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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法制辦監察部
            
貫徹實施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12〕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發展改革委、法制辦、監察部《關於做好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二年四月十四日   

 

關於做好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意見
發展改革委 法制辦 監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貫徹實施《條例》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以來,對於促進公平競爭,保證採購質量,節約採購資金,預防和懲治腐敗,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實踐中,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著規避招標、虛假招標、串通投標等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在認真總結《招標投標法》實施經驗基礎上,《條例》為解決當前突出問題作了有針對性的制度安排。做好《條例》貫徹實施工作,關係到招投標市場的長遠健康發展,關係到公開公平公正市場競爭秩序的形成,關係到重點建設項目和民生工程的優質高效廉潔推進。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採取有效措施,將《條例》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二、加強對《條例》的宣傳、學習和培訓
  (一)廣泛宣傳。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介,採取專家訪談、法規解讀、專題報道、以案説法、知識競賽等方式,廣泛宣傳《條例》。發佈招標公告的指定媒介和相關行業組織要制定宣傳工作方案並抓好組織落實。
  (二)深入學習。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要組織招投標監督管理人員認真學習《條例》,不斷提高招投標行政監督執法能力。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要將加強《條例》學習作為提高隊伍業務素質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來抓,進一步規範招投標行為和招標代理行為。評標專家要重點學習《條例》有關評標紀律和評標程序等方面的規定,增強客觀公正評標的自覺性。
  (三)組織培訓。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對本部門、本系統從事招投標監督管理的人員進行專門培訓,並將《條例》學習納入培訓和考核內容。國資委要組織對中央企業有關人員進行培訓。組建評標專家庫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對評標專家進行集中培訓。相關行業組織要組織開展會員單位培訓。各種培訓要確保培訓質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亂收費。
  三、全面清理與招投標有關的規定
  (一)清理範圍。凡涉及到招投標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都要納入清理範圍。對與招投標有關的地方性法規,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梳理後,依法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提出清理建議。
  (二)清理內容。對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擅自設置審批事項、增加審批環節、干預當事人自主權、增加企業負擔等違反《條例》的內容,以及不同規定之間相互衝突矛盾的內容,要進行全面清理。有關規定中個別條款存在前述情形的,應當予以修改;有關規定的主要內容違反《條例》或者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應當予以廢止。
  (三)清理方式。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由制定機關或者牽頭起草部門確定具體清理範圍,並提出清理意見。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同級法制工作機構、監察機關,做好組織協調、督促指導等具體工作。在清理過程中,要廣泛聽取各方面特別是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等市場主體以及有關專家學者、研究機構、行業組織的意見,並以適當形式及時反饋意見採納情況。
  (四)進度安排。2012年7月31日前,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將本部門清理意見送發展改革委,並抄送法制辦和監察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清理意見,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匯總後報上級發展改革部門,並抄報上級法制工作機構和監察機關。需要修改、廢止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各制定機關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改、廢止程序,並向社會公佈清理結果。
  (五)鞏固成果。為切實維護招投標規則統一,避免政出多門,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招投標政策規定的會商機制,確保所制定的招投標政策規定嚴格遵守上位法,並充分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各級法制工作機構要加大招投標規章備案審查力度,堅決糾正違反上位法、不同規定之間相互衝突矛盾等問題。
  四、抓緊完善《條例》配套制度
  (一)完善工程建設項目強制招標制度。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修改《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科學合理地確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範圍和規模標準,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
  (二)建立電子招投標制度。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電子招投標辦法以及相關技術規範,推動建立符合國情、定位清晰、分工明確、互聯互通的電子招投標系統,進一步提高招投標活動的效率和透明度。
  (三)建立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要會同發展改革委,抓緊制定招標職業資格管理辦法。負責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的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抓緊修改相關管理辦法,做好機構資質認定與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銜接。
  (四)健全標準招標文件體系。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編制標準貨物、服務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文件,構建覆蓋主要採購對象、多種合同類型、不同項目規模的標準招標文件體系,提高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編制質量和效率。
  (五)建立綜合評標專家庫制度。發展改革委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起草制定規範評標專家入庫審查、考核培訓、動態管理和抽取監督的管理辦法。各級綜合評標專家庫之間應逐步實現專家資源共享,互聯互通。
  (六)推動建立招投標信用制度。發展改革委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總結招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實踐的基礎上,結合推進工程建設領域誠信體系建設,研究制定招投標信用評價標準和具體辦法,逐步建立健全鼓勵誠信、懲戒失信的機制。
  五、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行政監督
  (一)加強監督管理。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嚴格履行招標內容核準職責,在審批、核準項目時審批、核準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嚴格規範國有企事業單位特別是中央企業招投標活動,落實監管責任,切實改變監督缺位狀況。嚴格執行招標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有關部門在認定招標代理機構資格時,要確保招標代理機構擁有一定數量的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要加強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確定方式、評標專家抽取以及評標活動的監督,規範評標專家自由裁量權,確保評標行為客觀、公正、科學;加強對合同簽訂和履行的監督,防止簽訂“陰陽合同”、違法轉包和違規分包;加強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合同變更的監督約束,防止“低中高結”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加強過程監督,及時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如不及時糾正將造成難以彌補損失的,可以責令暫停招投標活動。
  (二)加大執法力度。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要進一步強化執法意識,加大行政監督執法力度。要以政府投資項目、國有投資佔控股和主導地位的項目為主,重點檢查招標人規避招標、虛假招標、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洩露標底等信息,投標人串通投標、以他人名義投標、弄虛作假,招標代理機構不規範代理,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客觀公正履行職責,中標人不嚴格履行合同、非法轉包和違規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一經認定,要嚴肅查處,並公佈違法行為記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規範監督行為。各部門在履行好各自職責的同時,要加強協調配合,形成監管合力。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要依法受理符合條件的投訴,並及時作出處理決定。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不得違法設置審批事項、增加管理環節;應當合理確定行政監管邊界,不得非法干涉招標人自主編制招標文件、組建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不得非法干涉投標人自主投標和評標委員會獨立評審。招標代理機構可以依法跨區域開展業務,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以登記備案等方式加以限制。各級監察機關要加強對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不依法履行職責、非法干涉招投標活動等問題。各級審計機關要依法加強對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招投標當事人招投標活動的審計監督。
  (四)創新管理模式。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積極探索建立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執行有力、運轉協調的招投標行政監督管理制度。具備條件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當地實際,建立不隸屬於任何行政監督部門、不以營利為目的、統一規範的招投標交易場所,為行政監督和市場交易提供服務。
  六、確保《條例》貫徹實施工作落到實處
  (一)制定貫徹實施方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作出具體部署。對於需要多個部門聯合開展的工作,牽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具體方案,協同有序推進。
  (二)檢查貫徹實施情況。發展改革委、法制辦、監察部適時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同級法制工作機構、監察機關,結合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于2012年10月31日前組織開展專項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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