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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
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九

  為進一步提高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經貿交流與合作的水平,根據:
  2003年10月17日簽署的《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
  2004年10月29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
  2005年10月21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二》;
  2006年6月26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三》;
  2007年7月2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四》;
  2008年7月30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五》;
  2009年5月11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六》;
  2010年5月28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七》;
  2011年12月14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八》;
  雙方決定,就內地在服務貿易領域對澳門擴大開放及加強金融合作簽署本協議。
  一、服務貿易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內地在《安排》、《<安排>補充協議》、《<安排>補充協議二》、《<安排>補充協議三》、《<安排>補充協議四》、《<安排>補充協議五》、《<安排>補充協議六》、《<安排>補充協議七》和《<安排>補充協議八》開放服務貿易承諾的基礎上,在法律、會計、建築、醫療、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技術檢驗和分析、人員提供與安排、印刷、會展、其他商業服務、電信、視聽、分銷、環境、銀行、證券、社會服務、旅遊、文娛、個體工商戶等20個領域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的條件,新增加教育和鐵路運輸領域的開放措施。具體內容載于本協議附件。
  (二)本協議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安排>補充協議》附件3《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安排>補充協議二》附件2《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二》、《<安排>補充協議三》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三》、《<安排>補充協議四》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四》、《<安排>補充協議五》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五》、《<安排>補充協議六》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六》、《<安排>補充協議七》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七》和《<安排>補充協議八》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八》的補充和修正。與前九者條款産生抵觸時,以本協議附件為準。
  (三)本協議附件中的“服務提供者”,應符合《安排》附件5《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有關規定。
  二、金融合作
  (一)積極研究降低澳門金融機構申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的有關資質要求,為澳門有關長期資金投資內地資本市場提供便利。
  (二)支持符合條件的澳門金融機構在內地設立合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
  三、附件
  本協議的附件構成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四、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本協議于二○一二年七月二日在澳門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務部副部長
蔣 耀 平
(簽 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 伯 源
(簽 署)

 

附件

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九

部門或
分部門

1.商業服務
 A.專業服務
  a.法律服務(CPC861)

具體承諾 

  允許已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澳門律師事務所,與1至3家內地律師事務所實行聯營。

部門或
分部門

1.商業服務
 A.專業服務
  b.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CPC862)

具體承諾

  適當簡化對澳門會計師事務所來內地臨時執業的申報材料要求。

部門或
分部門

1.商業服務
 A.專業服務
  d.建築設計服務(CPC8671)
  e.工程服務(CPC8672)
  f.集中工程服務(CPC8673)
  g.城市規劃和風景園林設計服務(城市總體規劃服務除外)(CPC8674)

具體承諾

  1.允許取得內地監理工程師資格的澳門專業人士在廣東省註冊執業,不受在澳門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廣東省內監理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2.允許通過考試取得內地註冊建築師資格的澳門專業人士在廣東省註冊執業,不受在澳門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廣東省內工程設計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3.允許通過考試取得內地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註冊化工工程師、註冊電氣工程師資格的澳門專業人士在廣東省註冊執業,不受在澳門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廣東省內工程設計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部門或
分部門

1.商業服務
 A.專業服務
  h.醫療及牙醫服務(CPC9312)
  j.分娩及其有關服務、護理服務、理療及輔助候療服務(CPC93191)
  藥劑服務
8.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A.醫院服務
 B.其他人類衛生服務
  醫院服務(CPC9311)
  療養院服務

具體承諾

  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獨資形式、或與內地的醫療機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合資或合作形式設置醫療機構③。
  2.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置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以及除獨資醫院、獨資療養院外其他獨資醫療機構的,其設置的標準和要求按照內地單位或個人設置醫療機構辦理。
  3.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置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以及除獨資醫院、獨資療養院外其他獨資醫療機構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4.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獨資醫院的立項審批工作交由廣東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部門或
分部門

1.商業服務
 B.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
  d.數據庫服務(CPC844)

具體承諾

  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前海、橫琴試點提供跨境數據庫服務。
  2.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企業,提供數據庫服務。澳門服務提供者擁有的股權比例不超過50%。

部門或
分部門

1.商業服務
 F.其他商業服務
  e.技術檢驗和分析服務(CPC8676)
   貨物檢驗服務(CPC7490)

具體承諾

  在廣東省試點將澳門檢測機構獲准承擔的認證服務範圍放寬至食品類別。

部門或
分部門

1.商業服務
 F.其他商業服務
  k.人員提供與安排服務(CPC872)

具體承諾

  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江蘇省、福建省設立獨資職業介紹所、獨資人才仲介機構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所在省、市的內地企業實行。

部門或
分部門

1.商業服務
 F.其他商業服務
  r.印刷和出版服務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前海、橫琴試點設立合資企業,從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業務。澳門服務提供者擁有的股權比例不超過70%。

部門或
分部門

1.商業服務
 F.其他商業服務
  會議服務和展覽服務(CPC87909)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合作企業,試點經營出國展覽業務,參展企業應為在該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的企業。

部門或
分部門

1.商業服務
 F.其他商業服務
  t.其他(CPC8790)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深圳市、廣州市試點設立商業保理企業。

部門或
分部門

2.通信服務
 C.電信服務
  增值電信服務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東莞市、珠海市試點設立獨資或合資企業,經營離岸呼叫中心業務,澳資股權比例不設限制。

部門或
分部門

2.通信服務
 D.視聽服務
  有線電視技術服務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經營有線電視網絡的公司經內地主管部門批准後,在內地提供有線電視網絡的專業技術服務。

部門或
分部門

4.分銷服務
 A.佣金代理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B.批發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C.零售服務(不包括煙草)
 D.特許經營

具體承諾

  對於同一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累計開設店舖超過50家的,如經營商品包括農膜、化肥、植物油、食糖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屬於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應商的,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經營。

部門或
分部門

5.教育服務
 A.初級教育服務(CPC921)
 B.中等教育服務(CPC922)
 D.成人教育服務(CPC924)
 E.其他教育服務(CPC929)

具體承諾

  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前海、橫琴設立獨資國際學校,其招生範圍可擴大至在前海、橫琴工作的海外華僑和歸國留學人才的子女。
  2.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合資或合作形式在內地設立經營性培訓機構。

部門或
分部門

6.環境服務(不包括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檢查)
 A.排污服務(CPC9401)
 B.固體廢物處理服務(CPC9402)
 C.廢氣清理服務(CPC9404)
 D.降低噪音服務(CPC9405)
 E.自然和風景保護服務(CPC9406)
 F.其他環境保護服務(CPC9409)
 G.衛生服務(CPC9403)

具體承諾

  同意廣東省審批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承擔委託環境監測活動。

部門或
分部門

7.金融服務
 B.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
  a.接受公眾存款和其他應付公眾資金
  b.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信貸、商業交易的代理和融資
  c.金融租賃
  d.所有支付和匯劃工具,包括信用卡、賒賬卡和貸記卡、旅行支票和銀行匯票(包括進出口結算)
  e.擔保和承諾
  f.自行或代客外匯交易 

具體承諾

  1.允許符合條件的澳資銀行從事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
  2.允許澳門金融機構依據《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在廣東省試點設立消費金融公司。
  3.允許澳門銀行為服務橫琴新區經濟發展,在橫琴設立分行或法人機構,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産不低於40億美元。

部門或
分部門

7.金融服務
 B.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
  證券服務
  期貨服務

具體承諾

  允許符合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境外股東資質條件的澳門證券公司與內地具備設立子公司條件的證券公司,在內地設立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作為內地證券公司的子公司,專門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澳門證券公司持股比例最高可達到49%。

部門或
分部門

8.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C.社會服務
  通過住宅機構向老年人和殘疾人提供的社會福利(CPC93311)
  殘疾人日間看護服務(CPC93321)
  非通過住宅機構提供的社會福利(CPC93323)
  殘疾人康復服務

具體承諾

  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獨資舉辦營利性養老機構。
  2.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獨資舉辦營利性殘疾人服務機構。

部門或
分部門

9.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A.飯店(包括公寓樓)和餐館(CPC641-643)
 B.旅行社和旅遊經營者(CPC7471)
 C.導遊(CPC7472)
 其他

具體承諾

  1.允許在內地設立的澳門獨資或合資旅行社,申請經營具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正式戶籍的居民前往香港、澳門的團隊旅遊業務。
  2.允許符合條件的1家內地與澳門合資旅行社試點經營內地居民前往香港及澳門以外目的地(不含台灣)的團隊出境遊業務。

部門或
分部門

10.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A.文娛服務(除視聽服務以外)

具體承諾

  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獨資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2.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前海、橫琴試點設立獨資娛樂場所。
  3.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內地方控股的合資演出團體。

部門或
分部門

11.運輸服務
 E.鐵路運輸服務
  城際旅客運輸(CPC71111)
  城市與郊區間旅客運輸(CPC71112)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以控股形式投資、建設、運營城際軌道交通項目。

部門或
分部門

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未列出的部門
 個體工商戶

具體承諾

  1.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不包括特許經營。營業範圍為:
  (1)批發和零售業之批發業之貿易經紀與代理(不含拍賣)。
  (2)農、林、牧、漁業之農、林、牧、漁服務業之農業服務業中的農産品初加工服務(不含植物油脂、大米、麵粉加工、糧食收購、籽棉加工)。
  (3)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之商務服務業之其他未列明商務服務業中的2個項目:
公司禮儀服務:開業典禮、慶典及其他重大活動的禮儀服務;
  個人商務服務:個人形象設計服務、個人活動安排服務、其他個人商務服務。
  2.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設立個體工商戶,取消從業人員人數、經營面積限制。

 

  ①《安排》中,內地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關稅領土。
  ②部門分類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部門的內容參考相應的聯合國中央産品分類(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③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35號),醫療機構的類別包括:(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二)婦幼保健院;(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四)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五)療養院;(六)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七)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八)村衛生室(所);(九)急救中心、急救站;(十)臨床檢驗中心;(十一)專科疾病防治院、專科疾病防治所、專科疾病防治站;(十二)護理院、護理站;(十三)其他診療機構。
  ④僅限于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存儲轉發業務、信息服務業務。
  ⑤須按照內地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審批(會簽商務部)。
  ⑥根據內地《關於鼓勵服務外包産業加快發展及簡化外資經營離岸呼叫中心業務試點審批程序的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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