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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公路
甩挂運輸試點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12〕1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交通運輸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
  為支持試點地區開展公路甩挂運輸工作,中央財政設立了公路甩挂運輸試點專項資金。為加強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製定《公路甩挂運輸試點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 政 部       
                            交通運輸部       
                              2012年4月6日   

 

公路甩挂運輸試點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甩挂運輸試點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甩挂運輸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促進道路運輸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1〕6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從車輛購置稅中安排的專項用於支持公路甩挂運輸試點項目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以下原則:
  (一)政府引導,突出重點。要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調動企業投資積極性,重點用於對甩挂運輸發展具有重要支撐作用的專業化設施和設備的建設、改造、更新項目,確保取得實效。
  (二)統籌安排,規範使用。擇優選取基礎條件好、發展潛力大、示範作用強的項目安排試點。專項資金的使用符合公開、公平、公正的辦事程序,資金使用情況和效果接受國家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四條 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二章 專項資金支持範圍和方式

  第五條 專項資金支持的對像是納入甩挂運輸試點的運輸企業和站場經營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試點企業由交通運輸部會同財政部確定。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會同財政部根據甩挂運輸發展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分批發佈甩挂運輸試點工作方案。試點企業應按照試點工作方案的要求,編制企業試點實施方案,報交通運輸部、財政部批准。
  第七條 專項資金支持納入企業試點實施方案的以下項目內容:
  (一)甩挂作業站場建設或改造。重點包括:貨運站場內適合挂車作業的裝卸平臺、甩挂作業倉儲設施;滿足汽車列車摘挂和回轉要求、可供甩挂車輛中轉需要的作業場地及場區道路;甩挂作業必要的裝卸設備、標準化托盤和輔助設施等。
  (二)甩挂運輸車輛更新購置。列入交通運輸部甩挂運輸推薦車型範圍的牽引車和半挂車的更新購置。
  (三)甩挂運輸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或改造。重點包括:車輛智慧調度系統、作業站場管理信息系統、運輸組織與訂單管理系統、甩挂運行實時監控系統、甩挂運輸油耗監測系統等。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採取以獎代補的方式,由財政部、交通運輸部根據項目投入運營後實際發生的建築安裝費和設備購置費的投資總額核定補助額度。
  第九條 根據項目的不同類別和實際情況,適用定額補助或比例補助:
  (一)項目總投資額超過1億元(含1億元)的,採用定額補助。其中甩挂作業站場按照500萬/個的標準進行補助;管理信息系統按照50萬/套的標準進行補助;牽引車和挂車分別按照4萬/臺和1.5萬/臺的標準進行補助。每個項目補助總額原則上不高於1000萬元。
  (二)項目總投資額小于1億元的,採用比例補助。甩挂作業站場建設或改造、牽引車購置更新、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或改造按照投資總額的10%給予補助,挂車購置更新按照投資總額的20%給予補助。每個項目補助總額原則上不高於1000萬元。
  第十條 對已享受中央財政其他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不再安排補助。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部用於試點工作方案編制、項目評審、投資審核、監督檢查、績效評估等工作的經費,按照不超過當年專項資金總額0.5%的比例,從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申請、審核與撥付

  第十二條 試點企業應按照本辦法的要求,編制甩挂運輸試點專項資金申請書,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省(區、市)〕交通運輸、財政主管部門進行初審。
  專項資金申請書包括項目承擔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實施內容、運行情況等內容。申請書應附以下材料:
  (一)申請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機構代碼證(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二)項目立項審批材料和項目投資額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有關省(區、市)交通運輸、財政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匯總後,報交通運輸部、財政部。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部會同財政部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後,由交通運輸部提出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建議,報財政部。
  第十五條 財政部對專項資金分配方案進行審核後,將專項資金下達有關省(區、市)財政主管部門,同時抄送交通運輸部。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專項資金使用中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中央直屬企業資金申請程序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試點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據實編制甩挂運輸試點專項資金申請書,不得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取消試點資格。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制度。
  第二十條 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由財政部、交通運輸部組織重點抽查,對違反規定截留、挪用、騙取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相關法規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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