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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2 年 第 13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營業稅改徵增值稅
試點地區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
免抵退稅管理辦法(暫行)》的公告

  為確保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工作順利實施,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31號)等相關規定,經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地區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管理辦法(暫行)》。現予以發佈,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目前暫按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系統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表格式報送申報表和電子申報數據,申報表填表口徑和方法由上海市國稅局另行明確。本辦法附件1、附件2、附件3啟用時間另行通知。與本辦法相關的財政負擔機制、免抵稅款調庫方式另行明確。
  特此公告。

                             稅務總局      
                               2012年4月5日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地區適用增值稅
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 試點地區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以下簡稱零稅率應稅服務)並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在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以後提供的零稅率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實行免抵退稅辦法,並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二條 零稅率應稅服務的範圍是:
  (一)國際運輸服務
  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出境;
  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貨物入境;
  3.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貨物。
  從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至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從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載運旅客或貨物至國內其他地區以及在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載運旅客或貨物,不屬於國際運輸服務。
  (二)向境外單位提供研發服務、設計服務
  研發服務是指就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與試驗開發的業務活動。
  設計服務是指把計劃、規劃、設想通過視覺、文字等形式傳遞出來的業務活動。包括工業設計、造型設計、服裝設計、環境設計、平面設計、包裝設計、動漫設計、展示設計、網站設計、機械設計、工程設計、創意策劃等。
  向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單位提供研發服務、設計服務不實行免抵退稅辦法,應按規定徵收增值稅。
  第三條 零稅率應稅服務的退稅率為其在境內提供對應服務的增值稅稅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免抵退稅辦法是指,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免徵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減應納增值稅額(不包括適用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退政策的應納增值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一)零稅率應稅服務當期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當期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額=當期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計稅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零稅率應稅服務退稅率
  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計稅價格為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扣除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價款後的餘額。
  (二)當期應退稅額和當期免抵稅額的計算:
  1.當期期末留抵稅額點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2.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期末留抵稅額”。
  (三)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如同時有貨物出口的,可結合現行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公式一併計算免抵退稅。
  第五條 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在申報辦理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銀行開戶許可證。
  2.從事水路國際運輸的應提供《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事航空國際運輸的應提供《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且其經營範圍應包括“國際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從事陸路國際運輸的應提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且《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經營範圍應包括“國際運輸”;從事對外提供研發設計服務的應提供《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
  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在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後提供的零稅率應稅服務,如發生在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前,在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後,可按規定申報免抵退稅。
  第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辦理服務出口退(免)稅認定時,對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屬原適用免退稅計稅方法的出口企業,應將其計稅方法調整為免抵退稅辦法。
  第七條 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在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並在財務作銷售收入次月(按季度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為次季度,下同)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和免抵退稅相關申報。
  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應于收入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如實申報免抵退稅。資料不齊全或內容不真實的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抵退稅。逾期未收齊有關憑證申報免抵退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受理免抵退稅申報,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應繳納增值稅。
  (一)提供國際運輸的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申報時,應提供下列憑證資料:
  1.《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及其附表。
  2.《零稅率應稅服務(國際運輸)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附件1)。
  3.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4.免抵退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5.下列原始憑證:
  (1)零稅率應稅服務的載貨、載客艙單(或其他能夠反映收入原始構成的單據憑證);
  (2)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的發票;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
  上述第(1)、(2)項原始憑證,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留存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備查。
  (二)對外提供研發、設計服務的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申報時,應提供下列憑證資料:
  1.《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及其附表。
  2.《應稅服務(研發、設計服務)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附件2)。
  3.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4.免抵退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5.下列原始憑證:
  (1)與零稅率應稅服務收入相對應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複印件;
  (2)與境外單位簽訂的研發、設計合同;
  (3)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的發票;
  (4)《向境外單位提供研發、設計服務收訖營業款明細清單》(附件3);
  (5)從與簽訂研發、設計合同的境外單位取得收入的收款憑證;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
  第八條 對新發生零稅率應稅服務的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新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自發生首筆零稅率應稅服務之日(國際運輸企業以提單載明的日期為準,對外提供研發、設計服務企業以收款憑證載明日期的月份為準)起6個月內提供的零稅率應稅服務,按月分別計算免抵稅額和應退稅額。稅務機關對6個月內各月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在當月暫不辦理退庫,在第7個月將各月累計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一次性辦理退庫。自第7個月起,新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零稅率應稅服務,實行按月申報辦理免抵退稅。
  新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是指,在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以前未發生過本辦法第一條所列的零稅率應稅服務的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在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明在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以前發生過零稅率應稅服務的資料,不能提供的,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新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
  第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受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免抵退稅申報後,應在下列內容人工審核無誤後,使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進行審核。在審核中如有疑問的,可抽取企業進項增值稅發票進行發函調查或核查:
  (一)對於提供國際運輸的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主管稅務機關可從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申報中抽取若干申報記錄審核以下內容:
  1.所申報的國際運輸服務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一條規定;
  2.所抽取申報記錄申報應稅服務收入是否小于等於該申報記錄所對應的載貨或載客艙單上記載的國際運輸服務收入。
  (二)對於提供研發、設計服務的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審核以下內容:
  1.企業所申報的研發、設計服務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一條規定;
  2.研發、設計合同簽訂的對方是否為境外單位;
  3.應稅服務收入的支付方是否為與之簽訂研發、設計合同的境外單位;
  4.申報應稅服務收入是否小于等於從與之簽訂研發、設計合同的境外單位的取得的收款金額。
  第十條  對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按第七條規定提供的憑證資料齊全的,主管稅務機關在經過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審核通過後,辦理退稅,退稅資金由中央金庫統一支付。
  第十一條 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停止為騙取出口退稅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2號)規定停止其出口退稅權。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在稅務機關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期間發生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申報免抵退稅,應按規定徵收增值稅。
  第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適用零稅率的免抵退稅加強分析監控。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開始執行。
  附件:1.零稅率應稅服務(國際運輸)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略,詳情請登錄稅務
      總局網站)
     2.零稅率應稅服務(研發、設計服務)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略,詳情請登
      錄稅務總局網站)
     3.向境外單位提供研發、設計服務收訖營業款明細清單(略,詳情請登錄稅
      務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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