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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積極穩妥推進
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國辦發〔201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國家有關推進城鎮化和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努力解決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取得明顯成效。最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積極探索,又相繼推出農村人口落戶城鎮的政策措施,積累了一些經驗,也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有的地方不顧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片面追求城鎮規模城鎮化速度;有的地方不分城市類別不顧城市綜合承載能力,一味放寬落戶城市的條件;有的地方擅自突破國家政策,損害群眾切身利益。對這些問題如不高度重視並及時妥善解決,就會嚴重影響城鎮化依法健康有序進行,嚴重影響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也直接影響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順利推進。為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適應城鎮化發展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繼續堅定地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落實放寬中小城市和小城鎮落戶條件的政策。同時,遵循城鎮化發展規律,統籌推進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城鎮化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引導非農産業和農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鎮轉移,逐步滿足符合條件的農村人口落戶需求,逐步實現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二)必須立足人口大國的基本國情,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城市綜合承載能力特別是容納就業、提供社會保障的能力;必須尊重農民意願,切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必須堅持統籌規劃,著力完善配套政策;必須堅持分類指導,做到積極穩妥、規範有序。
  二、分類明確戶口遷移政策
  (三)在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職業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城鎮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可以對合法穩定職業的範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範圍、條件等作出具體規定,同時應當積極採取有效措施解決長期在當地務工、經商人員的城鎮落戶問題。
  (四)在設區的市(不含直轄市、副省級市和其他大城市)有合法穩定職業滿三年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中西部地區根據當地實際,可以適當放寬職業年限的要求;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可以對合法穩定職業的範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範圍、條件等作出更嚴格的規定,同時應當積極採取有效措施解決長期在當地務工、經商人員的城市落戶問題。參加社會保險的具體年限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五)繼續合理控制直轄市、副省級市和其他大城市人口規模,進一步完善並落實好現行城市落戶政策。
  三、依法保障農民土地權益
  (六)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現階段,農民工落戶城鎮,是否放棄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須完全尊重農民本人的意願,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收回。引導農民進城落戶要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充分考慮農民的當前利益和長遠生計,不能脫離實際,更不能搞強迫命令。
  (七)堅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嚴格規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挂鉤試點,切實避免擅自擴大城鎮建設用地規模,損害農民權益。
  (八)禁止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徵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嚴格執行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的政策。
  四、著力解決農民工實際問題
  (九)對農村人口已落戶城鎮的,要保證其享有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的權益;對暫不具備落戶條件的農民工,要有針對性地完善相關制度,下大力氣解決他們當前在勞動報酬、子女上學、技能培訓、公共衛生、住房租購、社會保障、職業安全衛生等方面的突出問題。
  (十)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改善農村居民的生産生活條件,推進城鄉公共資源均衡配置,逐步實現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使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相互促進、協調發展。尊重農民在進城和留鄉問題上的自主選擇權。
  (十一)採取有效措施,為其他暫住人口在當地學習、工作、生活提供方便。對造成暫住人口學習、工作、生活不便的有關政策措施要進行一次集中清理,該修改的認真修改,該廢止的堅決廢止。今後出臺有關就業、義務教育、技能培訓等政策措施,不要與戶口性質挂鉤。繼續探索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逐步實行暫住人口居住證制度,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按程序報批後實施。
  五、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十二)戶籍管理制度是一項基礎性社會管理制度。有關改革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從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複雜性,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國家的決策部署上來,加強領導、週密部署,嚴肅紀律、落實責任,切實抓好國家有關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項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的落實。
  (十三)國家基本戶籍管理制度屬於中央事權,地方在國家確定的基本戶籍管理制度的原則和政策範圍內,結合本地實際進行探索、制定具體措施。各地要按照國家有關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和統一部署,統籌規劃、紮實推進,不得各行其是、有禁不止;要對已出臺的有關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加以清理,凡與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要立即停止執行;要認真做好新舊政策措施的銜接,防止引發不穩定問題。
  (十四)公安部要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強對各地落實國家有關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進行指導和監督。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將執行本通知的情況報國務院。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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