
9.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A.飯店(包括公寓樓)和餐館(CPC641-643)
  B.旅行社和旅遊經營者(CPC7471)
  C.導遊(CPC7472)
  其他
具體承諾   優化現有的廣東省“144小時便利簽證”政策,放寬預報出境口岸的規定,適時研究調整成團人數規定要求。

部門或
分部門
10.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C.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和其他文化服務(CPC963)
具體承諾   1.進一步密切內地與澳門圖書館業的合作,探索合作開展圖書館服務。
  2.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為圖書館提供專業服務。
  3.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博物館專業服務。

部門或
分部門
11.運輸服務
 F.公路運輸服務
  a.客運服務(CPC7121、CPC7122)
  b.貨運服務(CPC7123)
  c.商用車輛和司機的租賃(CPC7124)
  d.公路運輸設備的維修和保養服務(CPC6112、CPC8867)
  e.公路運輸的支持服務(CPC744)
具體承諾   為澳門司機參加內地機動車駕駛證考試設立繁體試卷,併為澳門司機在珠海設立一個指定考試場地方便應試。

部門或
分部門
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未列出的部門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具體承諾   允許符合相關規定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參加內地測繪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資格證書。

部門或
分部門
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未列出的部門
  個體工商戶
具體承諾   1.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不包括特許經營,營業範圍為:
  (1)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中的包裝服務中的以下項目:為商場、超市或其他客戶提供商品分類、分包、保鮮、貼標簽、加蓋印記等服務;專門為連鎖店、超市提供貨物的配貨、分裝、包裝的服務;以配貨、分包裝為主的配送公司(中心)的服務;對一般産品提供分包、再包裝服務;禮品包裝服務。
  (2)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中的辦公服務中的以下項目:標誌牌、銅牌的設計、製作服務;獎盃、獎牌、獎章、錦旗的設計、製作服務。
  (3)室內娛樂活動中的以休閒、娛樂為主的動手製作活動(陶藝、縫紉、繪畫等)。
  2.放寬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人數和營業面積的限制:
  (1)從業人員不超過10人。
  (2)零售業;餐飲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中的理髮及美容保健服務;洗浴服務;家用電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貨物、技術進出口;攝影及擴印服務;洗染服務;汽車、摩托車維修與保養;倉儲業的營業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

  ①《安排》中,內地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關稅領土。
  ②部門分類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部門分類 (GNS/W/120),部門的內容參考相應的聯合國中央産品分類(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③應符合內地關於外商投資設立獨資醫院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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