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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

2012 年 第 74

關於公佈《工業企業産品質量分類
監管試行辦法》的公告

  為加強工業産品質量監督管理,提高産品質量監管效能,督促工業企業落實産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産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制定了《工業企業産品質量分類監管試行辦法》,現予以公佈。各省(區、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抓好貫徹實施。

                            質檢總局       
                              2012年5月8日   

 

工業企業産品質量分類監管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指導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質監部門)加強産品質量監督,提高監管效能,督促生産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産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涉及公共安全、人體健康和生命財産安全的重要工業産品生産企業(有關法律法規和職能分工明確由質監部門負責産品質量監督的企業)實施産品質量監督的分類管理。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化粧品、計量器具以及特種設備生産企業的監管不適用本辦法。有其他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分類監管,是指質監部門根據産品質量安全風險程度、企業履行産品質量主體責任情況和實現程度,在對企業分類的基礎上,為履行産品質量監督職能所實行的綜合監管模式。
  第四條 分類監管工作遵循統一管理、分步實施、科學高效、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管理和指導全國工業企業産品質量分類監管工作(以下簡稱分類監管工作),制定企業分類原則和監管制度,負責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監部門實施分類監管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質監部門)按照本辦法要求,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分類監管實施辦法,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分類監管工作,建立分類監管工作信息管理系統。各市(區)、縣質監部門(以下簡稱基層質監部門)根據本地實際,具體負責開展企業分類、實施監管措施等工作。
  第六條 從事分類監管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勇於負責、依法行政、嚴格監管。

第二章 企業分類

  第七條 企業分類是質監部門為實施産品質量分類監管措施,依據《工業企業産品質量分類監管通用規則》(以下簡稱《通用規則》,見附件),對企業履行産品質量主體責任的保障能力和實現程度進行分類的活動。
  第八條 《通用規則》是基層質監部門對企業進行分類以及監督檢查的主要依據。省級質監部門應結合本地監管工作實際,制定《通用規則》實施細則。
  第九條 《通用規則》規定的分類監管信息主要包括産品質量安全風險程度信息、企業履行産品質量主體責任等信息。
  第十條 省級質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分類信息的監督管理。基層質監部門依據《通用規則》和實施細則,主要通過日常監管活動收集轄區企業的分類信息,並負責核實和更新。
  第十一條 依據《通用規則》,企業履行産品質量主體責任的保障能力和實現程度分為:AA、A、B、C等四個類別。
  AA類企業:是指履行産品質量主體責任的保障能力強和實現程度好的優秀自律企業,能夠認真遵守法律法規,有效運行質量管理體系,積極承擔質量安全責任,保持産品質量持續穩定合格;
  A類企業:是指履行産品質量主體責任的保障能力較強和實現程度較好的良好自律企業,能夠自覺遵守産品質量法律法規,有效運行産品質量管理體系,保持産品質量持續穩定合格;
  B類企業:是指具有基本的履行産品質量保障能力的企業,産品質量基本保持穩定,無經查實的媒體曝光和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産品質量問題;
  C類企業:是指履行産品質量主體責任保障能力較差的企業,在近3年省級以上産品質量監督抽查中出現2次(含)以上不合格情況,或存在拒絕産品質量監督抽查行為,或存在産品質量行政處罰記錄,或存在經查實的媒體曝光及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産品質量問題。
  所有企業必須完整真實地保存履行産品質量主體責任的記錄。
  第十二條 基層質監部門依據《通用規則》和實施細則,對轄區企業進行分類,並將企業分類報上級質監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企業分類情況屬産品質量監督工作信息。企業不得將分類結果印製于産品標誌,不得用於廣告、宣傳等商業目的。

第三章 分類監管方式

  第十四條 基層質監部門根據企業分類情況,結合本轄區企業實際,對企業實施的監督檢查形式主要包括:産品質量監督抽查、定期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檢查和回訪。
  第十五條 定期監督檢查是指質監部門有計劃地對企業進行的監督檢查和日常巡查。為避免重復檢查,原則上由省級質監部門統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定期監督檢查或日常巡查計劃,由基層質監部門依據《通用規則》和實施細則規定的項目對企業實施定期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專項監督檢查是指質監部門對産品質量安全問題突出的重點産品、重點企業和重點行業,開展的專門性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回訪是基層質監部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企業産品質量問題、質量違法行為整改落實情況的核查。
  第十八條 基層質監部門按省級質監部門制定的實施辦法,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對不同類別的企業實施不同的監督檢查形式。原則要求如下:
  (一)對AA類企業實施信用監管方式,主要監督檢查企業落實自我承諾情況。
  1.企業每年定期向質監部門報告自我承諾落實情況,積極回應、有效解決社會各方面反映的産品質量問題;
  2.質監部門根據需要對企業自我承諾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質監部門支持其積極落實産品質量主體責任,優先推薦其申報政府質量獎等質量獎勵。
  (二)對A類企業實施責任監管方式,主要監督企業落實産品質量主體責任情況。
  1.企業每年定期向質監部門報告産品質量主體責任落實情況,積極回應、有效解決社會各方面反映的産品質量問題;
  2.質監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及社會反饋信息對企業落實産品質量主體責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質監部門指導和支持其不斷提升履行産品質量主體責任的能力。
  (三)對B類企業實施常態監管方式,主要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1.企業每年定期向質監部門報告産品質量主體責任落實情況,積極回應和解決社會各方面反映的産品質量問題;
  2.質監部門根據本地實際開展監督檢查;
  3.質監部門指導企業不斷完善質量管理、檢驗檢測、計量和標準體系,增強履行産品質量主體責任的意識和能力。
  (四)對C類企業實施加嚴監管方式,根據産品風險程度和企業實際,主要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1.企業每年定期向質監部門報告産品質量主體責任落實情況,積極回應和解決社會各方面反映的産品質量問題;
  2.質監部門將其列為本轄區重點監管企業;
  3.質監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加嚴監管的要求開展監督檢查;
  4.根據監督檢查情況,對未有效履行産品質量主體責任的企業負責人進行履責約談,並責令企業限期整改;
  5.對已經獲得的質量獎勵和其他質量扶持政策,依據相關規定取消或建議有關部門予以取消。
  第十九條 基層質監部門對企業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依法採取查閱資料、現場核查、産品抽樣檢驗等方式。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影響企業正常生産經營,不得謀取不正當利益。企業應當依法主動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回答相關詢問。
  第二十條 國家質檢總局根據工業産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開展風險等級評估,將工業産品質量按風險程度分為Ⅰ級(高風險)、Ⅱ級(較高風險)、Ⅲ級(一般風險),並動態發佈重點工業産品質量監督目錄。質監部門結合轄區內工業産品及企業實際進行評估後,可以增加本地區的Ⅰ級(高風險)和Ⅱ級(較高風險)産品目錄。
  基層質監部門對確定為Ⅰ級(高風險)産品的生産企業應按照從嚴監管的原則,將監管方式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有關規定相應下調一級;對確定為Ⅱ級(較高風險)和Ⅲ級(一般風險)産品的生産企業,可結合轄區內的實際情況,適當調整監管方式。
  第二十一條 質監部門結合監督檢查情況,根據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權限,對企業的分類和分類監管方式實行動態調整。調整週期原則上為1年。對企業的分類不允許越級上升,但可以越級下降。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降級處理,並相應調整監管方式:
  (一)違反相關質量法律法規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存在嚴重隱患的;
  (三)産品質量監督抽查出現不合格的;
  (四)發生經查實的消費者反響強烈或新聞媒體曝光的産品質量問題的;
  (五)出現其他應當降級處理情況的。
  第二十二條 質監部門在實施分類監管中發現企業存在質量違法行為的,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分類監管是對企業履行産品質量主體責任的綜合監管模式,不代替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産品質量監督措施。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
  附件:工業企業産品質量分類監管通用規則(略,詳情請登錄質檢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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