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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關於印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
農田水利建設實施細則的通知

                           水規計〔2012〕282號  

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水利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充分發揮民間資本在推進水利建設中的重要作用,結合水利行業特點,我部研究制定了《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農田水利建設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單位,請認真貫徹執行。 

                            水 利 部       
                              2012年6月19日   

 

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農田水利建設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農田水利建設,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民間資本參與縣域內農田水利建設有關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農田水利建設,應堅持遵循規劃、政策支持、保障權益、公平對待原則。

第二章 參與範圍與方式

  第四條 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農田水利建設的範圍包括:
  (一)庫容10萬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建設;
  (二)灌區內的溝渠及其配套設施建設;
  (三)機電排灌站建設;
  (四)機電井建設;
  (五)農業高效節水灌溉工程建設;
  (六)牧區飼草料地灌溉工程建設;
  (七)農田排水工程建設;
  (八)上述工程的運行、管理以及科學技術研究與諮詢服務。
  第五條 民間資本可以獨資、合資、合作、捐贈及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等多種出資形式參與農田水利建設。

第三章 鼓勵政策與扶持措施

  第六條 國家鼓勵民間資本參與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民間資本按規劃建設農田水利工程可以享受政府財政支持政策。承擔公益性任務的農田水利工程可以享受當地政府規定的工程維修養護經費或管護經費財政補助。具體獎勵或補助標準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確定。
  第七條 民間資本參與農田水利科學技術研究與諮詢服務,可納入政府採購服務或資助範圍。
  第八條 民間資本投資人作為承貸主體,貸款建設農田水利工程的,可以根據工程的性質與類型,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貼息。
  第九條 民間資本建設或管理的農田水利工程,可以享受當地政府規定的農田水利工程用地、用電優惠政策。
  第十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參與農田水利建設,對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第四章 權益保障

  第十一條 民間資本參與農田水利建設,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確定工程産權。民間資本投資形成的資産,産權歸民間資本投資主體所有;財政補助資金形成的資産,産權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可歸民間資本投資主體所有。
  第十二條 民間資本通過建設、承包、租賃、股份合作、拍賣等方式依法獲得的農田水利工程的産權和運行管理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十三條 民間資本管理的農田水利工程供水可以依法收取水費,供水價格在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範圍內自行確定。
  第十四條 徵收、徵用或佔用民間資本建設或管理的農田水利工程,需經工程産權所有人同意,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或者賠償。
  第十五條 民間資本建設或管理的農田水利工程,可依法和按有關規定程序享有繼承、轉讓、轉租、抵押等權益。
  第十六條 民間資本建設或管理的農田水利工程,應當維持規定的功能與用途。確需變更工程功能與用途的,按有關規定報批。

第五章 服務與監管

  第十七條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定及時公佈政府已批准的農田水利規劃及年度項目計劃、補助標準等,為民間資本投資主體提供農田水利建設管理信息。
  第十八條 民間資本投資主體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向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參與農田水利建設的申請報告。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審核批復申請報告,超過其管理權限的,要按程序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轉報,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申請報告主要內容包括:擬建項目資金來源,工程主要技術指標,工程建後運行管護措施,以及申請政府農田水利資金獎勵或補助金額等。
  第十九條 申請報告審核同意後,民間資本投資主體應按農田水利建設規劃和有關規程規範編制工程實施方案,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報有關部門審批,並按照審批後的實施方案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項目完工後,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審批的實施方案和有關技術標準規範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及時支付補助金額。
  第二十一條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主動及時為民間資本參與農田水利建設提供技術服務支持,指導民間資本投資人做好工程設計、建設管理、工程管理等工作。同時,應將民間資本參與農田水利建設相關人員納入水利行業人員培訓範圍。
  第二十二條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民間資本參與建設的農田水利工程符合農田水利相關規劃,符合相關規程規範技術標準,符合運行管理有關規定。對於不符合有關規定的農田水利工程,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條 鼓勵民間資本投資人積極吸納當地群眾參與工程建設,引導群眾共同致富。
  第二十四條 民間資本投資人應當加強對農田水利設施的管理和維護,保證其安全運行和正常發揮效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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