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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公路水運工程
監理工程師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交質監發〔2011〕5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長江航務管理局:
  現將《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登記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從業管理,促進監理市場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取得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或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的人員,應按規定進行從業登記和業績登記。
  從業登記是指與監理企業建立合同關係的監理工程師,聲明以監理工程師名義從事工程監理或相關業務活動的起始記錄。
  業績登記是指監理工程師在工程項目中代表監理企業以監理工程師名義從事監理工作的記錄。
  第三條 工程項目總監、副總監、總監代表、駐地、副駐地和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在項目中標監理企業進行從業登記和業績登記。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工程質量監督局(以下簡稱部質監局)負責建立和完善登記管理制度及網絡登記系統,監督、檢查和指導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省級質監機構)的登記工作。
  各省級質監機構負責本地區監理工程師登記的具體工作。其中,從業登記由監理企業註冊地的省級質監機構負責,業績登記由負責工程項目監督工作的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項目質監機構)負責。
  第五條 登記工作依託部質監局網絡登記系統進行,遵循個人錄入、企業復核、質監機構審核的原則。監理工程師對其錄入和填寫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章 從業登記

  第六條 申請從業登記的監理工程師應正式受聘于一家監理企業,依法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企業為其正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離退休人員除外,屬於企業內部人事調動或事業單位編制情形的,需提供相關證明)。
  第七條 申請人通過虛假手段獲得監理資格證書的,提供虛假登記資料的,違反規定同時受聘于兩家以上企業的,信用評價週期內從業承諾履行狀況很差(信用評價累計扣分大於等於24分)的,仍在刑事、行政處罰期內的,或在職的國家公職人員,省級質監機構不得予以登記。
  省級質監機構發現已登記的監理工程師有上述情形的,應當直接登出登記,並告知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本人。省級質監機構應對直接登出從業登記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監理資格證書號、登出原因等情況進行記錄備查。
  第八條 申請從業登記時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監理工程師從業登記表(格式見附件1、附件2);
  (二)身份證件複印件(原件備查);
  (三)監理資格證書和職稱證複印件(原件備查);
  (四)勞動合同複印件(原件備查)和繳納保險情況證明(離退休人員除外,屬於企業內部人事調動或事業單位編制情形的,需提供相關證明);
  (五)其他需提交的資料。
  第九條 省級質監機構收到監理工程師的從業登記表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第十條 自從業登記審核通過之日起,省級質監機構6個月內不受理同一監理工程師的從業登記登出申請。已辦理過從業登記的監理工程師,其身份證件、監理資格證書、職稱等個人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辦理個人信息變更。個人信息變更由本人書面提出,所在監理企業復核,報省級質監機構審核。監理工程師應按要求提供相關信息變更證明資料。
  第十一條 監理工程師與監理企業依法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合同終止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監理企業提交從業登記登出表(格式見附件3)。監理企業應在收到登出表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確認工作並報省級質監機構辦理登出手續。
  監理工程師因其他原因離開監理企業的,自其離開之日起,企業應在20個工作日內向省級質監機構提交從業登記登出表。
  省級質監機構收到從業登記登出表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登出。
  第十二條 監理工程師在原從業登記的監理企業登出登記後,方可變更登記至其他企業。對於已進行從業登記的監理工程師,其年齡達到65歲時自動退出從業登記人員數據庫。監理工程師變更從業登記所在企業的歷史記錄可供社會查詢。
  第十三條 監理工程師已離開監理企業,未在規定的時限內申請從業登記登出的,監理企業應當及時向省級質監機構申請辦理其從業登記登出。
  監理工程師已離開監理企業,並向監理企業提出從業登記登出,監理企業逾期未予以從業登記登出確認的,監理工程師可持相關證明材料直接向省級質監機構申請辦理從業登記登出。

第三章 業績登記

  第十四條 在工程項目上從事監理工作的監理工程師應在進場後20個工作日內,向項目質監機構提交業績登記表(格式見附件4)。項目質監機構收到監理工程師業績登記表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十五條 監理工程師結束工程項目現場監理工作的,自其離開項目現場監理機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監理企業向項目質監機構提交業績登記截止表(格式見附件5)。質監機構收到業績登記截止表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監理企業逾期未辦理的,由項目質監機構責成其限期改正。
  第十六條 監理工程師在一個工程項目的業績登記截止審核確認後,方可在下一工程項目上進行業績登記。未進行業績登記或業績登記尚未截止的項目,不作為監理工程師個人的完整業績。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省級質監機構應建立健全從業登記、業績登記相關管理制度,確保登記工作有序開展。從業登記、業績登記過程中經審核的電子信息與紙質資料信息具有同等效力。登記申請等相關紙質資料應保存3年。
  第十八條 監理企業或監理工程師在從業登記、業績登記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相應行為記入信用記錄,納入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信用評價管理。質監機構工作人員在登記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按違反質監工作紀律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登記工作中的違規行為向質監機構進行舉報投訴。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部質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辦公廳《關於完善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崗位登記制度並開展崗位登記工作的通知》(廳質監字〔2005〕131號)中的附件《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崗位登記制度(試行)》同時廢止。
  附件:1.監理工程師從業登記表(略,詳情請登錄交通運輸部網站)
     2.監理工程師從業登記表(略,詳情請登錄交通運輸部網站)
     3.監理工程師從業登記登出表(略,詳情請登錄交通運輸部網站)
     4.監理工程師業績登記表(略,詳情請登錄交通運輸部網站)
     5.監理工程師業績登記截止表(略,詳情請登錄交通運輸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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