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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寧市
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復

                             國函〔2012〕64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將伊寧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請示》(新政發〔2009〕26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寧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伊寧市歷史悠久,文化底蘊豐厚,歷史遺存豐富,城市傳統格局保存完整,民族文化特色突出。
  二、你區及伊寧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復精神,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要求,正確處理城市建設與保護歷史文化遺産的關係,深入研究發掘歷史文化遺産的內涵與價值,明確保護的原則和重點。編制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制定嚴格的保護措施。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指導下,編制好重要保護地段的詳細規劃。在規劃和建設中,要注重體現民族文化特色和地方傳統風貌,不得進行任何與歷史文化名城環境和風貌不相協調的建設活動。
  三、你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要加強對伊寧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規劃、保護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 務 院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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